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目录-2020年最新汇总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常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目录。证据目录主要的为了方便法院查阅审查证据,因此证据目录的制作书写也应当遵循规范、简洁的原则。本文提供一份民间借贷案件中常用的证据目录模板,其他案件亦可参照使用。
证据目录
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借条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
三、汇款凭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
四、被告还款凭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每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
五、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复印件。证明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
民事诉讼证据目录模板使用注意事项:证据目录需要提交人签字确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1份的标准向法院提交。
打官司该搜集哪些证据
二狗子:袍儿,咱们这回可以去法院了吧?
早着呢,这才一章啊,咱们这个专题有四章呢。
二狗子:可是我觉得起诉前的准备已经很充分了呀,还有什么是我不知道啊?
有啊,多着呢,别的不说,就咱这一章来说,你要去法院打官司,连证据都没有搜集好,你打什么官司?你不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吗?
二狗子:这个王二麻子欠我钱千真万确啊,法官看我诚挚的态度就应该相信我啊。
法官人家是裁决者,又不是你家亲戚,凭什么就看你态度就相信你?万一王二麻子比你更诚恳,发誓如果到你这里借钱就全家死光光,你怎么办?发比他更毒的誓吗?
二狗子:……,算你狠,你讲我听着还不行嘛。
证据,就是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想成为证据,前提是必须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缺一不可。
二狗子:讲人话嘛,袍儿~
我这不正在讲嘛。
(1)真实性:
就是证据必须是
不能是伪造的
,如果伪造证据的话,轻则罚款训诫,重则你懂的,喜提银镯子一套,五星级宾馆全天后管家伺候的潇洒人生。
(2)合法性:
就是证据的
取得的方式
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便你采集到了,交给法院,法院也是
不会采纳
的,只会当非法证据排除掉。
二狗子:哦吼,非法证据,感觉很厉害的样子,什么鬼?
我举几个刺激点的例子,你一下就明白了二狗子。
二狗子: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不涉及第三人,就我和王二麻子面对面,我偷录的证据啥的就可以了咯?
二狗子:那到底怎么样才行嘛,急死个人了,净说些不允许的于我何益啊!
二狗子:早说么,你知道我最想了解的不就是这个么。
(3)关联性:
证据本身
要与案件
有逻辑上
的联系,所以八竿子打不着的证据可不要乱提交。
二狗子:那我哪知道有没有关联性啊,我觉得有就我就交上去了咯。
没事,这个时候法官就会化身黄晓明——
这个证据和本案有没有关联性,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二狗子:这样啊。
已经很照顾你了好嘛,你只管按照你的理解去找证据,至于证据是否有关联性,法官会帮你把关。
二狗子:哇,连证据有哪些种类国家都规定好了啊,乖乖。
是啊,能够决定案件走向的东西,可不得严谨对待么。
二狗子:行吧,你解释吧,我认真学习。
切,敷衍的态度,那我从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开始说吧。
二狗子:诶,你这个人怎么那么奇怪啊,你妈妈倒着生你的啊,喜欢倒着来?
你不知道奥秘了吧?
二狗子:你倒着念有什么奥妙?
前面管辖那部分还记着的吧?我是不是教你要先判断级别管辖,再确定地域管辖的?
二狗子:是啊。
那这里也一样啊,我接下去讲的顺序,就是你判断一份证据到底属于哪一类证据的顺序,也就是说,你要判断一份证据到底属于那种证据时,你按照这个顺序来:
二狗子:哎呀,我又不是法官,我搞的那么清楚干什么?
我让你搞清楚必然是你需要了解的,你这个人什么学习态度啊
二狗子:行,我不思进取不思上进,你讲,你讲。
法官和书记员或者法警
等人对
现场或者物证
后制作的笔录,比如邻里宅基地权属纠纷,法官去现场画的图就是这个啦。
二狗子:你说的那么简单,法条上要求那么多。
就一条诶,下面一个知识点就好多法条等着你呢,你就知足吧。
鉴定意见就是
有专业资质的人
对专业事实问题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一份类似于一本书的
材料。
二狗子:具体一点嘛
二狗子:尸检报告也是吧?
那个是的,但是那个是刑诉的,咱们讲的是民诉,你清醒一点。
二狗子:诚不欺我啊,我果然要瞎了。
鉴定意见必须书面哦,而且要鉴定人盖章确认。
二狗子:感觉鉴定人压力好大啊。
大哥,你鉴定
要付钱的啊,而且一点都不便宜
的好嘛?论压力大,能有钟南山院士带领大家抗击新型肺炎的压力大?钟南山院士收你一分钱了吗?
二狗子:国士无双,医生都是天使,致敬!
是啊,今天李文亮医生死了,长那么大,第一次体会到,原来我们的国家,真的被一些最英雄的人保护的很好啊,致敬吹哨人!
二狗子:跑题了,那鉴定费很贵都还不如不鉴定了哦?
二狗子:那我就放心了。
注意哦,鉴定完鉴定人可不是就大功告成了哦,如果对方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就要出庭接受询问,否则不给钱白鉴定了啊,赔了时间又折了钱。
二狗子:我有个问题啊,这个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士出具的,我这种学渣怎么知道到底鉴定的公不公正啊?
放心,法律早就考虑到了,会有人帮你的。
看见了吧,鉴定的是否公正,专家辅助人会帮你确认的。
二狗子:可是我要付钱啊!而且这回不能让被告出这笔钱了!
大哥,人家帮你说话你为什么不能付钱???
证人证言,就是知道
案件情况的个人和单位
所说的话。
在现实中,证人会在开庭的某个阶段被允许进入法庭,就自己所知道的事,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而书记员会把这个询问过程给记下来,之后由证人本人签字确认,这份书面材料就叫做证人证言。
二狗子:诶,我看这法条不太对啊,好严厉啊。
对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义务你不知道吗?
二狗子:那要是王二麻子的老妈出庭作证证明他儿子没有欠我钱这也行吗?
二狗子:那还差不多。
不过啊,现实中,还是很少的人愿意出庭作证的,哪怕是义务……
二狗子:为啥啊?
因为人情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啊等等……
二狗子:唉,也可以理解吧,丧丧的。
是吧,法律确实不是万能的~
二狗子:诶,既然证人不愿意当庭作证,那么私底下我找证人作证,证人也签字确认的,法官会采纳吗?
就是他本人不来咯?
二狗子:是啊。
二狗子:啥意思?
看到了吧,咱们这次的肺炎,就是属于不可抗力。
二狗子:你知道的,我一直比较关心钱,既然法律都规定了,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那么应该就不用付钱了吧?
额,还是要付的,不过这回的钱和之前的钱有点不一样,之前的钱感觉是“赚钱”,这回的钱应该是“弥补损失”
二狗子:什么个意思?
