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这些年的普法宣传,人民群众对继承相关法律都有一些了解,一般都知道,继承是分顺序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简单说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中有优先权,除非完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明确地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能参与继承。
由此可见,继承人的顺序很重要。
继承人的顺序,是由《民法典》规定的。
哪些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三类。
第一类是配偶。
配偶是逝者的夫或者妻,这里的夫或妻不仅是称谓或身份,而是一种法律上的确认,有大家所熟知的标志:依法领取了结婚证。
只要有结婚证存在,无论夫妻感情如何、夫妻生活如何,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哪怕他们早已分居、形同路人,哪怕他们天天争吵甚至打架,哪怕他们已经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甚至一审已经判决离婚、只要一方上诉就能使判决不生效、如果恰在此时一方去世,另一方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有两种特殊情形:
一是事实婚姻
经人民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
二是妾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结束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这种情况虽不多见,却也存在于高龄老人中。
第二类是子女。
最常见最普遍的是婚生子女。也即,逝者在合法婚姻中生育的子女。
还有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三种,并不多见但客观存在。
非婚生子女,是逝者在婚外生育的子女,即民间所称的“私生子”,不因父母没有婚姻关系而影响他们的子女身份。
养子女,是逝者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所收养的子女。可以是逝者与其合法配偶共同收养的子女,也可以是无配偶者按法律规定收养的子女。换句话说,收养因其是法律拟制的血亲、第一顺序继承人,它并不要求必须是有配偶者在婚内进行的收养,一个终身不婚的人,完全可以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逝者与该继子女在其未成年时即与其生父或生母结婚并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逝者当时可以是再婚,也可以是初婚。该继子女是逝者配偶的前婚或婚外的未成年子女,与逝者没有血缘关系,但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或结婚与逝者建立姻亲关系,因为生父或生母与逝者的婚姻生活而连带共同生活并受逝者抚养而形成此类身份关系。
第三类是父母。
与子女的产生原因及法律地位相似,父母也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但不再列“非婚生父母”,因为这种情况下只是父母之间没有婚姻关系,不影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
特殊情形下的第四类
在这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那就是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但有前提条件:
这个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个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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