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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条例对于民事诉讼辩护人的规定有

补强证据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一)民事案件的主管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由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纠纷。(二)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案件的性质,一是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案件的影响大小。2.《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

其中,前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诉讼,如果是财产诉讼,则仍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先到达地、航空器*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船舶*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证明对象1.证明对象的范围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的明示承认;当事人的默示承认;代理人的承认。(五)证据的调查、收集与保全1.证据的调查收集2.证据的保全(六)质证1.质证的概念和特点2.质证范围、对象和程序(七)证据的审核认定1.审核认定证据的概念2.审核认定证据的方法与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印品。(5)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佳证据规则:(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四)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三)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4.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一方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5.追加当事人6.当事人的变更(二)共同诉讼人1.共同诉讼人的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一)民事案件的主管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由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纠纷。

不得移送管辖的案件。2.指定管辖3.管辖权转移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五)管辖权异议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但通常是被告。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3)人民法院合并审理。2.必要共同诉讼人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个人合伙问题;企业法人分立问题;借用关系;保证合同关系;继承遗产关系;代理关系;共有财产关系。

(二)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案件的性质,一是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案件的影响大小。2.《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三)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的概念2.证明责任的分配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普通共同诉讼人(三)诉讼代表人1.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代表人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人数众多,即10人以上。(2)法律文书效力的扩张性。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3.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4.诉讼代表人的权限5.裁判的效力(四)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三、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1.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本证与反证:所谓本证,即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而反证则是对该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1.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或产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保护应当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协议的约束。

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效力高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高于间接证据。2.证据的种类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民事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什么是民事诉讼?什么是民事诉讼?

(一)合意选定的要件1、当事人间有合意的表示:合意选定法官是当事人间已经决定由何人为审理该项民事案件的法官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和私法上契约类似,但这种契约是以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为目的,性质上是诉讼行为。

其行准备程序者,得于第一次期日前合意选定之。”由于法官可能具有各自不同的专业知识,如果双方当事人信赖由特定法官审理他们的案件,那么他们可以在起诉时即以合意选定该法官审判。但是大多数情况是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前可能无法了解各个法官,也就无法先对审判法官的选定有所合意,所以也允许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后一定时间内选定法官,同时基于程序安定之要求,条例规定当事人得于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前,其行准备程序者,得于第一次准备程序期日前,决定是否合意选定特定法官审判。

根据当事人选定法官的时间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在起诉时合意选定法官的,法院应将该案件分配给该法官受理;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没有合意选定法官,而在第一次准备期日或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前合意选定法官的,原受理该案件的法官,就要立即将该案件交出,由法院分配给受选定的法官审理,不得再进行原定的程序。

不过,诉讼合意也是台湾民事诉讼的一项特殊的制度。台湾民众打民事官司时,于第一审只要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选择特定法官审判。依据就是台湾地区2003年6月5日颁布的《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2003年9月5日起实施)。

合意解决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主要之点达成了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情况。这里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合意,即无论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一致表示选择某种纠纷解决方式,还是通过对谈判、仲裁、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诉讼和解等解决纠纷的方式的运用达成了合意使纠纷得以解决,都建立在合意基础上。不过,诉讼合意也是台湾民事诉讼的一项特殊的制度。台湾民众打民事官司时,于第一审只要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选择特定法官审判。依据就是台湾地区2003年6月5日颁布的《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2003年9月5日起实施)。2004年6月9日,台湾地区又颁布了...

按照修正后的新条例,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的案件,仍然可以上诉,上诉被驳回的,当事人还可以再合意选定法官,被选定的可以是原审法官或其他法官。这与大陆地区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有所不同。

2004年6月9日,台湾地区又颁布了修正后的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至2006年9月5日。这标志着台湾地区在案件分配上从传统的“法定法官”原则走向了“选定法官”原则,这不仅是为了疏减讼源、减少讼累,更是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及程序选择权的尊重。

法官每月受理的案件的数量,以民事审判庭法官前一个月受理的平均案件数量为限。如果在一个月中某一法官被选的次数太多,超过了该法官该月受理的案件数量,那么,法院应当将超过的选定的案件依序顺延,并通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和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此项合意,该条例没有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式,书面或言词的约定都可以,但应有文书作为证明,保证该约定的明确和慎重,该条例第二条第四项定有明确规定。合意由诉讼代理人代为作出时,代理人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委托,以确保当事人本人之利益。

3、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合意选定法官是有关诉讼法上的积极行为,当事人须有诉讼能力,才能有效的进行选定法官的行为。这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他人侵害。4、须选定一定法官:合意选定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合意由一个法官进行审判,也可以合意由数法官(三人合议)来进行审判,(条例第二条)。

2、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合意选定法官审判,一方面是为兼顾当事人之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一方面是为节省司法资源,依原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只可以合意选定受诉法院的独任审判法官审判第一审案件,也就是原来合意选定法官制度只限于第一审诉讼程序适用,2004年修正后的条例规定第二审程序也可以适用。

为使当事人能够选上自己满意的法官,法院应当公告法官的姓名及相关资料。这些具体的规定保证了合意选定法官制度能够有效的运转。(三)合意选定的效力根据条例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合意选定法官也可以不行使该项权利,而一旦作出了选定,则法院和当事人都要受此选定的约束。

合意解决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主要之点达成了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情况。这里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合意,即无论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一致表示选择某种纠纷解决方式,还是通过对谈判、仲裁、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诉讼和解等解决纠纷的方式的运用达成了合意使纠纷得以解决,都建立在合意基础上。

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后,应当受其选定的约束,但有法官应当自行回避的原因时,法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官回避。受选定的法官在该案审理终结之前,有离职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审判的,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合意另行选定,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20日内未另行选定的,视为撤回其合意。

但是无论选定一个还是数个法官都必须是选定了特定的法官来审判,而不可以只泛称选定某法院之某庭法官,未具体特定的不发生合意的效力。(二)合意选定的具体操作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于起诉时或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前,得合意选定受诉法院得独任判第一审诉讼事件。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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