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是什么意思?价外费用是啥意思


价外费用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影响?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首先我们要知道,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缴纳的形式,而商业银行贷款款是一种短期贷款,所以两者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那么如果我们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可以提取出来吗?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只要满足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提取出来。具体有哪些条件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首先,我们要知道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原因是什么。

一:会计中价外费用是什么意思

差额纳税项目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部分行业由于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导致税负过高。差额纳税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对于差额纳税的业务,不少纳税人关心能否开具专用发票。在实务中,发票开具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另一种是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计税方式不同,发票开具的具体要求不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差额征税在实务中比较常见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后,为了解决无法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避免重复征税的一种抵扣 *** 。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缴纳税款。

目前,差额征税的计税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中一种,是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差额抵扣税款,销售方缴多少税,购买方抵多少税。比如,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以及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等应税行为,就属于这一范畴。

另一种是销售方差额纳税,但购买方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这种计税方式,既减轻了销售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税负问题,又使购买方的利益不受影响。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 的建筑服务劳务分包业务等,就属于这一范畴。

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和可以开具专票的22种情形及开票示例

差额征税如何开具发票——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方式一: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如果是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差额抵扣税款,则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发票开具方式又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二是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专用发票;三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受票方所取得发票中的差额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没有参与抵扣。

举例来说,A公司为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从B公司处收取劳务派遣费3000万元(含税,下同),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22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A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 *** 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B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 *** 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A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对于向B公司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政策及实操来看,A公司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则有三种开票方式:

一是全额开具一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00万元,不含税金额3000÷(1+5%)=2857.14(万元),增值税税额2857.14×5%=142.86(万元)。B公司取得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专用发票。即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200万元,不含税金额2200÷(1+5%)=2095.24(万元),税额2095.24×5%=104.7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0万元,不含税金额800÷(1+5%)=761.90(万元),税额为761.90×5%=38.10(万元)。两张发票含税价合计3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合计2857.14万元,税额合计142.86万元。B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8.10万元。

三是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录入含税销售额3000万元、扣除额2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38.10万元、不含税金额2961.90万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B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8.10万元。

方式二: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除了政策明确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以外,其余差额纳税项目都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通过纳税申报的方式,体现差额计税后的税款。

举例来说,甲公司2016年2月从 *** 购入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购入价是1500万元,目前作价200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现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甲公司 ***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财税〔2016〕47号文件并未规定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必须差额开票,因此,对甲公司来说,如果选择按照差额纳税,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对纳税人以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差额征税和简易计税等方面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必须按适用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 *** 不动产,能否差额缴纳增值税?如何开票?

综上所述,如果政策规定扣除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开具两张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差额部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余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凡政策文件未标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可以全额开具专票,购买方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需要准确区分差额征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同时要注意差额征税项目中发票开具注意事项,不能混为一谈。

有些收款业务无须开具发票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实务中,企业一般都十分重视发票管理,在发生销售货物、服务等经营业务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在购进货物、服务时合规取得发票。有一些企业向笔者咨询,取得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的承包费等款项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具体应如何处理?其实,这些收款业务属于“例外情形”,不需要开具发票。

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经营活动中,相关主体发生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行为时,通常需按合同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收取违约金的一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具体要看合同是否履行。

一种情况是,合同已被部分或全部履行,即经营业务已经发生,但违约方不适当履行。此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例如,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价外费用,销售方应将其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另一种情况是,合同未履行,即经营业务未发生。此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类似的业务还有因合同未履行,给付的定金被没收或收受的定金双倍返还,没收或收到返还定金一方因未发生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也无须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违约情况下,由违约方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并不属于行政性罚款,也就是说,对于违约金支出,违约方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的承包费

承包,即“承包经营管理”,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方式下,双方可以约定以发包人名义或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若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承包人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向发包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情形下,承包经营成果与发包人收益不直接相关,发包人的收益为承包费等固定收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包人为纳税人,其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若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而是按合同(协议)约定取得一定收益,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情形下,承包经营成果与发包人收益直接相关,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约定分享收益。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发包人通常也会向承包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为发包人。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为发包人管理运营资产,承包费相当于一笔垫付资金,所获取的是发包方的经营管理权,用于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收入、成本等均在发包人财务核算中反映,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收益分配比例,与发包人分享承包经营成果。也就是说,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实质上是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承包方取得收益的调整,应作为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分配,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无须缴纳增值税。

存款利息等不征税项目

实务中,很多企业都知道,取得存款利息不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具发票。从本质上看,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也就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考虑到部分业务的特殊性,同时为方便纳税人,有一些不征税项目,破例可以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3项不征税项目,之后陆续增至16项,包括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等。对上述业务不征收增值税,但是收取款项一方可以开具发票,用来证实交易真实性,并可作为财务核算、税务处理的相关凭证。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项目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上述列举的不征税项目可以按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外,其他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业务,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常见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包括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 非上市公司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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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什么意思

全部价款=商品本身的价款+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就是增值税、营业税税法规定除货物、应税劳务价款以外所收取的款项,具体为:

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 *** 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 *** 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 ***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 *** 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 *** 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 ***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三:车辆购置税价外费用是什么意思

通常所说的价外费是已经包含增值税的,如包装费是价外费,这个费是含税的费用。算的时候需要换成不含税金额。但增值税本身是不包含在价外费里面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但不是价外费。二者是不一样的。详见如下规定:

凡是计入成本费用的,都是不含税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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