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包”责任


“三包”责任是指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它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俗称。按照法律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质量若不符合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向消费者(买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其中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简称为“三包”责任。最早的三包责任规定出现在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1986年颁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中。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社会上要求落实两法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呼声愈来愈高。为贯彻上述两法规定,明确规定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杜绝经营者之间相互推委三包承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四部门颁布了《部分商品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实施,细化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包的规定内容,是消费者赖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方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并不仅限于此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他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比如误工费、大件产品的运输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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