就是证人出庭作证确实不用你另外付钱,但是人家大老远来一趟,路费/住宿费/伙食费你总得给人家吧?要不然我们国家证人出庭作证率本来就低了,还要费用自理的话,根本没人了好吧。
二狗子:可我是为了案子无奈之下才找的啊。
你急什么,又不是让你出。
二狗子:你早说垫付不就好了,吓死我了。
瞧你那点出息。
二狗子:那既然不花钱,那还是请个证人嘛,啥时候申请来着?
二狗子:所以到底是什么时候?
一般来说,就是举证期限届满前咯,后面会讲,不过,如果庭审中,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话,只要对方同意,那么法院一般来说是会允许的。
二狗子:也就是时间并没有那么绝对咯?
是的。
二狗子:袍儿啊,我有点担心,你说王二麻子这个人这么没有节操,万一他找一个无赖来帮他作伪证,我怎么办?
你以为证人出庭就是说完话就走么?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是要签署保证书哒,对,就是你小时候写给你妈妈的保证不去上网吧的保证书一样,要签字画押的。
二狗子:咳,签保证书有什么用啊,我小时候经常写照样不改啊。
但是这个保证书的分量不一样啊,你的那个你没有任何风险啊,顶多被妈妈打一顿,但是这回是在法庭上啊,作伪证的话,严重的话喜提银镯子哦~
还有呢,如果不签,那证人就得自己支付自己的开支了哦,放心,都是成年人了,没人会和钱过不去的。
二狗子:你这个人,怎么老是瞎说大实话。
二狗子:袍儿,你这个标题我有点看不懂了,当事人陈述,不就是我在法庭上讲的话嘛,怎么还得专门用个词啊?
你自己出庭咯当然没必要,但问题是,有些人委托了律师开庭后,自己不来开庭了。
二狗子:你不是说过只要是特别授权的律师,确实可以不用本来再来了啊?
但是有些案件,本人还是必须要来啊,比如离婚的案子。
二狗子:为啥啊?
拜托,家长里短的事情,一个代理律师怎么会清楚,如果一个律师对你的家庭事务都了如执掌的话,你难道不会细思极恐吗?
看到了吧,二狗子,也是很严厉啊
二狗子:可是啊,我是当事人,我肯定是趋利避害的啊,我又不傻
所以啊,法律也是规定可以,现实中就是没有了,尴尬哈哈哈哈~
二狗子:那这个法条有什么用捏?
额,你可别以为你真的可以信口雌黄啊,你在法庭上说的每句话都是有痕迹的,你要是为了一个案子歪曲了事实,下一次万一你再次起诉时陈述的完全相反的话,谁假谁尴尬哦。
二狗子:这个法条为什么老是不说人话呢?
电子数据就是形成和储存在电子设备中的信息,比如你存在手机里的自拍照等等,具体的形式呢法条里已经很清楚啦: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
二狗子:你再具体一点嘛。
二狗子:哎呀,怎么还是这么抽象的嘛?
这么说吧,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哪怕抖音视频,都可以的!
二狗子:真的吗???那太棒了,那这个微信聊天记录怎么搞,我在微信上催过王二麻子的嘞。
我这不正和你说来着么
二狗子:所以呢?
二狗子:好嘞,完成了,然后呢?
看到下面的三条横线段了吗?
二狗子:看到了。
点这个三横线,会出现下面的三个选项。
然后你点备份与恢复。
二狗子:那转账记录什么的,也可以一并下载下来哦?
二狗子:我不关心小哥哥,那我干脆连聊天记录一并调取不就行了吗?
二狗子:啊,那以后微信聊天记录还不能乱删了哦?
你没事删什么微信聊天记录?现在换手机不都可以把内容都复制过去的吗?你不要告诉我你不知道啥叫一键换机。
二狗子:知道了知道了,你就可劲埋汰我吧,埋汰死我你就没人欺负了。
视听资料呢,就是除了上面的电子数据以外的,相对来说你看得见摸得着的,比如磁带/录像带等,不过现在原来越少啦,以后还有没有这个证据类别都难说,所以我就不说了。
本着BOSS一般都是最后出场的原则,接下去咱们要介绍的就是平常生活中最多也是最普遍的证据啦。
书证,就是用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咱们生活中最常见的借条啦,合同啦啥的,都是书证。
二狗子:好了嘛,我不说了嘛。
物证,就是用这个东西的你看得见摸得着的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比如被偷的车子,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等
二狗子:诶,那袍儿,之前王二麻子还扬言他手里有一份我写给他的收条,说仿造的天衣无缝,没人看得出来不是我签的,那万一王二麻子把这个证据拿出来了,这个到底是书证还是物证啊?
二狗子:哎呀,刚才你说了下光证据就有那么多的分类,我的眼睛都要瞎了,打官司找证据也太艰辛了吧?
不会啊,有些事情你不用找证据法官也会相信你的。
二狗子:还有这等好事???
你看这个
二狗子:那你倒是解释一下啊大哥。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不用我说了吧,勾股定理就是,(二)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咱们衢州市是浙江省的。
二狗子:这个知道。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就比如说:
二狗子:大概意思我看懂了,但是就是这个“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是很明白
这个咱们后面马上就要说到,记住你的疑问,先存档。
二狗子:你举的例子也太狠了,最毒妇人心啊,啧啧。
你还想不想听了?
二狗子:想,想,好刺激哈哈。
二狗子:想不到法律还是蛮贴心的嘛。
还有更贴心的呢
二狗子:那是啥呀?
自认,就是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比如王二麻子承认没有还你钱。
只要对方自认了,就他自认的事实你就不用再找证据啦。
二狗子:得了吧,王二麻子会承认那有鬼了。
这你就不懂了吧?我们的法官可不是吃素的啊,法官可以通过连环夺命问把你问懵,正常人被法官这么一问尚且紧张的要命,一不小心都会说错话,更何况撒谎的人,回答的前言不搭后语的,一下子就露出马脚了。
二狗子:这么厉害的嘛。
是啊,特别是办案一线的老法官,那眼睛可毒着呢。
二狗子:那我私底下给他录音录像下来的算自认吗?
二狗子:咳,这么一说还是好难啊。
不会的啦,还是有很大可能性的。
二狗子:怎么会,就王二麻子那个狡猾的样子,怎么可能会在书面材料中自认,再说就算在开庭的时候他被问懵,他肯定就干脆不说了,电影里不都是这么放的吗,什么你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一个字,都会成为呈堂证供吗?
(2)
沉默也可能是自认的一种
二狗子:这个更刺激啊,厉害了厉害了。
二狗子:哇,这个自认这么好使,我突然想到了让王二麻子说出真相的好办法诶
什么好办法?
