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怎么加强耕地资源的
要进一步集中力量,迅速行动,结合实际,采取坚决果断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尽快取得明显成效。要继续加强调研,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从法制、机制、体制等方面入手,探索严格保护耕地的治本之策。
要坚决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严查处违规出让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具有竞争性的工业用地,引入竞争和公开机制。要落实协议出让*低价制度,防止各地竞相低价出让土地和企业因用地成本低而“多占少用”、“宽打宽用”、“低效利用”的粗放用地行为。
(四)严把用地审批关,加强批后实施监管严把建设用地审查关。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各市(地)坚决收回各地违规下放的土地审批权。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一律停止建设用地审批。
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对其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用地,依法进行处理。对开发区(园区)已经依法批准但由于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等尚未开发建设的,要抓紧依法收回土地。
要严把土地登记关口,对经营性用地没有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不予登记;对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予登记;对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予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建立完善集约用地新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由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的,更是由土地对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决定的。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保护耕地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当前耕地连年减少的严峻形势的认识,提高对国土资源部门面临的重大责任和紧迫任务的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化压力为动力,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坚持既查处事,又查处人,坚决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刹风整纪的作用。国土资发〔2003〕365号文件只适用主动自查发现问题的纠正处理,对于不主动自查自纠的,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特别是在这次治理整顿中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未按预审要求完善相关内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必须说明具体建设项目或详细规划用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别墅项目、高尔夫项目,一律不得报批用地。
积极支持生态脆弱地区基本农田整理,确保当地保有足够数量的基本口粮田。要严格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加大对工矿废弃土地的复垦力度。要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严格执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的耕地。
要将各类开发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行为,作为治理整顿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各地要在进行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对被撤销停办的开发区(园区),坚决依法收回并及时处置其所占用的土地;对应该核减面积的开发区,要坚决核减面积;对整改后确需要保留的开发区(园区)用地,要严格审核,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要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严格依法按规划计划、按程序征地;严格征地审核和征地补偿安置监督。要认真督促落实法定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措施,解决征地安置补偿费用拖欠、挪用、截留问题,抓好征地补偿费的清欠工作。
坚持“三个不报批、一个从严”:凡是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建设用地,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一律不报批。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盲目设立开发区、乱批滥占耕地等严重问题,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对保护耕地、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农民权益作出了明确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强调要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是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
要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发布土地供应信息,把握土地市场走势,适时调控土地供应量。汇总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抓紧开通运行土地市场监测分析系统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继续加强对重点地区、主要城市地价动态变化的监测,提高地价信息的社会共享程度,发挥地价对土地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
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圈而未用的土地,要限期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对已经开发建设而不能复耕或恢复原用途的,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建设用地指标。
要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备案和批后核查制度,建立土地利用信用评价机制。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应按规定及时报部备案;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也要建立备案制度并及时汇总供地情况,定期报部备案。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在从严查处大案要案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典型案例发生原因,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源头防范措施,加大警示教育的力度,严肃耕地保护的法纪。要重视从群众信访、举报、媒体报道和动态巡查等多种渠道中,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建立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快速发现机制和分级查处机制。
从严搞好治理整顿的验收检查工作。部已建立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周报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地方治理整顿的实地督查指导,并组织好检查验收工作。要加强对当地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情况及时通报公布工作,将各地开发区(园区)及其清理撤并、土地复耕、当地领导重视与加强管理、验收检查等情况,列入通报公布的内容。
各地要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报告制度,认真开展以基本农田为重点的巡回检查。要加强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系统,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认真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利用等情况,要组织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土地利用信用档案,制定评价指标并建立评价制度,加强用地审批管理。
要坚持建设用地会审制度。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报批用地面积较大的城市、安置人口较多的建设用地项目组织现场调查,对其中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项目,部将组织检查或抽查。强化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要对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以来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和供应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部将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应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五)从严把好征地关,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严格征地管理。
同时,抓紧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实践探索。(六)完善供地政策和标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依法提高政府供地的市场化程度。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减少占用耕地的有效作用。
各地要把规划计划执行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情况,纳入土地执法监察的重要事项,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三)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要从严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不予通过审查。从严控制规划修改和调整。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外,各地不得擅自调整规划,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改变基本农田区位,占用基本农田。
