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21)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4号)的通知(国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制定本办法。”根据这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减租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房屋业主减免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下同)租金的,对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免征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减免三个月以上租金,是指房屋业主按月减免三个月以上的租金; 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三个月以上的租金。

二、房屋业主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租房产地址、减租情况、申请减免金额等);

(二)证明减免租金的材料。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减租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稳经济的有关政策,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经济稳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2〕12号),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帮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条件

2022年房屋业主减免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月以上租金的,对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免征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所称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通过“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直接查询判定小微企业身份。

(二)规定减免期限

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可减免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A房屋业主甲企业因疫情原因减免了某小微企业2022年第二季度租金,甲企业除了可按零租金收入申报A房屋2022年第二季度房产税,同时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A房屋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规定减免税申请的途径及所需资料

房屋业主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模块提交减免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租房产地址、减租情况、申请减免金额等);

2.证明减免租金的材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减租补充合同等)。

3.因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31日,请符合条件的房屋业主于2023年1月15日前申请享受。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厦门税务

来源: 海峡导报

本文地址:[https://chuanchengzhongyi.com/kepu/f2b3b3002b0f7c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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