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相关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处理破产清算赔偿法律问题有特殊的专业和经验等各方面能力要求,专业破产清算律师的门槛比较高,需要掌握的技能高,如熟悉公司法律规则、财务以及相关的管理等。碰到这类问题,如果不想留下后遗症,免得股东日后惹上麻烦,最好问问专业人士,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北京的施绮律师团队,都是破产清算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他们在公司破产清算处理方面比较有经验,算是国内比较专业的破产清算律师团队。
开发商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其中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法律分析】: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法律分析】:《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
3、所欠的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
3、所欠的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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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1、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在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抵押物变价款中分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
4、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5、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请求权、消费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设定优先受偿上限或比例)、劳动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6、所欠税款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7、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私营企业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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