严禁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严禁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扩大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对规划计划实施的检查和监督。全面实行规划定期评估制度和计划、预审年度检查制度。
要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细化各业用地标准,明确包括推行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率等指标的供地标准,严格按标准供地。强化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
各地要认真做好准备。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制度。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通过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二、细化措施、坚决从严,进一步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一)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从严从快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坚决制止盲目圈占土地特别是圈占破坏优质良田的行为。要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线索,抓紧选择典型土地违法案件,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通力协作,从严从快查处,公开曝光。
要进一步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度。把对违法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和移送情况,列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案件的考核内容,进行逐级考核和年度考核。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执法监察第一责任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在京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要求,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必须进一步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
要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着力解决征地范围过宽、规模过大、补偿安置不到位、产权不清以及同农民协商不够等突出问题。要增加征地批前协商环节,建立补偿标准听证制度。要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农民土地财产权,建立农民保护耕地的有效机制。
对严重破坏基本农田、造成基本农田大量减少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力度。稳定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加大对《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及重点工程、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整理的投入。
各省区市对各市(地)、各市(地)对各县(市)要逐一做好整顿检查验收工作。对不能按照验收标准完成治理整顿各项任务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批,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坚决予以通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要进一步发挥各有关部门协同查处案件的整体合力,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要继续深入探索“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抓紧清理各类开发区的违规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发区清理工作。
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年度计划指标已用完的,未依法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一律不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申请。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部将与农业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按照规划,重点检查以上“五不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检查各地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状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通过标本兼治,把*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全面落到实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在京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要求,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必须进一步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
要检查落实征地公告制度。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今后凡没有征求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征地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核报批。改革完善现行的征地制度。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严格界定公益性、经营性建设用地,区分土地征收与征用,积极推进征地制度的改革试点。
各项建设都应坚持少占或者不占优良耕地;坚持占一补一,占补平衡;尽可能利用各种空闲地,减少占地损失;同时有计划地开垦边远地区的宜农荒地
(二)严格实施土地规划计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控制。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关,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与计划、规划和建设部门的沟通,从规划用途、用地规模、计划指标等方面严格把关。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农业问题放在基础和战略地位高度重视,从保持良好发展局面、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对农业和粮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
三、集中力量狠抓落实,务求尽快取得实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把全面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中之重,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3。
耕地保护措施(1)耕地质量保护。(2)禁止破坏耕地。(3)禁止闲置、荒芜耕地。4。土地的开发整治与复垦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4)省级人民政府应对建设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组织开垦耕地。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包括:(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3。节约用地,禁止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耕地进行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1。占用耕地须补偿。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2。耕地总量不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具体如下: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2。耕地总量不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对耕地进行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1。占用耕地须补偿。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为什么国家那么重视耕地的保?为什么国家那么
尽管国家要用“*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来保护耕地,但是事实上每年耕地减少的速度却在直线上升。因此,我认为,如何提高耕地的可持续利用的技术水平,远比研究如何使耕地数量不减少要有用、也有意义得多。耕地可持续发展技术水平的提高,不仅可以用更少的耕地养活更多的人口,还可以保证在人均粮食产量不断增加的前提下节约耕地,为房地产开发提供更多的土地,从而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尽管我在论文中提到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放松对耕地的保护,但是我还是将重点放在了耕地的保护上,因为我认为人可以住得差点,但不能没有饭吃。我们有自己的国情,不能和美国相比。我们的国情决定我们不能每家每户都住上宽敞的别墅,因此人们关于住房的欲望还是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以内。
我们对保护耕地的概念不能停留在以前的为保护耕地而保护的阶段,而是应该认识到,在城市化进程和房地产业蓬勃发展无法阻挡的今天,单纯意义上的限制建筑用地占用耕地是徒劳的。只有改变耕地保护的传统观念,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使耕地得到有效的保护。这种新的耕地保护的思路就是,把单纯意义上的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上升到保护耕地可持续发展性的高度上来。而那种认为城市用地侵蚀耕地将造成农业生产不可持续,从而应当严格控制城市用地、保护耕地的想法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保护耕地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一定的粮食产量,因此耕地保护的重点在于保证耕地的高产和可持续发展潜力,而不在于单纯意义上的耕地数量的保护。这种观念上转...
