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2022年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人社部门提醒,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的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企业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日最高气温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据悉,日最高气温达到40℃ 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企业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企业拒不发放降温费高温津贴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企业应保证其工伤保险待遇落实。
发放降温费、高温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如果拒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为扎实做好2022年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市人社局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结合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要求,加强对高温天气期间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做好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等情况,及时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
供稿: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涛 实习生卜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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