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版),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2007年公布了《物业管理条例》。 条例的颁布有效缓解了以前业主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矛盾,大家有章可循,各地区根据自己当地的实际情况颁布了地方性条例。 今天,小编与大家一起了解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的具体内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员,以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维修、养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物业管理活动实施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机构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当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区域和设施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及其他具有共用功能的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划分为分割。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房地产管理区域。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地产,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下,征求业主、居民委员会意见,经该区域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分区,并在该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用途。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地上部分不少于50%。 物业服务用房按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二,配置不少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不少于30平方米。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在许可证及其图纸上标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编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由全体业主共用,分别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免费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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