因此要从制度上、法律上、体制上都要给土地规划一个严肃的、权威的地位,才可以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三、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不仅要用于新耕地的开发,还应该用于耕地的品质提高。要利用耕地占用税的一部分进行科技研究。
而站在这个角度来考虑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耕地保护与房地产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是可以得到缓解的。在具体实施时,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一、要把对耕地可持续利用的科学研究放在重要位置,并不断提高耕地利用的技术水平。
4、我们应该改变长期以来“粮食不能进口,否则就是将国家命脉交到别人手里”的想法。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想法是有其局限性和狭隘性的。如果说我们能从国际上进口一部分粮食,就相当于可以进口一部分稀缺的土地资源。
在现实中,一些官员无视土地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常常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地方利益擅自修改土地规划,从而使土地利用陷入了一个混乱的状态。认识到这一点,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家近年来三令五申不得乱占耕地,但是我国耕地减少的速度还在加快的现象。
此外还可以通过进行合理规划来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而土地复垦则是对已被破坏的土地进行的再生利用。就这部分土地而言,由于技术的局限性,已被破坏的土地很难恢复成为高产耕地。因此这部分土地,我认为,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以供工矿企业的职工使用。
这样做的后果百害而无一利。作为耕地,它们的低产值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却拘泥于耕地保护的传统概念上,不能将它们转为更为有效的生产要素投入市场,难道这不是一种更大的浪费么?2、对于西北等欠发达地区,由于西北等地区人口密度很小,可以适当的放宽对耕地保护的限制。
我认为,保护耕地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一定的粮食产量,因此耕地保护的重点在于保证耕地的高产和可持续发展潜力,而不在于单纯意义上的耕地数量的保护。这种观念上转化的意义在于不再从静态的角度、不再从单纯的数量保护,更重要的是不再从局部的眼光去考虑耕地保护的问题,而是从一种更为宏观的高度去考虑耕地保护。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土地利用规划这一原本应带有指导性、预见性的规划每每陷入严重滞后性局面,即原本明年才打算利用的土地,早在今年就已被占用,这就使“用途管制”有名无实。因此在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时,要先进行充分的土地评价,明确各块土地*合适的用途后,在进行综合考虑。
我认为,与其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开发一片生产潜力低下的新耕地,还不如将其用于已有耕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的研究上。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开征此税的目的是要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鼓励在不影响水土保持,不破坏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非农用土地,以有效地保护宝贵的农用土地资源。
对于农民而言,对土地的产权就是其*大的个人财产。因此,让政府退出征地补偿的谈判,是实现农民权利的*好途径和根本解决办法。让农民和房地产开发商面对面地进行谈判,一方面,可以让农民得到更多的补偿以使其财产权得到充分保障。
二、建立完善的土地规划体系,并且要有一系列的措施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1、要建立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规划体系。这里的规划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土地利用规划,其二是土地利用计划。前者着重于规划土地用途,后者着重于确定具体的土地利用数量。
另一方面,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对农民的补偿的增多,他们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就会相应提高,这样会在某种程度上遏制房地产开发滥用耕地的现象出现,因为开发成本的提升会让开发商对其中的利害关系进行更充分的权衡。
如果在处理实际情况时,能够从上面几个方面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应该可以将两者之间的矛盾加以缓解。后记:那天在回龙观流星花园实习的时候,看见被侵占的大量农田上只是盖了仅仅六层的楼房和三层的连排别墅,而不远处被圈住的一大片农地据说也只是该六层的楼房,我觉得很心痛,也很无奈。
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滥用耕地。四、要明确农民对土地的产权的稳定性,同时,在征地过程中要让农民,而不是政府,和房地产商进行补偿谈判。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公民的财产权写入了宪法并得到了保障。
六、对于耕地问题所造成的粮食安全问题,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加以对待。当然,粮食安全问题是必须要注意的。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耕地来提供整个国家的粮食储备。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的地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农地整理可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还可以扩大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的产出率,从而使耕地在得到保护的同时还有所增加。而城市用地整理则是以集约利用土地为目标,主要是通过利用闲散用地来实现的。
让农民参与补偿方案谈判的一个重要理由还在于,作为与土地天天打交道的农民,他们*能认识到耕地质量的高低以及其中所蕴含的价值。五、通过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得到更多的土地以进行耕作或房产开发。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和城市用地整理两部分。