二狗子:法院怎么能这么对我啊,我好不容想出来的妙招,心塞。
都说了不要自作聪明。
二狗子:算了算了,既然这一部分都是讲省力窍门的,你还是再讲讲其他的让我开心一下吧。
行,那我讲讲最最刺激的,自己啥也不用管,证据的话让对方找,对方找不出来就输的,棒不棒?
二狗子:还有这等好事???
有啊,不过你要看清楚什么条件下。
二狗子:马克思主义乖巧
要讲清楚什么情况下自己可以偷懒不用找证据还不担心输呢,我需要先讲一下我们的法官大大在办案的时候是怎么作出判决的。
二狗子:你说吧,这回我不插嘴。
二狗子:等等等会,你告诉我法官也有搞不清楚的时候???
二狗子:这怎么可以嘛。
怎么不可以,前面王二麻子的孩子不是亲生的法官推导出来你不是开心的要死吗?
二狗子:那是因为,那是因为肯定是这样嘛。
你怎么知道肯定是这样,那万一她老婆只是一心想离婚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故意这样的呢?
二狗子:哇,这……这也不是没可能哦。
所以咯,法官不可能完全还原事情的真相,而且时间和效率上也不允许法官对一个案件的事实完全查的水落石出,只能说针对争议的事情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平公正。
二狗子:好吧好吧。这回你又讲到证明责任了,这回要专门说了吧,我都记着呢。
是的,下面说一下什么是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就是在案件真伪不明(没有办法分清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假话)的前提下,由某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这方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就判定这方败诉。
二狗子:哈哈哈哈,这个好啊,累死王二麻子。
二狗子:好绕啊,还是不明白。
二狗子:我第一次读完法条不知道它在说些什么。
你要是一看就明白,你直接去当法官了都,所以不要对自己要求太高。
二狗子:还是不明白。
二狗子:啊,我借王二麻子钱还要我举证证明啊?
对啊。
二狗子:那王二麻子这个混蛋啥都不用管吗?
二狗子:这么复杂啊,我的天呐。
你以外呢,法官干的就不是人干的事,以后还不尊敬我一下,我多不容易啊。
二狗子今天突然发现你好聪明啊。
二狗子:嘿嘿嘿,还不是你讲的清楚,来来来,商业互吹。
哈哈,看在你这么识相的份上,我给你把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给你搬来了,你先留着慢慢看。
民诉必考知识点之【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本讲内容点晴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是法考的必考点和难点,其体系繁杂、内容多样且程序与实体交杂,使得命题的角度和方式也较为多元。从总体架构方面来看,可以将之分为“证据论”和“证明论”两大部分:其中“证据论”部分将围绕证据资格(即证据“三性”)、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学理分类三方面内容进行讲解,并对电子数据、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修改后的鉴定制度、证人作证制度等予以专门关注。“证明论”主要涉及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以及证明程序和证据规则等内容,将对其中的自认制度、特殊侵权案件的证明
责任分配、证明标准、法院调取证据、举
证时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质证
等常考点给予重点讲解。此外,考生还需特别关注2015年《民诉解释》中有关证据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自认的适用限制、举证期限的淡化以及对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的细化规定、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证据保全的担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证明标准体系的改变、书证相关规则的细化、电子数据的概念、证人作证制度的细化、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等等。
历年命题点
书证与物证的区分;证人资格与作证方式;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学理分类;法院调取证据;自认;免证事实;证据保全;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证明标准;文书提出命令;补强规则。
*重要考点提示|
1.证据种类:书证与物证的区分;书证的使用规则;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人员的出庭义务;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分;证人作证方式、如实作证义务、费用承担;鉴定人的确定方式及其出庭义务;专家辅助人的性质、功能及其与鉴定人的关系。
2.证据的学理分类:结合具体案例辨别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3.免证事实:预决事实;自认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4.证明责任:合同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特殊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5.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例外。
6.证明程序: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文书提出命令;证据保全;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不同法律后果;质证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各种认证规则(补强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一、证据资格:证据“三性”
(一)民事证据的概念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二)证据“三性”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简称证据“三性”,是判断证据有无证据资格的标准。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
不具备证据“三性”的证据将被排斥在诉讼程序之外。
2015年《民诉解释》第104条第二款:“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想象或推断。
2.关联性: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有内在的联系,往往决定于逻辑法则和经验常识。
【例】赵四将阿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用自己的摩托车,阿三称其从未向赵四借过摩托车,为了证明借用关系的存在,赵四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阿三的同事杨某出具的证言,称阿三曾经向其借用过一个手机,也一直不肯归还。本案中,赵四提供的这份反映阿三有借东西不还的"前科”的证言,并不具备关联性,因为其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内在联系,属于品格证据,因此该证据也就不具备证据资格。
3.合法性
(1)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例如,鉴定意见需有鉴定人的签章和鉴定机构的签章;
(2)证据的收集手段和收集程序合法(链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8种)
证据的法定种类即《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8种。
(一)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果
仅有当
事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并且对方当事人也没有作出认可,则其主张将无法获得支持
(二)书证VS物证
1.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票据、提单、车票、发票、书面遗嘱、各种所有权证书,等等。
2.物证: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
物理存在、形状、痕迹、质量等物理特征。
3.书证VS物证: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和媒介不同。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例】一张欠条,如果用来证明确实是由被告人本人签名的,属于物证;如果用来证明借款的时间和金额大小,则属于书证。
【例】某出版社发行了一本新书,甲认为该书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将该出版社诉至法院,在庭审中甲向法官提交了这本书,该书是书证,因为其通过其中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例】车祸现场遗留的一块手表,如果用其损坏程度来证明损失的大小,则手表属于物证;如果手表被撞击后停止走动,用其停走时所显示的时间来证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则手表属于书证。
(三)视听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
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的高科技手段储存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例如,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微型胶卷、X光片,等等。
2.视听资料VS书证
(1)相同点:均以所记载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2)不同点:是否利用了高科技手段;能否用肉眼直接感知、是否需要借助特定的设备感知。
【例】大毛正在追求本专业的“系花”,某日其骑着电动车赶去给“系花”送早餐,不慎将正在晨练的张大妈撞倒,张大妈将大毛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反映其左腿骨折的X光片。请问,该光片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答案:X光片属于视听资料,因为其证明待证事实的手段是光片所记载的内容,并且其需要借助医院的背光仪器才能看清,因而区别于物证和书证。
注意并非所有的录像带和光盘都是视听资料,而取决于用之证明什么。
【例】阿毛在新华书店购买法考的讲座光盘时,与一名售货员发生口角,一怒之下,阿毛砸了三排摆放光盘的货架。书店将阿毛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书店里的数码监控录像,用来证明案件发生时的实际场景;二是被损坏的光盘,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其中前者是电子数据,而后者则是物证。
(四)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注意在某些情况下,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有一定的交叉,因此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电子数据VS视听资料VS书证:载体不同;易篡改性程度不同;传输方式不同。
【例】阿花是大龄“恨嫁女”,为了早日找到自己的另一半,阿花陷入了网恋,没想非但没找到“白马王子”,还被冒充“护花使者”的网友阿牛骗去了5000元。为了证明阿牛骗取自己钱财这一事实,阿花向法院提交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即属于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I)证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二者无直接关系,判断有无证人能力的标准是能否正确表达意思;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例】张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与李刚离婚,理由是男方经常酗酒且实施家庭暴力,对于酗酒和暴力这一事实,张丽提供了其在某国家机关工作的邻居王某以及自己9岁的女儿花花作为证人。王某称,曾多次在隔壁听到李刚打骂张丽的声音;花花称,爸爸经常喝酒而且喝醉了一回家就打妈妈,还曾经打过她。请问:王某和花花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答案:王某和花花都有证人资格,其中花花虽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提供的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因此其具备证人能力。
(2)证人的类型:民诉中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作为证人;而刑诉中仅自然人能作为证人,单位不能成为刑诉中的证人。
注意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且角色冲突时证人地位优先,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例】张某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法官,某日其在下班途经中关村车站时,目睹了刘奶奶下公交时不慎摔倒以及等待上车的青年贾某帮助刘奶奶联系家人的经过。几天后,刘奶奶将当时见义勇为的贾某诉至海淀区法院,称摔倒是因为贾某撞倒了自己,要求贾某赔偿医疗费用等共计2万元。此时张某既可能是本案的审理法官,同时又是本案的证人,若出现角色冲突,则证人身份优先,张某应当作为证人,而不担任审理法官。
3.证人的作证方式
(1)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替代性作证方式)为例外
