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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周辉县委书记出了什么问题
2017年7月,湖南省宁乡县发生特大洪灾,给予宁乡县委书记、宁乡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周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月14日,湖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带队前往宁乡参加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并通报了宁乡防汛救灾责任追究情况。包括4任宁乡县委书记在内,此次责任追究共涉及15人。
其中,给予益阳市委副书记(原任宁乡县委书记)黎石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浏阳市委书记(原任宁乡县委书记、县长)黎春秋诫勉谈话;给予长沙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原任宁乡县委书记)谭小平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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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2017年7月,湖南省宁乡县发生特大洪灾。此次洪灾导致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毁14000余间,累计核实因灾死亡、意外落水溺亡、失联人员共44人。
宁乡县委副书记、县长王雄文要求,要进一步精准识别倒房户,层层把关,确保准确率达到100%;要进一步明晰救助性政策的含义和定位,把准要求,统一政策,统筹安排;要进一步做好科学选址,安全评估要放在首位,同时要充分考虑拆迁成本、地势标高,尽量避免占用农田;
要进一步做好专业设计,让群众宜居;要进一步做好前期工作,加快启动,做到项目建设高质高效,确保“奋战150天,住进幸福新家园”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长沙宁乡查处130个为官不为问题 清理吃空饷12
求作业答案:阅读材料,完成下列各
(1)①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这要求我们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县委书记的做法没有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②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落后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巨大的阻碍作用。该县委书记的认识是一种片面的发展观。③价值观具有导向作用。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既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该县委书记的做法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2)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弘扬主旋律,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公民积极遵守基本道德规范,培育“四有”公民。
公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修养;不断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作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建设者、弘扬者,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
湖南廖健出了什么事
5月25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湖南查办渎职侵权犯罪24件典型案例。
1、道县原县委书记易光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受贿案
假协议弄权渎职徇私利违法批地
永州市道县原县委书记易光明在担任道县县长期间,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富塘乡富塘村与潇水公司的《集体建设用地入股办厂协议书》,非法批准湖南道县潇水水泥有限公司征用、占用土地100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8.48万元,易光明则与其亲戚以亲戚的名义在公司入股60万元非法获利。
法院以易光明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2、湖南省民政厅原助理巡视员朱海棠,省福彩中心、省募委办原主任卢亿龙,省福彩中心、募委办原财务部长徐浩滥用职权案
滥用福彩监管权损失营业税二百万
湖南省民政厅原助理巡视员朱海棠,省福彩中心、省募委办原主任卢亿龙,省福彩中心、募委办原财务部长徐浩滥用福彩监管职权,应某公司的要求伪造借款协议,弄虚作假,违法在财务上将给公司的投资收益做“还借款”处理,致使该公司连续三年隐瞒1640万元投资收入没有缴纳营业税,导致国家229万元营业税损失。
法院以朱海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卢亿龙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以徐浩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3、桑植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原会计杨小琼、原出纳汪彩虹特大贪污案
弃职守罔顾民生为私利匮空“救命钱”
张家界市桑植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会计杨小琼、原出纳汪彩虹串通背离职守,采取开现金支票提现不入账,虚假向医疗单位或医疗机构拨付医疗款项的手段,套取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67.8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挥霍,杨小琼还将农民上交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91万元据为己有并携款潜逃,致使老百姓的“救命钱”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判处杨小琼无期徒刑,判处汪彩虹有期徒刑十二年。
4、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公平交易科原副科长余淼案
放纵伪劣复合肥坑害“三农”法不容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赫山分局余淼在查处高福如、龙团阳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中,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采取措施,不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反而接受请吃,以罚代刑,致使伪劣复合肥继续销售蔓延。高福如、郑金明、林新泉、莫宏祥、龙团阳等人共计非法销售伪劣复合肥1000余吨,销售金额240余万元,导致860户农民的7257亩稻田减产。益阳市检察机关通过查办龙团阳、高福如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查办了余淼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法院以余淼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作出有罪判决,以高福如、郑金明、林新泉、莫宏祥、龙团阳分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八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5、湘西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坍塌案
