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协议乃至 ✅待岗协议书可以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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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协议公章是分公司公章是否法律效率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是。分公司公章签待岗协议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签待岗协议的同时,分公司并非一定要使用总公司的公章来盖印,完全可以自己独立的印章盖印,而且印章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具备法律效力。详细信息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待岗协议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待岗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待岗协议书1

甲方(公司):红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为使员工在孕期能够安心休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乙方待岗休假,具体事项如下:

一、甲方自20xx 年6 月7日起给予乙方放假,乙方同意自20xx 年6 月7日起开始待产休假,休假期限至乙方分娩日为止。

二、放假期间,甲方按照大连市基本工资标准1100元向乙方支付月工资,同时保留工龄工资。

三、放假期间,甲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乙方交纳保险及公积金。

四、员工在法定的产假期间工资按照生育保险标准执行,工资由保险公司支付,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于产假前交至公司财务部。

五、如果在休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甲乙双方仍旧续签的,双方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如要离职,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待岗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捏造、*谤、诬陷甲方,有任何问题都应当通过正常途径予以请示汇报,不得存在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七、乙方在休假待岗期间,如变更住址及通讯方式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八、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通讯地址送达的任何资料,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的法定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为: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待岗协议书2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就乙方待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待岗期限

乙方自年月日起开始待岗。

2、生活费及福利

2、1甲方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乙方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

2、2甲方仍为乙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乙方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生活费中代扣代缴,如有不足,由乙方补齐。

2、3待岗期间,乙方不再享受除生活费及社会保险待遇及住房公积金待遇的甲方的其他福利待遇。

3、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3、1乙方在待岗期间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劳动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义务。

3、2乙方在待岗期间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在入职新单位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3乙方在待岗期间不得以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服务等活动,若因个人经营服务活动或其它原因带来的民事、刑事及经济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3、4乙方待岗期间仍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活动。

3、5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到岗工作或通知乙方参加培训,经过培训后,为乙方安排相应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通知要求,否则,从通知规定期限结束之日起按旷工处理。上班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3、6待岗期间如乙方达到法定(特岗)退休年龄时应配合甲方办理退休。甲方为乙方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同时终止乙方在待岗期间所享受的福利待遇。

4、信息送达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指定如下通知方式:

甲方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乙方地址:

收件人:

电话:

双方应通过上述地址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其它通知方式无效。收件人拒收不影响通知的'有效送达。

一方需要变更收件地址的,应通过书面盖章文件,确认地址变更,并将该文件送达对方,方可变更。

5、其他

5、1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有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内容,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

5、2双方均充分理解本协议之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不受任何方面影响或干涉。

6、附则

6、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待岗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北京市 区(县) 街道(乡镇)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某某总公司《职工待岗管理暂行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本协议期限为 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为乙方发放基本生活费;

(2)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

(3)负责提供再就业服务,组织乙方参加就业指导及培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为乙方安排工作;

(4)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直至解除本协议,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5)负责处理协议期间乙方有关劳动、就业方面的问题。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受北京市最低生活费待遇,并在每月___日前领取;

(2)享受甲方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

(3)享受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待遇;

(4)患病时,享受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5)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6)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培训,认真完成领导交派的各种临时性工作;

(7)待岗期间,乙方找到工作单位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由双方企业协商劳动关系事宜。因未告知甲方而在本企业外发生的工伤事故,责任和后果有乙方自己负责;

(8)乙方达到离岗休养条件的,可办理离岗休养手续;

(9)待岗期间,乙方联系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四、待岗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解除其劳动合同:

(1)待岗期间乙方找到工作单位,未告知甲方而私自与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2)协议期满后五日内,不回甲方报到的;

(3)自谋职业的;

(4)由于个人原因,两次不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的;

(5)甲方通知乙方到企业参加活动,两次不报到或迟到、早退达三次以上(不含)的;

(6)在待岗期间,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的;

(7)在待岗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刑、劳教和拘留的。

五、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属专项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悖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国家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待岗协议书4

协议编号:______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性别: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和乙方就待岗期间的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纳入待岗人员管理。本协议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协议所列条款,乙方在待岗期间应服从甲方管理和安排。

三、甲方在待岗期间应认真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四、乙方自待岗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务(岗位)待遇和在职人员各项福利,改发待岗生活费。

五、乙方待岗期间生活费按国家和______市有关规定支付。

六、乙方在待岗期间,甲方有义务依据国家和______市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七、乙方在待岗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和甲方制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八、乙方在待岗期间,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及其它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九、若甲方为乙方安排工作岗位,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新的岗位报到工作,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自应报到工作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十、乙方在待岗期间,如从事有收入性工作,应事先向甲方申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从事。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甲方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辞退。

十一、乙方在待岗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二、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待岗协议书5

甲方: (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 (员工姓名)