①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岀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②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证人不出庭的条件:法院许可+符合法定情形
①法定情形: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回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岀庭;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注意仅仅路途遥远,不是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须同时满足交通不便这一要素。
②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证人不出庭还须获得法院的许可。
(3)证人岀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
【例】阿芳是一起饲养动物致害案件的目击证人,但其因患肺炎住院而无法在开庭时出庭作证,此时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其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视频作证、录像作证等方式来完成作证。
4.证人作证费用的承担
(1)费用范围:因履行岀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2)费用承担方式:败诉方最终承担(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
①当事人申请作证时:申请方先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提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②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作证时:法院先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真题回放】(2017年卷三第79题)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①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案:ABC。只要了解案情、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都可以作证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证人资格,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不适用回避,选项B的说法错误。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如果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否则证明力不受影响,选项C的说法错误。
(六)鉴定意见
1.鉴定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76条)
(1)启动方式
①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
②法院依职权启动:符合依职权调査收集证据的条件时。
(2)鉴定人的选定方式:与鉴定的启动方式相对应
①依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②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3)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例】判断: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答案:该说法错误。当事人有权自行委托鉴定,但是因此形成的鉴定意见不一定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2.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1)鉴定人的权利:①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②选择鉴定方法、鉴定设备的自主权;③在超出自身知识范围或无法作出鉴定意见时,有权拒绝鉴定;④获得鉴定费、出庭费用、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的权利。
(2)鉴定人的义务:①运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③诚信鉴定(受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规制);④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⑤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当事人的询问。
注意签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强化(《民事诉讼法》第78条)
①鉴定人应当出庭的两种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②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双重法律后果:第一,鉴定意见
不得作为
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享有鉴定费用返还请求权。
【例】某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中,原告方某委托某鉴定机构的鉴定员李某出具了一份有关产品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鉴定意见,被告赵某对该鉴定意见所釆用的鉴定方法提出质疑,法院遂通知鉴定人李某出庭,但李某称其一进法庭就紧张并拒绝出庭。此时,李某出具的该份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不具有证据资格,且原告方某作为支付鉴定费用的人,有权要求李某返还鉴定费用。
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注意(1)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2)鉴定意见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或优先的证明力,而是与其他的法定证据种类一样,须依法经过质证后才可能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
【例】某案中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鉴定意见,未载明意见的出具时间,被告以此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否准许该申请?
答案:不应准许。漏载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不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而仅仅是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等方式补正。
4.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79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015年《民诉解释》第122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1)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能够成为专家辅助人的条件是具备专门知识,而不要求具有鉴定人资质。
(3)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是依当事人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谁申请、谁承担)。
(4)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对其他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其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注意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功能不限于辅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还可以补充鉴定制度的不足、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例如对一些无须鉴定、无法鉴定的专业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5)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指导案例链接最高检指导案例第28号“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证人VS鉴定人VS专家辅助人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进行现场勘验、调査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审判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指导下的人。
1.勘验的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2.勘验对象:物证、现场
3.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制作主体;对象和功能。
2015年《民诉解释》第124条第二款:“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证据的法定分类和学理分类:前者是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进行的种类划分;而后者则是以相关理论学说为基础,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所进行的不同分类。
(―)本证与反证: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1.本证,是指
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岀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旨在推翻对方提出的事实。
2.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不在于证据的提出主体是原告还是被告,而是究竟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证据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因此,原告和被告均有可能提出本证和反证,原告提出的不一定是本证,被告提出的也不一定是反证。
【小窍门】判断本证与反证的“三步法”
第一步:该证据的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什么;第二步:该待证事实的法定证明责任主体是谁;第三步:该证据实际是由谁提出来的。
若由法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岀,则是本证;若由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岀,则是反证。
提示: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本证的主要作用是“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或可靠性予以肯定。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反证。反证是针对本证所主张事实的否定,若被告:提出的是一个证明新事实而不是否定原告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则不应认定为是反证。反证否定的对象是针对本证所证明的事实,而不是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用以否定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证据不一定都是反证。
【例】甲起诉乙返还借款10万元,为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甲提供了乙亲笔签名的欠条,该欠条是本证还是反证?
答案:利用上面的“三步法"解题。第一步,该欠条的证明对象是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即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第二步,主张积极要件即借款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对该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应当是甲;第三步,该证据是由甲提出的,而甲恰是对该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因此是本证。
【例】甲起诉乙返还借款10万元,为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甲提供了乙亲笔签名的欠条。在诉讼中,乙主张该欠条是在喝多的情况下闹着玩儿写的,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借款事实,并提出当时一起喝酒的丙、丁、戊三人作为证人。这些证人证言是本证还是反证?
答案:同样利用“三步法”,乙提供这些证人的目的是证明借款关系自始不存在,对于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由甲承担,因此乙对其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提供证据,旨在反驳对方当事人即甲的主张,因此是反证。
【例】甲起诉乙返还借款10万元,为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甲提供了乙亲笔签名的欠条。在诉讼中,乙主张其两个月前就已经将借款归还甲了,同时提交甲亲笔签名的收据一张。该收据是本证还是反证?