只管收钱放弃监管质量低劣大桥坍塌
在堤溪沱江大桥工程发包、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过程中,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兼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东升,以及公路局总工程师兼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游兴富、工务科副科长兼公司工程合约部长陈昕、路桥公司技术员兼工程部副部长侯茂彪、质检科副科长兼实验室主任张飞,自治州交通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伟波,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湘西自治州分站原站长张仕成等人收受施工单位贿赂,失职渎职,对发现的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缺少相应资质,建筑材料不合格等问题疏于监管,致使该桥梁成为“豆腐渣”工程。
2009年,法院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判处胡东升、游兴富、陈昕、侯茂彪、张飞、王伟波、张仕成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
6、永兴县樟树乡青山背煤矿“4.17”事故中渎职系列案
三级监管形同虚设变通技改酿成事故
2009年4月17日,郴州市永兴县樟树乡青山背煤矿发生重大火药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5万元。
郴州市煤炭局原局长曾宪明违反规定,擅自非法批复青山背煤矿作为大岭煤矿的技改风井,其他15名市、县、乡三级负有监管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使得青山背煤矿长期非法生产终导致爆炸事故。
法院以曾宪明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他渎职犯罪人员也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九年有期徒刑。
7、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欧阳松、副局长廖子中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
滥用工商行政管理权罚款放行走私拼装车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欧阳松、副局长廖子中在审批申报处罚的非法拼(组)装进口汽车过程中,多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案真假两套处罚文书,以罚款抵价款;以罚款代没收等手段,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骗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搞变相罚款放行,使大量成套进口汽车散件在湖南非法拼(组)装成整车后销售,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欧阳松、廖子中还收受巨额贿赂。
2000年10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欧阳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廖子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彭浩滥用职权案
水利局长套取防汛资金滥用职权操纵招标谋利
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彭浩在实施长江干堤填塘固基工程、安全区围堤工程、长江防汛水利工程中,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串通投标单位,采取指使下属或亲自进行围标、劝标、出钱劝退等方式,致使多项水利工程招标、评标需重新组织招标、评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另彭浩还虚增工程量套取国家长江防汛专项资金设立小金库2100余万元并挪作他用,严重影响了长江防汛工程建设,导致国家防汛专项资金巨大损失。
法院以彭浩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9、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陈瑶云、徐望实徇私枉法、受贿案
枉法为他人开脱罪责贪赃给自己套上枷锁
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陈瑶云、徐望实,在办案中以案谋钱,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陈在案件办理和工程承揽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775万元。徐受贿176万余元,还犯有行贿罪。
2008年11月,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判处陈瑶云无期徒刑,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徐望实有期徒刑十五年。
10、衡阳11.8野蛮拆迁事件背后阳剑、黄文忠滥用职权、受贿案
公证员枉法假公证开发商野蛮强拆迁
2008年11月8日深夜,衡阳市“汕林花园”项目开发商纠集人员,强行驱逐拆迁户,用挖土机野蛮将两栋民房夷为平地,制造了轰动全国的“衡阳11?野蛮拆迁事件”。
衡阳市公证处办证一科原科长阳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原副庭长黄文忠与“汕林花园”项目开发商合谋串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再经过公证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将“汕林花园”项目国土使用权从雁城公司转移到国泰公司。公证员阳剑、法官黄文忠徇私情、谋私利,违反公证、审判程序,为当事人出具虚假的还款协议公证书、强制执行公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致使国泰公司违法取得了国土使用证,导致雁城公司和国家损失1400余万元。
法院以阳剑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黄文忠有期徒刑五年。
11、岳阳市原城管局局长李耀厚特大受贿案
执法监管不监管城管敛财酿“罢运”
2009年4月10日,岳阳市数百台出租车罢运,堵塞市政府大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岳阳市城管局原局长李耀厚、市城管局客运管理处原主任付依斯及时任主任付洪波在掌管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期间,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该市出租车行业无序经营,致使“的士”车主交纳的“份钱”高,成本大,获利微,引发群体性“罢运事件”。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事件调查,查清了职务犯罪案件,促使职能部门治理和规范了出租车经营市场,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分别判处李耀厚、付依斯、付洪波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年和三年缓刑四年。
12、长沙浏阳市公安局干警廖健、欧阳学成故意伤害案
