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一、法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二、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3、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4、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经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合格;
6、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经营场所现场检测符合卫生要求。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应要求的,予以受理;
3、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组织人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需检验产品的,由卫生监督员或检验人员到现场采样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出具报告;
4、 窗口审查所有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发给《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出具相应文书。
四、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或卫生管理责任人卫生知识法规培训合格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和用具的消毒、清洗、保洁等卫生管理制度;
6、卫生设施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7、经营场所的平面示意图(需标明面积、尺寸、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8、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复印件除外),按次序装 订;所提交复印件须同时携带原件,予以核对无误后写明“系原件复印”,方有效。
五、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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