答案:乙提供收据的证明对象是借款关系已经消灭,主张法律关系消灭,主张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对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乙承担,而乙恰是提供该证据的主体,自然是本证。由此可见,被告也可能提出本证,辨别本证与反证的依据并非提出证据的是原告抑或是被告,而是要看究竟谁承担对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
【例】甲起诉乙返还借款10万元,为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甲提供了乙亲笔签名的欠条。在诉讼中,乙辩称自己实际上只向甲借了5万元,其一开始的确是想借10万元,但是打完借条后,甲称自己没有那么多现金,让其明天再来拿钱。乙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前女友小丽,小丽得知乙的窘迫境遇后,主动借给乙5万元并称不收利息、不限还款期。于是,第二天乙去找甲拿钱时决定只向甲借5万元,并提出让甲将之前借10万元的欠条还给自己,重新打欠条。但甲称之前的欠条不知放哪儿了,于是乙让甲写了字条:“2017年4月1日,甲借给乙5万元整,原先乙出具的10万元的借条作废。”乙将该字条提交给法院,该字条是本证还是反证?
答案:该字条实际上证明了两项事实,因此既是本证又是反证。首先,该字条证明了乙向甲借了5万元,也即乙所主张的借款内容从10万元变为了5万元,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主体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属于本证。其次,该字条还证明乙没有向甲借10万元,即主张法律关系自始不存在,而乙对该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属于反证。
【规律】主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主张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其所提出的证据是本证;而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主张者不承担举证责任,其所提出的证据是反证。
3.反证VS反驳:反证是通过提出证据来否定对方的事实主张,即以事实主张为反对的对象,而不是对诉讼请求的反对;反驳则并非提出新证据,其反对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1.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注意判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时,不用考虑证据的来源、形式、证明力等因素,仅看其能否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即可。考生需注意不要被其他选项中的“陷阱”或多余信息干扰。
【活学活用】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①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①答案:BD。
【例】甲诉乙返还借款8000元,为了证明该事实,其向法院提交了两项证据:一是丙的证言,称乙曾经告诉过自己,他向甲借了8000元;二是一份转账记录,上面记载着2019年1月1日,甲向乙的账户转账8000元整。这两项证据是本证还是反证?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答案:这两项证据的目的均为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甲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因此都是本证。丙的证言能够直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因此属于直接证据;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因为甲向乙账户转账的可能原因多样,例如可能是甲还钱给乙等,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证据的来源
1.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屮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2.传来证据:并非来源于案件事实,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例】甲对乙提起了一个返还借款之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理论,针对乙向甲借款这一事实的证明,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直接证据?②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官方凭条原件
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②答案:A。其中选项A中的借据复印件,属于直接证据、传来证据、本证“选项B中的转账凭证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选项C中的证词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因为其只是听说要借钱,只是一种可能性。选项D中的证词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因为甲交给乙钱的可能原因多样,不限于借钱的情形。由此可知,选项A当选。
提示通过上述例子可以再次证明,原始证据与直接证据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判断是否属于直接证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与证据是否是第一手资料没有任何关系。换言之,原始证据可能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可能是直接证据,两种不同标准下的分类结果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真题回放】(256年卷第39题)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①
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本案中,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但对于借款事实而言属于间接证据,因为转账的原因多样,不限于是借钱关系,选项A的说法错误。牟某提供的手机短信属于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是电子数据;短信的内容是“要”借钱,不能单独、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属于间接证据,选项B的说法正确,选项C的说法错误。选项D中的借条复印件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更谈不上本证与反证的区分。
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待证事实限定了法官审判权的行使范围,法官不得要求当事人对免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其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提出的待证事实的范围。
【例】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不得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原则上审判权的行使范围受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注意本国法律和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法官应当知道的内容,无须证明
(二)免证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
提示经验法则能否成为证明对象不能一概而论,日常生活领域的经验法则为一般人所知晓,因此免证;但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专门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应当加以证明。
2.自然规律及定理
例如:太阳从东边升起、西边落下;三角形的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牛顿定律。
3.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例如:已知某甲在2019年10月之前从未谈过恋爱,由此也就可以推定2017年时甲是单身;已知截至2019年10月1日,某甲从未去过古巴,由此也就可以推定2018年1月1日某甲不在古巴。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预决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证明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当事人承认的事实(自认)。
注意上述免证事实中,仅自然规律及定理属于绝对免证事实,其他均为相对免证事实,
即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的,则不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三)自认
依据作出自认的时间不同,可以将之分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前者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而后者则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时或诉讼程序的范围之外。
1.诉外自认和诉讼自认
除了作出时间的不同,二者最本质的差异是法律效力,诉外自认不能直接构成免证事实,除非转化为诉讼中的自认。
【例】某日,王奶奶在乘地铁的过程中被一名身材高大的男子大强挤伤,大强当即向王奶奶道歉并称自己急着去看电影,没留意看路,同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王奶奶在就医期间花费了5000余元,之后打电话给大强要求他承担该笔费用,但大强一直不予理会。无奈之下,王奶奶将大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大强称其从未挤伤过王奶奶,王奶奶的律师小赵认为,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应当属于免证事实。这种理解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大强之前对侵权事实的承认发生在王奶奶起诉前,属于诉讼外自认,因此不能直接构成免证事实,除非大强在诉讼中再次作出类似的自认,否则不构成免证事实。
2.诉讼自认VS当事人陈述VS当事人的承认VS认诺
(1)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的承认,承认属于当事人陈述的组成部分之一。
(2)自认和认诺: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注意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并不一定会导致败诉;而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全部或部分承认,因此一定会导致认诺人败诉或部分败诉。
3.自认的主体与自认方式
(1)自认的主体:当事人
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所作出的一般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请求的自认,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或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例外:当事人在场且对该自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导致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时,该承认有效。
【例】王某与A公司演出合同履行纠纷一案中,王某委托了杨某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在授权委托书中对代理权限的表述为“全权代理”。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杨某对A公司主张的部分事实进行了自认,因此导致承认了对方的部分诉讼请求。杨某的该种承认是否有效?