蛮横一脚代价大暴力执法换徒刑
浏阳市公安局干警廖健、欧阳学成在现场处置重大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欧阳学成朝已经摔倒在地的被害人钟启福的前额踢了一脚,廖健用左脚朝钟的后脑部蹬了一脚,被害人随即仰面倒地,导致被害人因钝性外力所致急性特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以廖健、欧阳学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
13、邵阳师范学校受聘教师曾小波等六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作弊器传秘密窃考题进班房
邵阳师范学校受聘教师曾小波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黄文军购置无线发射器和考试作弊器,在全省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黄文军负责以每门收取500元费用向考生销售作弊器,曾小波利用监考员身份偷取考试试卷,赵艳阳、戴科文负责做题提供答案,谢坚、易立明负责传送试题答案,分工负责,故意泄露试题。
法院以曾小波、黄文军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对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作出有罪判决。
14、邵阳市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市长戴松林、邵阳市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刘其汉滥用职权、受贿案
邵阳市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市长戴松林、市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刘其汉在负责邵阳市白卡纸项目与汇源公司招商引资的过程中,盲目决策,对投资主体不考察、不调查,盲目轻信,强行批示验资,擅自决定提前动用政府专项投资资金,对汇源公司进口设备和政府投资款的使用监管不严,致使汇源公司进口废旧设备以旧顶新,致使信用证被汇源公司违规承兑,导致邵阳市政府投资款880万元无法追回。
法院以戴松林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刘其汉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5、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林业管理站原站长杨成学、桃源县郝坪乡林业站原站长王科夫等23名林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件
常德市桃源县是全国百强林业大县、湖南省重点林业县之一。桃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查办该县陬市镇林业管理站原站长杨成学、郝坪乡林业站原站长王科夫等23名林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484亩珍贵植物林地被毁损,3052立方林木被滥伐的案件,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促使了当地林业局健全了采伐办证制度、采伐监管制度和有关林政工作制度。
法院以杨成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王科夫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余被告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16、衡阳市上堡王以刚等人虐待、故意伤害被监管人案
湖南省湘南监狱三监区采煤二分监区原指导员王以刚,违反监管法规,非法对多名被监管人进行体罚和虐待,致使一人死亡,情节恶劣。
法院以王以刚犯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17、岳阳市岳阳县原副县长李石东滥用职权套取生猪补贴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案
岳阳县原副县长李石东、岳阳县畜牧局原局长欧阳完一、汨罗市畜牧局原局长彭栋良等人在审批、发放、监管国家生猪补贴专项资金过程中,以权谋钱,违法违规发放国家生猪补贴资金,导致专项补贴资金严重损失,严重危害了国家惠民强农政策的执行。
岳阳市检察机关共计查办畜牧系统违法发放国家生猪补贴资金职务犯罪案件19件2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李石东、欧阳完一、彭栋良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六年。
18、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违规干预矿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滥用职权、受贿案
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为牟取私利,滥用职权,采取开协调会、作批示、打招呼,甚至唆使他人捏造事实举报特定对象等方式,插手矿产开采和矿产纠纷,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从中收受巨额贿赂,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法院判处曾锦春死刑。2010年12月30日,曾锦春被依法执行死刑。
19、湘潭市陈玉霞等八人滥用职权受贿、贪污、行贿案
湘潭市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查办湘潭市国土局霞城中心所原所长陈玉霞等八人滥用职权、受贿案,确保了重点工程拆迁工作的及时完成,确保了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陈玉霞等人在湖南省重点工程、“双百工程”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在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违规报批、审批私房的新建、改建、扩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以陈玉霞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20、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立胜煤矿“1.5”特大火灾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系列案件
2010年1月5日,湘潭县谭家山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湘潭市煤炭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赵高明在分管煤矿安全检查、排查煤矿安全隐患、督促煤矿整改期间,对湘潭县立胜煤矿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吊箩提升、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到位,导致煤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
事故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共立案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21件22人。
法院以赵高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其他被告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21、衡阳耒阳市公安局原局长肖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案