公司与乙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近期公司订单不足,且环保消防部门要求对厂房设备进行整改,现公司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公司经营产品方向不明。现公司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自即日起放假休整。因公司预期整改时间较长且订单情况不明,具体放假期限暂时不能确定。

二、因公司未来经营面临不稳定,出于乙方个人未来发展考虑,乙方和公司均同意在放假期间乙方可以另行寻找其他单位工作。

三、放假期间,如果乙方已找到其他工作单位,乙方可以自行到其他单位上班,公司与乙方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公司不会追究乙方的责任。放假期间,乙方在公司场所以外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公司无关,乙方承诺不会因此追究公司的任何责任。

四、放假满15天,乙方应自行打电话到公司确认复工时间。如放假满15天,公司未接到乙方的确认电话,则默认乙方已经主动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公司与乙方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五、公司和乙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因公司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放假期满后如乙方继续回公司报到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根据工作岗位重新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

六、乙方确认,协议签订之前的所有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已经结清。并且之前发放的工资款中已经包含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其他补助等所有应发项目,公司不存在拖欠。

七、乙方认可本协议作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与公司之间的一切纠纷(如存在)已全部终结,此后公司和乙方双方互不追究一切法律责任。

八、如有其他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待岗协议书6

甲方:陶赖昭镇卫生院

乙方:

根据我院《员工待岗轮休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同意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待岗轮休。

第二条:乙方在待岗轮休期间与甲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

第三条:乙方在待岗轮休期间将工资折上的工资50%交到医院。实得工资是工资折上的50%。

第四条:乙方在待岗轮休期间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条:乙方待岗轮休期满后应按时回甲方单位上班。无故不按时报到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乙方在待岗轮休期间,甲方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乙方回单位上班,各项福利待遇按待岗轮休前标准执行,拒不到岗工作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乙方在待岗轮休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对本协议条款的变更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方生效。

第九条:如果甲方有工作需要,乙方必须随叫随到,不得拖延。因故不到的后果自负。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陶赖昭镇卫生院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待岗协议书7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待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文件精神,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待聘时间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未聘待岗时间同意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待聘期间的待遇

1.甲方按增城市、单位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若遇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时,甲方按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档案工资;

3.甲方应按月发给乙方本人原(档案)基本工资、地区工资补贴和物价性补贴;

4.乙方按规定日期回单位学习或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甲方按次计发交通补助,每次××元。

第三条 待聘期间的管理

1.乙方在待聘期间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服从管理,每半个月向单位电话汇报一次,每个月在8-15日期间回单位报到一次,参加学习或其它活动,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报到以本人签名为有效;

2.有事需向甲方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未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活动者按旷工处理;

3.乙方在待聘期间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单位协助办理调出手续;

4.在待聘期间乙方可以提出辞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条 待聘期间的培训及重新聘用

1.甲方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培训、进修,或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条件,提高乙方的思想、业务素质;

2.甲方在单位内为乙方提供两次推荐上岗的机会;

3.凡被重新聘用的待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乙方一旦受聘,本协议终止效力。

第五条 未聘待岗协议的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聘待岗协议即告终止:

1.未聘待岗协议期限届满的;

2.乙方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经通知不到单位报到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待聘期内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的;

5.待聘期内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乙方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7.乙方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六条 待聘期满后的处理

乙方在待聘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调离单位,按规定给付一次性补助,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未聘待岗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五条第四项除外)一个月内,甲方应给乙方办理人事手续,乙方应办理离开单位的相关手续,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手续,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转出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在待聘期内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10内书面通知对方,因通信地址变更未通知对方导致书面通知不能送达的,责任由地址变更的一方负完全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待岗协议对本人有利吗

有利有害。

《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待岗的问题的规定,但是待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发放最低生活费,仍然要为员式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待岗工资标准概念,待岗工资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身有无期限劳动合同没解除,又签一份劳动待岗协议一份六个月待岗协议合法吗?

这个谈不到以什么为主的问题

无固定期限合同确定的是你的劳动关系

待岗协议是某时间段的以个特别约定,由于是待岗协议就是说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

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有效的

企业破产,需要按你在该单位工作时间每1年补偿你1个月工资

签了待岗协议的可以仲裁吗?