答案:无效,因为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没有列明具体权限内容的,视为一般代理即一般授权。
【例】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作出承认,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权承认,但一般无权作出认诺。此外,不能说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作出认诺都不发生效力,若当事人在场,但对未经特别授权的代表人所作出的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2)自认的方式:明示自认+默示自认;书面自认+口头自认
①明示自认: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②默示自认:对对方陈述的事实不置可否,
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置可否的,视为自认。
注意成立默示自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不承认也不否认,且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置可否。
2.自认的效果及适用范围限制
(1)自认的法律效果: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注意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2)不适用自认的情形: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例】老强诉小强赡养纠纷一案中,小强对老强主张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此时老强仍旧需要对收养关系这一事实是否存在进行举证,因为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
(3)妥协自认的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注意该种认可并非完全不具备证据资格,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不等于不能作为证据。
3.自认的撤回
(1)撤回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2)撤回自认的三种法定事由
①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
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岀,并且与事实不符;或者
③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并且与事实不符。
注意如果仅仅存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但并非与事实不符,同样不能撤回自认。
(3)撤回自认的后果:不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真题回放】(2015年及三第40題)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①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A。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中,对于己不利的小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构成自认,对方当事人无须承担挙证证明责任,法院可以直接将之作为裁判依据,选项A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加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选项B不得视为自认。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査的爭实,不适用自认,因此选项C中的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自认的小实与査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因此选项D不会产生自认的法律效果。
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一)证明责任概述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无法在诉讼中查清,处于
真伪不明
的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
1.证明责任的发生前提:真伪不明。如果能够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2.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3.针对单一诉讼请求,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否则将无法裁判。即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取决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
5.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
不得拒绝裁判以及诉讼的时效性。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真伪不明),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注意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必然意味着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例如对方当事人作出自认或认诺时,其仍有可能胜诉。
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原告对“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
(1)被告对法定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三)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链接《侵权责任法》)
1.高度危险作业案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
加害方对受害方有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其他事实由受害方进行证明。
【例】一日,王某到“姜太公”垂钓中心钓鱼,甩鱼竿时挂到了架设在鱼湖上方的高压线,导致其触电并严重致残,王某起诉管理和承运该高压线的某市供电局,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审理该案的法官谢某认为,市供电局应当就其对王某的残疾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贵任,谢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因为高度危险作业案件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该市供电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例】小傻与小痴恋爱多年,后因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而分手,分手后小痴一直心情抑郁,最终选择卧轨自杀。对于小痴的死亡,地铁公司可以通过证明受害人小痴系故意行为而免责。
2.环境污染案件(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由加害方对有法定免责事由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3.动物致害案件
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人证明。
动物园动物致害: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园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过错推定)。
【例】刘某在上班途经小区旁边的街心公园时,被李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和误工损失共计4000元。李某称自己的狗之所以会突然冲出咬人,是因为同在公园晨练的赵某用石子击狗,导致狗受到惊吓。李某的这一主张不能免除其责任,因为虽然是第三人行为导致动物侵权,但这一事实不构成法定的抗辩事由。李某在向刘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赵某追偿。
4.产品责任案件
(1)适用无过错责任,由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2)法定的三项免责事由: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5.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兀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其余事项由主张方即受害方证明。
6.物件致害案件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
(2)高空坠物: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3)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堆放人渡明自己没右过错(倒置过错要件)。
(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
(5)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由施工人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例如,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釆取安全措施。
(6)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由管理人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
7.共同危险行为(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由实施危险行为者对损害与自己的危险行为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医疗纠纷案件
(1)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58条)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60条)
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9.教育机构责任(校园事故案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学校对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侵害,则实行一般过错责任,其余事实均由受害方证明。
【规律】两种案件倒置因果关系要件;环境侵权案件、共同危险行为。
注意(1)在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案件中,加害方是否存在过错不是证明对象,既不需要加害方证明,也不需要被害方证明。:
(2)所谓倒置,是指法律规定将本应由受害方证明的要件事实规定为加害方证明,因此加害方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而是一般分配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整合】
(1)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
(2)
环境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倒五因果关系要件。
(3)
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堆放物致害案件——倒置过错要件。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
(5)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三款)。
【解题窍门】分配证明责任的“三步法”:
第一步——先定性:合同纠纷VS侵权纠纷
第二步——如果是侵权纠纷,看归责原则(过错归责
VS无过错归责)
第三步——检查有无证明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检查是
否存在免证事实
【真题回放】(2016年卷三第40题)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常。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①
A.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B.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C.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D.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
①答案:
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址问题旦与其所受损害冇因果关系,该判决书属于预决事实,构成了免证事实,因此刘月无须对因果关系耍件承担证明贲任选项
的说法错误,选项
的说法正确。证明责任只能法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或法院裁定因此选项
的说法均错误。
【实战演练】甲因乙欠钱不还,将乙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当日的银行汇款记录作为乙欠款的证据,乙称该笔汇款是甲委托其购买手机所用。关于该银行汇款记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②
A.汇款记录为直接证据
B.借款事实由甲承担证明责任
C.汇款记录为间接证据
D.该笔款项购买手机由乙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
BCD
银行汇款记录不能
[接证明汇款的原因,因此展于间接证据,选项
的说法错误,选项
的说法正确依据“谁主张、谁挙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本案中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债权人甲承担,而主张汇款原因并非借款的证明责任由该小实的主张方乙承担,因此选项
和选项
的说法均正确
(四)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例外
②I.证明标准也被称为证明要求,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获得胜诉的裁判结果,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时要达到的程度,或者说是裁判者对事实存在与否作出判断时所要达到的认识程度,是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
2.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VS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2)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例外高度盖然性是指虽然没有使法官确信无疑,但是已经能使法官相信其很可能存在。
注意2015
《民诉解释》第108条和第109条改变了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体系,建立了“以髙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例外”的新模式,考生应当留意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形。
①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②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査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③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注意: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证明程序(取证、举证、质证、认证)
(一)取证: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
1.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
2.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依申请+依职权
(1)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2)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
①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査阅调取;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注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对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可以申请原级复议一次。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3.证据保全
(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①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注意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②适用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时间:诉讼过程中。
④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2)诉前证据保全VS仲裁前证据保全
①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②适用前提: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时间:提起诉讼前或申请仲裁前。
④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⑤48小时内作出裁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证据保全。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为商标权属问题发生争议,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但担心乙公司会销毁证据,遂在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哪些法院对该保全申请有管辖权?