具体地说,开征耕地占用税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通过征收耕地占用税,筹措部分资金,用来保证积极开发荒地、改造整治中低产田,提高耕地质量。另一方面,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严重不足,而目前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耕地问题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相当严重。
对于高产地和基本农田,一定要在规划中反映清楚,并且要用“*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行保护。剩下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如果经过评估,确定发展房地产业能给更多的人带来更多利益的话,就可以发展房地产业。
为这些牺牲了的优质的耕地惋惜,同时也很困惑,为什么房地产业的发展必须要以这种的模式进行发展呢?这样是多浪费土地啊!在写这篇论文的时候,尽管我在尽力寻找一种可以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真的是很困难。
中国是人口大国,如果不保护好耕地,不能够解决粮食问题,就会受限于人,不能够向前发展。
1、对于那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对于基本农田要严加保护,因为这些地区的土地一般都已被开发成建设用地,因此必须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对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可以根据其土地评价,如果进行房地产开发确实能取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时,可以进行转变,而不必拘泥于耕地保护的拘囿中。
只有这样。两者才能实现共同的发展。
让失地农民参与到征地补偿谈判,既可以让失地农民得到充分保障,也可以使房地产开发商得到想要的土地,而且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耕地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用市场的手段代替政府进行土地的交易,可以*大程度的实现公平与公正。
也就是说,我的根本观点是,改变传统的保护耕地的思维模式,从单纯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保护转换到耕地可持续利用的保护上来,同时人们的关于居住环境、居住空间和居住质量的欲望也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
这种新的耕地保护的思路就是,把单纯意义上的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上升到保护耕地可持续发展性的高度上来。而那种认为城市用地侵蚀耕地将造成农业生产不可持续,从而应当严格控制城市用地、保护耕地的想法是值得商榷的。
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我国的粮食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缓解国内耕地和房地产开发之间的矛盾。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只要我们国家拥有足够的粮食储备,我们粮食安全是不成问题的。从以上几个角度考虑,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耕地保护和房地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这里且不说这种行为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否有利,单就其原因而言,就是因为那些按照资源配置要求亟待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在土地管理部门的严格控制和审批体制下,仍然作为低价值的耕地被“保护”起来。
民以食为天。耕地没了,粮食种哪?没有粮食,吃啥?就这么简单。
3、对于华北、东北等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一定要进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保证能给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粮食安全储备。同时要寻求房地产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渠道,比如通过科技水平提高耕地单位面积产量以节约耕地或通过土地整理等方式来进行房地产开发。
比如在流星花园实习时,我就很奇怪为什么那里的楼房都只有六层,负责人给我的解释就是因为新征一块地的代价很小,远低于盖一幢高层建筑的费用,这也是房地产滥用耕地的一个原因所在。如果征地费用有所提高,那么流星花园也许就不会是现在这样一种浪费土地的状况。
两者之间很难说清谁更重要,因为它们都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各种要求,而且无论是吃还是住,都是人们生活的*基本的方面。耕地是要保护的,因为民以食为天;但房地产业是要发展的,因为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是不断提高的。
不能拘泥于保护耕地的限制中。很显然,对于一块中低产田,我们为什么不用一种更加有效的资源配置的方法来实现它的价值呢?2、制定出合理的土地规划,还要有强有力的措施保障其施行,否则再合理的规划也是没用的。
以我国的温州为例,近几年来温州人在全国房地产业的一个重大影响就是温州购房团。这些温州人结团在全国的大城市购买了很多住房,以此为投资,或进行再次买卖,或进行出租,对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们对保护耕地的概念不能停留在以前的为保护耕地而保护的阶段,而是应该认识到,在城市化进程和房地产业蓬勃发展无法阻挡的今天,单纯意义上的限制建筑用地占用耕地是徒劳的。只有改变耕地保护的传统观念,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使耕地得到有效的保护。
这样可以促进西部的经济发展,与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战略遥相呼应。但是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要注意对西北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西北这样生态系统比较脆弱的地区,一定要注意生态保护。同时,由于西北等地区的耕地质量较低,因此要下大力气加强对耕地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研究,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来改造耕地的品质。
经济的发展以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为基础。同样,只有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单产的不断提高,才能以更少的土地和农业人口生产出足够多的粮食来养活不断增加的人口和满足人们对房地产用地的要求。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而言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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