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7)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总则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和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基础设施和房屋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有限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支持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用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个人住宅的征收还应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转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转让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控制指标,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面积年度计划,并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双方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价格。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提供出让土地;出售的土地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征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协议,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九

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不得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并可以根据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年限和土地开发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少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本文地址:[https://chuanchengzhongyi.com/kepu/ff95238383b43697.html]
湖南省湘潭市法院投诉
上一篇 2024-04-29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下一篇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