答案:诉前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证据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属于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综上,对该诉前保全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证据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乙公司住所地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3)证据保全与担保
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中证据保全,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证据保全之后的法律效果:就该证据能够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5)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因此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证据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举证: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证据收据
1.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和时限
(1)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2)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例外: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3)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4)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
7日。
表:程序类型与举证期限
2.举证时限的延长
(1)当事人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注意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2)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岀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小结: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
申请的事项: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3.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首先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1)视为未逾期的两种情形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
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
(2)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时,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釆取不同的措施
①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釆纳,但若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②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予支持。
注意证据失权不再是逾期举证的必然后果或唯一后果。2015年《民诉解释》进一步弱化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缩小了证据失权的适用范围。考生在做题时需要首先判断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态度,即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后需要判断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
【真题回放】(2016年卷[第41题)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①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答案:B王某延迟提交收条的原因是“一审期间未找到”,从主观形态来看,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应当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予以训诫,选项B说法正确,当选。
4.“新证据”的界定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岀;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388条):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小结:判断是否属于“新证据”的标准:
①发现证据的时间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一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二审中的新证据)或原审庭审结束后(再审中的新证据)。
②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即是否持有证据拒不提供、故意不提供。
③非当事人的原因是否足以阻挡当事人提供证据。
④采纳该证据对公正裁判案件是否具有重要意义。
5.证据收据制度(2012年新增)
(1)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民事诉讼法》第66条)。
(2)功能:规范法院接受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手续和程序,收据是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凭证,能够有效防止证据丢失、更改或者被抽换。
6.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前的非必须性准备事项
(1)证据交换的启动: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注意证据交换并非必经的程序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新规定,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2)证据交换的时间:①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或者②法院直接指定。
(3)证据交换的主持主体:审判人员。
(4)证据交换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5)证据交换和举证期限:交换证据之日即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举证期限延长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三)质证
1.主体的特定性:质证是当事人的活动;虽然质证是法院完成证据审查认定职责的主要途径,但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2.质证的方式: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质证为例外
不公开质证的法定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注意不公开质证不等于不质证、不需要质证。不公开质证是指不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仍要质证。
易混淆知识点提示(1)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属于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因此如果法院公开审理该类案件,在对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必须不公开质证。
(2)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质证环节自然也不公开进行。
(3)不公开质证不等于不质证,前者是指在旁听人员等退庭的情况下进行质证,即不在公开审理的时候质证;而后者则是完全不进行质证这一环节。
【例】某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原告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公开审理,遂不予支持原告的申请。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在质证环节需要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质证,此时须不公开进行。
3.质证的内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即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4.不需要质证的证据。
(1)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2)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需质证,在庭审时岀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就调査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
注意并非法院调取的所有证据都不需质证,只有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的证据不需要质证,法院依申请而调取的证据视为申请方提出的证据,需要进行质证。
表:不公开质证的法定情形
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
不需要质证的情形
【例】王某与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遂申请法院进行调取。在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时,视为申请方即王某提供的证据,由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
(四)认证
1.认证的主体和对象
(1)认证主体的特定性:由法院的审判人员依职权进行证据的判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证据判断的主体,也即不是认证的主体。
知识点串联认证主体、质证主体、诉讼主体和诉的主体:认证主体仅限于法院;质证主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主体包括了法院和当事人;诉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由此可见,诉的主体同时也是质证主体。
(2)证据判断的对象: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査的证据,未经审査判断、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认证的基本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证据判断的方法和内容
(1)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认证的内容: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与复制品
是否为与原件、原物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因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而可以提供书证复制品的情形: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査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2015年《民诉解释》第111条)。
(2)综合性认证:人民法院对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
(3)询问当事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防止虚假陈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4.最佳证据规则:综合性认证时关于证明力大小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注意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其实性予以说明。
(2)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注意以上对证明力大小的规定仅为“一般”规定,并非绝对不可推翻。
【例】判断:法官张某认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律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该种理解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明力大小的规定仅仅是一般性规定,允许反例推翻。
5.补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当的证言。
注意并非未成年人所作的所有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例】小刚今年5岁,一日其与父亲大刚去超市买东西时,大刚被醉酒后去逛超市的黄某打伤,对于这一事实,小刚具有感知、记忆和表述的能力,因此其对此提供的证人证言无须补强。
(2)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注意无论该证言是有利于该当事人还是不利于该当事人,均需要补强。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4)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所提供的证言。
注意不同于证人,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时,其鉴定意见直接丧失证据资格,即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例】某环境污染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张某对存在排污事实的书面证言以及某鉴定机构鉴定员蔡某对污水排放超标情况的鉴定意见,被告对该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效力提出异议,法院遂通知证人张某和鉴定人蔡某出庭,张某称其最怕看见法官而拒绝到庭,鉴定人蔡某则称其准备陪女友去度假,没时间出庭。在此情形下,张某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可以补强;而鉴定人蔡某出具的鉴定意见则直接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存在补强的余地,但支付鉴定费用的一方可以主张蔡某返还鉴定费用。
6.对证明妨害行为的规制
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1)文书提出命令: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例】黄某诉A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中,黄某主张该医院在给其用药时未进行相关的皮试测试,且用量严重超标,但证明该事实的病例等诊疗记录均保存在A医院,只要A医院出示这些记录即可证明医院对此负有责任。而A医院提出黄某的病历等有关资料因医院工作人员保管不善而丢失,无法提供。在医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资料时,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与该证据相关的主张成立。此外,《侵权责任法》还将医院的证明妨碍行为作为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法定事由之一。
【真题回放】(2016年卷三第80题)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①
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
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
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
①答案:
。本案中,王文无法提交原件属于确有困难的情形,因此选项
的说法正确,当选。王武拒交书证的行为并不满足拘留的适用条件,选顼b的说法错误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加
申请法院责令工武提交遗嘱原件,即向法院申清了文书提出命令,但法院通知王武提交后,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因此法院可以认定王文申请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选项
的说法正确。王武的拒交行为能够令王文所主张的遗噸能证明的事实为貞?实,但不能仅依此就判决支持王文的所有诉讼诸求,因此选项
的说法错误
