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法庭诉讼事务,一般要经历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作为律师的已经是轻车熟辙的,可是大家是否去细心研究一下这其中的区别?有个成语叫做“熟视无睹”,它的意思就是我们经常看见的事务,如同没有看见一样。我们作为律师的需要研究日常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研究具体操作法律实务。我今天就要谈论一下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分述如下:
一、法庭开庭后,法官根据原告的陈述与被告的答辩后总结的法庭争论的焦点而展开法庭调查。
a.事实焦点。
事实是需要靠证据来支持的。需要一个或者几个证据来证实事实是否成立。这就需要举证方来提供证据,来对证据进行举证。证据需要有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相对方要对证据进行质证,要么对举证方的证据予以认可,要么对举证方提供证据缺乏证据三性的驳斥。举证的相对方也有权利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驳斥,相对方再来质证。
对于事实是否成立,那就要对证据的一个或者几个的综合判断,自己相对方提供的证据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证据链,是否构成高度的盖然性来判断事实是否成立的过程。
在法庭调查阶段只有审查好证据,才能有利于判断事实是否成立。对于证据的质证过程是判断事实是否成立的基础。
判断事实是否成立,是判断法律关系的基础。
b.法律依据焦点。
法庭调查阶段不但要调查事实是否成立,还要调查法律依据。这需要调查事实的法律关系,还要调查法律依据所在。
这部分的法庭调查往往是律师所忽视的部分。如果双方律师不提出法庭一般不会主动提出。
我觉得这部分的法庭调查非常重要。律师一定要引起重视。
c.法庭调查是在法官主持下的双方各自出示证据,举证质证过程。是对于自己对于证据方面、事实方面、法律关系、法律依据各单方面的论述过程。而不是全面论述过程。是法官许可后的论证过程。是法官按照顺序许可原被告双方的论述过程。
d.法庭调查阶段是法庭辩论阶段的基础。
只有经过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证据,才能认定双方争议的事实是否成立。只有调查清楚是否成立的事实,才能确定应当确定何种法律关系,才能根据案情判断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关系,应用具体法律条文,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庭辩论阶段。
经过了法庭调查阶段后,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按照一定(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顺序可以反复辩论。
我认为法庭辩论是系统的辩论,从事实方面辩论,从证据方面辩论,从法律关系方面辩论,从法律适用方面辩论。可以从实体法方面进行辩论,也可以从程序法方面辩论,特别是运用程序法对于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对于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辩论。辩论也分为对于自己方主张成立的辩论,对于相对方主张不成立的辩论,也可以是综合性的自己方主张成立、相对方主张不成立的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是对于案件总体把握的总结,对于案件具有具有重大意义。是法庭的核心阶段。
三、法庭的再调查阶段。
通过了法庭辩论阶段,当法庭法庭发现有些事实没有查清,法庭可能就要恢复法庭调查阶段,继续查明事实及法律关系。。
四、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区别与相同。
a.阶段前后不同,法庭调查阶段在前,法庭辩论在后。
b.作用不同,法庭调查是为了查明具体事项,法庭辩论是对于案件总体的把握。
c.律师的能动性不同,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起主导作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可以自由发挥。
d.相同点在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均可对具体事项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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