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拆迁补偿安置权益谁来维护,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外嫁女拆迁补偿安置权益谁来维护,以及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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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外嫁女能获得征地补偿吗?

如果是外嫁女能获得 征地补偿 吗? 不一定。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靠土地为生,没有了土地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 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该司法解释可以 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法解释学中称之为不确 定概念,也就是虽然找到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该概念的适用条件或者范围不明确,需要根据公正、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和个案的具体情况采用解释的方 式进一步确定该概念的合理含义。 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 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 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 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如果土地被征用而又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为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庭审中,原告 陈某提供了公安局派出所颁发的户口薄以及公安局颁发的居民 身份证 ,该二份 证据 均证明原告住址为出嫁前的村小组。 原告陈某虽然于2008年11底 结婚 出嫁到 外村,但是这并不应影响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身份,因为她的户籍一直在该村小组,并未迁出且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经审理查明,在村里修路时,她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分子缴纳了修路费,履行了对村集体的相应义务。笔者认为,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原告陈某应当享有村集体的相应权利。由此应当认定原告陈某具有被告村小组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 征地 农民的社会保 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 一般而言,在农村,如果遇到 拆迁 的问题,外嫁女如果户口还在本地,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因为大部分 拆迁赔偿 都是按照人口计算的,如果外嫁女的户口已经不在本地,事后并不允许将户口重新迁入本地,这对其他农民而言,并不公平,拆迁办也不予以承认。

外嫁女的权益在浙江丽水市莲都区能得到保障吗?

对于已出嫁妇女和土地相关的权益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五认为,《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温岭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将“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及“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由此可见,法律层面仅仅落实到保障已出嫁妇女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的程度,并没有规定能否单独安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高法行申124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小帅,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现住缙云县壶镇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缙云县黄龙路**。

法定代表人:王正飞,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缙云县壶镇镇华强路**

法定代表人:周子会,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胡小帅诉被申请人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缙云县政府)、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壶镇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浙11行初39号行政判决:驳回胡小帅的诉讼请求。胡小帅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浙行终90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胡小帅的起诉。胡小帅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小帅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缙云县政府、壶镇镇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应认定胡小帅独自成户。依据实务复核结果认定胡小帅与父母为一户,忽略了实际上其已析产分户。2.移民政策在适用上显失公平。依据实务调查,与胡小帅同样是新分户的有15位,除其本人和姐姐以及一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并户外,另12位均按析产后的面积给予独立一户安置。3.胡小帅属已析产分户的农村移民,缙云县政府、壶镇镇政府仅与其父胡伟方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未与其签订。4.即使并户安置并无不当,因搬迁安置协议系其母以其父名义与缙云县政府、壶镇镇政府签订,协议无效。5.对出嫁女群体与男性村民采取区别对待,违背人人平等原则。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胡小帅结婚分户登记后,能否要求缙云县政府和壶镇镇政府对其单独进行安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分户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考虑到该条例制定于1958年,故户口分户登记仅仅是户籍管理层面的措施,不涉及补偿安置问题,胡小帅不能仅依据分户情况申请单独安置。

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看,补偿安置的基础是征收土地,同时考虑被安置人口的数量。

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胡小帅因结婚分户登记后,其名下并没有独立的房产和宅基地。对于已出嫁妇女和土地相关的权益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五认为,《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温岭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将“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及“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由此可见,法律层面仅仅落实到保障已出嫁妇女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的程度,并没有规定能否单独安置。

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2010年5月水库建设征地调查时,胡小帅和其父母、姐姐胡彬楚登记在一户。2013年11月,胡小帅在公安机关进行分户登记,但没有独立的房产。2017年5月31日,胡小帅之母王锦华以其父胡伟方名义与壶镇镇政府签订《潜明水库一期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排屋)》。该协议已经将胡小帅作为农村移民进行安置,并约定胡小帅参加有土安置,且确认胡小帅和其父母、姐姐胡彬楚选择的搬迁安置方式为排屋安置,建筑占地面积为112平方米。也就是说,胡小帅虽然已经结婚分户登记,但其补偿安置权益并未被排除在外,

外嫁女征地补偿新政策

一、外嫁女可以享受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吗

“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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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具体如何支付

征地补偿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支付,而不能仅仅支付一部分。具体来讲,是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这里的全部支付完毕,是指全额支付、支付到位。

发放形式,由各地按实际情况发放,一般都是打到个人账户上。

外嫁女征地补偿权益找谁投诉

如果法院愿意受理,正常情况下,外嫁女都能赢。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愿受理的。

你说的问题,全国都有,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关键在于你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认为如果户籍还在原村,应当给予补偿,否则没有。

外嫁女即使与城镇居民结婚,如果户籍未曾迁移,那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要求获得土地补偿费的诉请,一般能得到法院支持。

一、农村外嫁女:

1.嫁外村或城镇且户口已经迁出的妇女;

2.嫁外村或城镇但不迁出户口的妇女;

3.迁回原籍的离婚、丧偶妇女;

4.未迁回原籍的离婚、丧偶妇女。

二、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三、外嫁女权益被忽视的原因

1、缺乏统一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标准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

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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