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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认定高利贷的标准及入刑依据?
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总和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放贷。
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放贷要“情节严重”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放贷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3种情形:
1.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的80%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3.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 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
三.非法放贷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非法放贷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种情形:
1.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2.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的80%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3.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同时具有如下行为,据以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四.非法放贷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其他情形: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1)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2)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3)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行为从重处罚情节: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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