如果仅仅只是签了待岗协议,其他无任何问题的话,提交仲裁胜算不大,但是如果对方有其他违规行为,那么就有胜算可能。

待岗是否会违反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待岗是否违反劳动法,希望你喜欢。

待岗是否违反劳动法

《 劳动合同 法》有重大漏同。主要是对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特别是劳动报酬条款,除了应当协商一致外没有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约束惩罚办法。致使用人单位对一些即使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职工,利用现实中50岁以上人员几乎不易再就业的劣势,胁迫老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接受很低工资的合同变更。为此给老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有:

一、由于降低的工资大都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为限,若以原工资3000元计算,每月就有2200元的直接损失,大大降低了此后10年的生活和医疗水平,加之退休 保险 费的降低,则更大的影响了退休后几十年的长期生活。

二、用工单位在胁迫员工接受低工资后,可以在十二个月之后,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机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结算补偿金,若以原工资3000元计算,这样可以少支付每月2200元,而以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0年计算,就可以少支付44000元。

三、以上的情况更谈不上今年两会上温提出的有尊严的生活。现实中最为可悲的是不能得到政府的有效支持。

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即使劳动合同实在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订的,但是在变更合同部分内容时则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应当协商一致并签字。也就是说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就必要条款特别是劳动内容和报酬进行协商,否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现实中,企业胁迫员工签订待岗协议实则是变相的裁员,待岗10人,相当于裁减6到8人,同时又可以避免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的不理社会影响。然而可悲的是,2009年7月17日,有职工为此于就这一问题通过北京市社保局12333电话咨询时,包括一位自称班长的两位女性工作人员回答,根据社保局劳动关系处的官方解释认为:企业让职工待岗是企业的自主权,且不必与职工协商,单向通知职工即可,是不违法的。听到这样的解真是让人十分震惊。有这样的政府官员,怎么能让老百姓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待岗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方式

案情:

a公司系本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甲某于1999年10月进入a公司工作,2003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9月6日,甲某至a公司燃料部经理乙某办公室,双方交涉过程中,将一只塑料桶内柴油洒在地上,并溅在乙某身上,a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涉嫌放火罪对甲某刑事拘留。

2011年9月20日,该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采取取保候审。2011年12月5日,该公安分局以甲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同年12月7日,甲某至a公司处上班时,a公司告知甲某回家等待通知。同年12月19日,a公司向甲某发出了《员工处理意见告知书》,明确“经公司及工会讨论通过,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三条、第四条,《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二条、第四条,《员工工资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八条及《员工奖金考核管理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甲某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自接到该告知书一周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检查。

二、自接到该告知书一周内在公司指定地点当面向乙某道歉。

三、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暂定)停职,离厂待岗。2011年9月6日起,停发2011年所有奖金和停止享受企业福利(2011年9月6日前已经发放和享受的不再扣回);2012年1月起发放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生活费,停止享受企业福利……”。

甲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做出对甲某的请求均不予支持的裁决。甲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a公司: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原工作岗位;2、支付其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7440元(以下币种相同);3、支付其2011年9月6日至2012年4月23日期间的生产奖金9600元。

案例选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待岗可否成为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形式。

法院判决

原审判决:一、甲某与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公司恢复甲某原工作岗位;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某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536.66元;三、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待岗,顾名思义,就是指员工在保持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用人单位暂时不安排工作岗位,员工等待安排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期限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原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1996年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因此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只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才可以对富余人员进行待岗安置。待岗制度针对的是岗位本身,设立待岗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使生产经营暂时发生困难的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岗位,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尽快使企业度过难关,实际上这是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进行的一种帮助和救济 措施 。企业自主根据员工具体情况安排员工待岗,是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对员工进行安置的一种权宜之计,并非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形式。

在本案中,甲某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a公司实施这样的行为,其危害程度是不能用结果来衡量的,应当属于严重违纪,已达到了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但是a公司没有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合同,而是采取了对甲某实施待岗一年的处分措施。根据我国的上述规定内容,待岗是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对员工进行的一种安置形式,不是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形式。因此,a公司对甲某实行待岗处分属于行使处分权有误,甲某的违纪行为与其承受的处分不相适宜。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构成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实,这亦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只是这种处分表现的形式是最高级别的,即双方再无法律关系。针对甲某的违纪行为,a公司可以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合同而没有解除,即使a公司的 规章制度 有待岗的规定,由于a公司实施的待岗处分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因此,a公司的待岗处分应当予以撤销。一、二审法院按此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待岗系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对富余职工实行的安置形式,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形式。

相关 法律知识 :

待岗是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按照劳动部门的部署,近几年要实现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岗,有的转为失业,其中还有一部分我理解就是转为待岗了。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省市地 方法 规规章作了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劳动者待岗是否合法

【网友提问】:

2010年8月,汪先生就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其担任部门经理。2016年3月,公司因内部调整合并,通知免去汪先生部门经理的职务,并于2016年4月以组织机构调整后已无岗位安排为由,向汪先生送达了《待岗 通知书 》。后经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决定自2016年5月起汪先生待岗,工资由原来的月薪8000元降至1950元。汪先生问,单位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否合法?

【回复】:

汪先生所在部门因用人单位的调整而发生合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汪先生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现公司在与汪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做出待岗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行为侵犯了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此公司应当撤销待岗通知书,另行为汪先生安排其他工作,并补发其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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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36条规定(劳动法36条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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