曾被称为“打黑英雄”、“优秀公安局长”的耒阳市公安局原局长肖强,收受黑社会组织集团首要分子谢冬根等人的财物,授意下属或安排下属或亲自出面为谢冬根等人“了难”,阻扰下属查处案件,先后将应当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集团成员周曙光解除刑事拘留,将不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犯罪集团成员曹恒荣私自放掉,包庇、纵容谢冬根等涉黑势力,致使该组织犯罪猖獗。肖强从“打黑英雄”蜕变成“黑保护伞”,沦为阶下囚,其蜕变过程令人警醒。
法院以肖强犯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2、郴州市苏仙区院通过查办李光明滥用职权、受贿案,协助处理多年悬而未决的房屋产权遗留问题
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在查办区建设局原局长李光明滥用职权、受贿案时,发现行贿人陈小武挪用了苏石花园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资金,致使小区房屋产权遗留问题多年悬而未决,引起业主强烈不满并多次集体上访。检察机关向陈宣传法律政策,依法追回了50万元,化解了社会矛盾。
23、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滥用审判权受贿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振汉滥用司法权以案谋私,在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诉讼环节和程序中,采取打招呼、作批示等方式,干预案件审理,干预办案程序,干预案件执行,背离法官公正廉洁执法的职业操守,严重损害了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后“守护者”的形象。法院判处吴振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4、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刑罚执行处长李北南等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系列案
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省监狱管理局原刑罚执行处处长李北南、德山监狱原监狱长向建春、岳阳监狱原副监狱长屈巴陵等24人的职务犯罪案件。李北南、向建春等人在审批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收受贿赂,违法呈报、违法批准保外就医,导致部分不符合保外就医病残条件的罪犯流入社会,有的还在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
检察机关通过查办监狱管理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促使省监狱管理局健全了刑罚变更执行的相关制度,有力促进了司法公平公正。
法院以李北南、向建春、屈巴陵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年六个月和九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刘万清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如何制约政府的行政行为
从嘉禾拆迁事件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制约
嘉禾县用“四包”、“两停”的做法强迫拆迁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上的极大反响,舆论对此事表达了强烈的质疑和谴责。嘉禾县政府为了一个房产项目的建设,公然采用“株连九族”的荒唐办法,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达目的而为所欲为。此事件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对于类似的政府行为,我们到底存在哪些制约手段。从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出如下几点。
首先从理论上讲,行政诉讼似乎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制约手段。自从被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是公民对抗违法行政,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有力手段。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照嘉禾县的情况,当事人完全可以拿起这个法律武器,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我并未从媒体的报道中发现有受害者采取这一做法,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从当地法院出动200多人参与强制拆迁行动,从那些站在自家房顶上不肯搬走而被戴上“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罪名的拆迁户的遭遇,我们可以看出,当地法院是完全站在当地政府一边,并配合政府采取行动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政府的行为,恐怕可以用“与虎谋皮”来形容。
既然行政诉讼不行,那么上访就是当事人能够采取的另一种办法。对于这一点,嘉禾县政府早就想到了,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文规定的“四包”之一就是“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尽管如此,还是有上访的,从湖南省建设厅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公函就可以看出:“嘉禾县陆水德、李中林、李干德、李永德、李土亮等到北京、省会上访,反映嘉禾县在珠泉商贸城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拆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行为。请你局认真调查事实,依法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情况函报我厅。”这份公函是2003年10月30日下发的,也就是说早就有人到长沙和北京上访,上级部门也早就为此下发过公函,但是直到媒体5月份报道时,嘉禾县依然是我行我素,当事人的上访和上级部门的公函都没能让县政府“依法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上访并不能对当地政府的行为起到多大制约作用。
舆论监督现在是许多弱势群体的唯一指望。自从央视等媒体对事件的报道播出后,嘉禾县县委书记“专程赴京”向央视和有关栏目组“汇报自己的感受和县里群众反响强烈这一新情况”,并承认“四包”、“两停”的做法是“欠妥当的”。从报道引起的反应看,新闻舆论的监督力量是巨大的,有时能起到诉讼和上访都无法取得的效果,难怪媒体被人称作“第四权力”。但是媒体的作用有效亦有限,它能做的只是把真相呈现在世人眼前,引起各方的关注,它不可能越俎代庖地起到司法和行政的作用。媒体的报道也难免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嘉禾县委书记专程“汇报”之后,央视节目重播时把对此事件的报道撤掉了。
现在,湖南省的调查组已经进驻嘉禾县,展开全面调查,终的结果尚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依法行政的道路仍然漫长而艰难,目前要想对政府行为进行制约,有效的手段还是依靠更大的行政权力。这一点,同样反映在近期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和江苏铁本事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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