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和平法院召开家事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家事审判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不难看出,通过司法手段,依法维护了老年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担当。
案例1:老年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刘某某(男,1934年出生)、马某某(女,1936年出生)于1963年登记结婚。双方共有坐落于本市和平区某地的房屋一处,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僵持不下近50年,刘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限期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产权登记后将该房屋予以出售,售房款在双方均分的基础上给予马某某一定数额补偿。
案例2:夫或妻一方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尹某(女)、李某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2017年10月双方一直分居,孩子随尹某生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坐落天津市和平区的房屋一套。2019年,李某某自行变卖该房屋,所得房款730万元,买方已付款,尚未过户。尹某知道李某某出售房屋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对房屋进行了查封,及时阻断了房屋过户。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保障了买方及时办理过户。
案例3: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苑某与被申请人范某于 2009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被申请人范某平日爱好酗酒,时常家暴苑某及女儿。2021 年某日晚,被申请人又一次在家中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威胁、恐吓行为,申请人在意识到已经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选择报警处理,经鉴定申请人构成轻微伤。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始分居,被申请人继续进行威胁、恐吓,导致申请人及其父母每日上班都是提心吊胆,于是申请人依法向和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平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禁止范某对苑某实施暴力及对苑某及其家属进行骚扰、跟踪。
案例4:行使探望权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2019 年,李某起诉要求变更前夫王某对儿子的探望方式。数年前,李某与其前夫因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之子王小某由李某抚养,双方达成协议,其前夫每月探望孩子一次。由于李某夫妻二人积怨深厚,协议生效后,李某因探望的履行问题与前夫多次发生纠纷,争执不断。前夫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利,而其前夫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和已经上小学的孩子的正常生活。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发现,李某与其前夫的矛盾以及其前夫不断申请执行的行为,对二人的孩子身心造成了影响,其总是表现出心事重重的样子。最终,和平法院判定被告王某每三个月探望原告王小某一次,并驳回原告王小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5: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申请人系被监护人张某外祖父,被申请人系张某继父。张某系生母生父非婚生育,张某生母与张某继父于2017年10月结婚后,张某随生母及继父共同生活。张某生母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21年5月张某生母与张某继父产生矛盾带张某另居他处,张某继父抚养两名子女。后张某住所地的政府部门发现张某无人监护看管,公安部门联系到了张某外祖父,即申请人。申请人前往衡水市接张某回天津居住。申请人愿意抚养张某,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法院联系张某生母未果,联系被监护人生父,其向本院邮寄书面声明,同意申请人获得监护权,被监护人的户籍随申请人落户。最终,和平法院裁定撤销张某继父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张某外祖父为监护人。
案例6: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关爱
原告周某(男)于十年前南下创业,投入家中全部积蓄,后因经营不善,血本无归。期间,与被告乔某夫妻二人产生隔阂,周某多年不回家,乔某独自抚养女儿长大成人。2020年,周某因突发脑梗半身不遂,无人照料,生活无着。周某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乔某离婚并平分夫妻共同财产。最终,经和平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周某回归家庭,被告乔某尽夫妻扶助义务;自2020年10月起,被告乔某负责安置原告周某入住养老院并且交纳相关费用及生活费用;婚生女多尽赡养义务,对原告进行照顾,双方随时保持联系。
案例7:抚育子女是父母不可推诿的天职
原、被告离婚后,子女原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工作一直很忙,又要经常出差。孩子马上要上小学,被告根本无法正常照顾孩子。原告考虑到孩子即将入学的情况,就想将孩子变更到自己名下抚养,但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最终,经和平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婚生子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
案例8:未成年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王某为初中学生,李某为王某母亲,被申请人王某某为王某父亲。在教育子女问题上,王某某、李某夫妇常有分歧。某日,因孩子学习问题,王某某对王某进行殴打,李某上前阻拦,但王某某仍未住手,反而将拦在王某身前的李某打伤。事发后李某立刻报警,警察将王某送至医院。经诊断,王某鼻骨与上颌骨骨折、左眼结膜下出血、左眼睑肿胀淤青、右额头皮裂伤,李某脑后皮肤撕裂缝针。王某因此休学,心理长期处于恐慌状态。妇联工作人员知情后即建议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王某、李某向和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平法院审查认为:王某、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禁止王某某对王某及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案例9:没有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李某系精神残疾人,未婚无子女。李某父母均已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去世,李某无兄弟姐妹。申请人为李某的监护人,申请人表示李某生前有银行存款及社保卡报销款项,李某没有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李某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人,申请人申请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作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最终,和平法院裁定:李某系城市居民,无法定继承人,李某生前住所地为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7号,故应由其住所地的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作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
案例10: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
原告为一位91岁高龄的母亲,自20多岁丧偶后便独自养育三名子女长大,后将其名下房屋全部分给三名子女,现原告本人无固定居所,只能在三个子女家中轮流居住。但由于原告女婿、儿媳的原因,原告均不能长期居住,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三名子女每人给付1000元赡养费,由其自行租房居住。最终,经和平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自2019年6月起三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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