7.非法证据排除(链接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不得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战演练】邵某向董某借款,但未订立书面合同。后邵某长期不还款,董某约其面谈并私自将谈话过程录音,谈话中邵某承认借款20万元,利息已逾5万元,请求董某减免利息,董某遂即将该录音材料剪辑后作为主要证据,向法院起诉还款,对于该录音材料的证据能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②
A.形成未经对方同意,不具有证据能力
B.形成系为妥协而作的和解,不具有证据能力
C.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据能力
D.录音材料经过剪辑存在疑点,不具有证据能力
②答案:
。本題考査偷录录音?的证据能力。依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偷录录音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符合证据“三性”中对合法性的要求,选项
的说法正确,当选
本讲要点精粹
1.证据的法定种类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承认=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诉讼请求)。
(2)视听资料VS电子数据。
(3)鉴定人应当出庭的两种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双重法律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享有鉴定费用返还请求权。
(4)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能够成为专家辅助人的条件是具备专门知识,而不要求具有鉴定人资质;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是依当事人相关费用由申请方负担;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在于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5)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2.证据的学理分类
(1)判断本证与反证的“三步法”。
(2)判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时,不用考虑证据的来源、形式、证明力等因素,仅看其能否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即可。
(3)原始证据可能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可能是直接证据,两种不同标准下的分类结果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3.自认:适用范围、方式、效力、撤回的条件。
4.证明责任:结合《侵权责任法》,着重掌握特殊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5.证明标准: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须注意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两类情形。
6.不同程序类型的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不同法律后果。
7.不需要质证的情形、不公开质证的情形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8.文书提岀命令。
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赵某与王某因借贷合同发生纠纷,赵某于2019年9月14日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供了证人甲。甲说他亲眼见到赵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还款日期是2019年5月17日,看到赵某将现金交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交赵某亲笔所写的收条原件一张,并提供证人乙。乙说他听说壬某已经将钱还给赵某。结合本案的上述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①
A.王某提交的收条是物证和原始证据
B.甲所提供的证言是本证和传来证据
C.乙所提供的证言是反证和直接证据
D.王某提交的收条是本证和书证
答案:D本题等査证据的法定种类与学理分类,王某提交的证据是书证和原始证据;甲提供的证言是本证和原始证据;乙提供的证言是本证和间接证据
2.甲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甲准备起诉乙公司。关于证据保全的说法,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
A.如果甲准备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可以向乙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
B.如果甲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且在法院釆取保全措施15日内不起诉,则法院应当解除该保全措施
C.如果甲在起诉后准备申请证据保全,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D.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发现乙公司有转移证据的行为并使证据可能灭失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答案:B本題考査诉前证据保全。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清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冇管辎权的人民法院屮清保全证据,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诉前保全的起诉期限是30日,选项B的说法错误申请诉讼中id:?据保全的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选项C的说法正确诉讼中保全的启动方式包括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选项D的说法正确
3.贾某是一家量贩式KTV的老板,某日,黄某在该KTV开“告别单身”派对时,不慎将包房内的液晶显示屏撞碎,贾某遂将黄某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撞碎的显示屏以证明自己遭受的财产损失。该显示屏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①
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
C.书证D.物证
答案:AD。考生读题时要善于抓住设问的关键词,题干中明确说明了提交该显示屏的目的是证明W受的财产损失”,该破碎的显示屏能够宜接证明损失结果,因此届于直接证据。此外,该证据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是外在物理特征,因此風于物证
4.李明和张娜是恋人关系,半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李明非常后悔,希望复合,张娜则与另一男子王壮交往。一天在餐厅中,李明看到张娜和王壮共进烛光晚餐,妒火中烧。其冲过去大打出手,造成了王壮鼻梁骨骨折,张娜和用餐顾客吴敏看到了全过程。王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张娜和吴敏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②
A.张娜和双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如果拒绝出庭作证,则可以不出庭作证,而吴敏必须出庭作证
B.如果吴敏未成年,则不可以成为证人出庭作证
C.张娜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心脏病突发,需要住院医治,经人民法院许可,则可以不出庭作证
D.张娜和吴敏因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法院预付
答案:C。凡是知道案件悄况的附位和个人,均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选项A的说法错误是否具备证人资格与其是否成年没冇必然关系,只要了斜案情、能够正确表达意思,就叮以作为证人出庭,选项B的说法错误因健康原I火I不能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作证,选项C的说法正确。证人的作证费用由申清方当事人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选项D的说法错误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技术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③
A.如果乙申请技术鉴定,则公平起见应由甲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B.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鉴定人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C,对于本案的鉴定,甲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C.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答案:BC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巾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鉴定人有权ihj问当爭人、证人,选项B的说法正确一专家辅助人可以对羅定意见以及其他专业性事实问题发表意见,选项C的说法正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爭人还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选项D的说法正确,
6.下列事项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的有?①
A.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B.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C.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D.当事人提出反诉
①答案:ABC申讨证人出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时间,均为举证期限届满前,W此选项A、B、C均当选。提岀反诉的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因此选项D不当选
7.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乙公司所使用的生产技术是否与甲公司的生产技术雷同发生争议,而关于乙公司生产技术的详细说明存在于乙公司的技术开发合同中,为了证明乙公司确实擅自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技术,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乙公司提交其技术开发合同,法院予以准许,但乙公司无理由拒绝提供该技术开发合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②
A.甲公司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乙公司所使用的生产技术与其专利技术雷同
B.在乙公司拒绝提供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乙公司的技术开发合同
C.在乙公司拒绝提供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直接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D.在乙公司拒绝提供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直接认定甲公司主张的乙公司使用的生产技术与其专利技术雷同的事实真实
答案:D”本題脂査文书提出命令:依据《民诉解释》第112条的规定,8证在对方当爭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小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而申清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小人提交。申清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依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当选,
8.下列证据中,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査收集的有?③
A.在分割遗产的诉讼中,时是否遗漏共有人的调查
B.关于本案人民陪审员王某曾经接受原告方请客送礼的证据
C.原被告可能合谋通过诉讼非法侵占国有企业资产的证据
D.属于国家档案部门保存的某项材料
②答案:ABC本题考査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根据《民诉解释》第94条和第96条的规定,选项A、B、C分别涉及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与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项、可能损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选项D属于法院可以依申清调取证据的情形
9.曹某在“华荣”BBS±发表留言,批评刘某是“黑社会分子”。刘某看到该留言后,委托该市的新野公证处对该互联网网页进行公证,并以此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曹某侵犯了其名誉权。则该证据属于?①
A.电子数据B.物证
C.视听资料D.当事人陈述
答案:A.该留言形成并存储在电子介质上,因此园于电子数据,选项A正确,当选,
10.小王承包的鱼塘里出现鱼虾大量死亡的情况,小王怀疑是附近某著名企业排出的废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污染了水源所导致的。于是小王将该著名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该著名企业赔偿损失4万余元。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②
A.关于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需要小王提出证据证明
B.关于此著名企业位于当地河流上游的事实无须证明
C.关于小王鱼塘里的鱼死亡与附近著名企业排出废水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应当由小王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
D.如果该著名企业提出公证机关证明其排出的废水符合国家排污标准的公证文书,则企业排出废水是否符合国家排污标准的事实在诉讼中不需再证明,且不可推翻
①答案:B本题考査环境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免证事实。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而无须当爭人证明,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关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少实应当由该企业承担证明责任,即倒置了因果关系要件,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93条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届于相对免证事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的,可以推翻,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11.下列各案件,有关证明责任具体分配的说法中错误的有?③
A.村民刘某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则县供电局应当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B.苟某从事狗肉屠宰工作,现杀现卖。毛某是爱狗人士,坚决反对贩卖狗肉,在苟某的摊前与其理论。毛某在发生争吵后不顾阻拦自行打开狗笼,被狗咬伤,花费上千元注射狂犬疫苗。毛某诉至法院,要求苟某赔偿。毛某应对自己被狗咬伤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C.陈某委托黄某去广州购买一批牛仔裤,后因牛仔裤滞销,陈某不承认黄某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双方对黄某是否有代理权发生的争议应当由陈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D.赵某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好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疗费4800元。就花盆坠落砸伤赵某的事实,应由赵某负责举证
②答案:AC。选项A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案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说法错误。合同纠纷中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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