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人*关心的政策解读来了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30日,中国人民政府网站印发通知称,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涉及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宅基地权益保障、规范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等,亮点颇多!
重点摘要
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四、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五、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六、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七、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
八、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亮点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加强耕地保护,必须首先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亮点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的要求,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全国部分地方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亮点四: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4)申请土地征收审批;(5)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6)实施土地征收。
亮点五: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亮点六: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四个禁止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亮点七: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是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去原来“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
三是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调整,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四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五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以体现权责对等,进一步压实了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
亮点八: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编制要求的基础上,用“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和内容,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亮点九:完善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临时用地的期限过于单一、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责任不落实等情形,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临时用地管理作出创新规定,明确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亮点十: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
自2004年国务院28号文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以来,土地督察机构从无到有,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土地管理法》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确保土地督察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一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二是明确了土地督察的六大核心内容:(1)耕地保护情况;(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3)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4)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5)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三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行使土地督察权的方式主要包括: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亮点十一:挂牌出让有了法律地位
挂牌出让方式是在多年的土地管理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市场化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2002年原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使用权规定》,明确了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涵和程序。实践中,挂牌方式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这次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确立了挂牌出让方式的法律地位,规定:除依法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亮点十二: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实施世界上*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同时,为了有效解决违法建筑的没收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更多解读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强化空间规划意识。
以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规划科学是*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大的忌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新《条例》进一步规定,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土地是国土空间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后再开工建设”的要求,新《条例》特别强调在土地管理领域应当强化空间规划意识,发挥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布局作用,对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做出科学安排。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严禁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国土规划一经批复,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坚决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政府改一次规划的现象。坚持按法定条件和程序修改规划,严格审批。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三条控制线”的要求,构建空间管控边界。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2019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把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新《条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首次将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写入法规,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三条控制线”以底线约束方式体现了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安全底线,对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是粮食安全底线,在严守耕地红线的基础上,必须对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达到质量要求的耕地实行永久特殊保护。城镇开发边界体现了国土安全底线的要求,划定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框定总量,限定容量,防止城镇无序蔓延。目前,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全国自然资源系统正在牵头开展“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下一步,要运用全国统一、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切实落实好以“三条控制线”为基础分类分空间的管控措施。
三、进一步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中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内容,细化空间约束指标。
近年来,全国自然资源系统持续加快推进“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条例》修订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内容、要求、目标等,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首先要按照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的要求,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基础上科学布局。
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重要目标。《条例》修订案特别细化了土地管理有关的规划指标,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这一规定既细化了国土空间规划中土地管理方面的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又指明了在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目标,即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
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的建立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新《土地管理法》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迈出了空间规划改革在法律制度顶层设计方面的第一步。今后,我们要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和实施“多规合一”,形成“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建立统一的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构建统一的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同时,抓紧推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加快构建上下协调、科学有序的国土空间法律制度体系,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国土空间。
新条例对花木行业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同时,也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条例》规定,国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新《条例》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有这样表述: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新《条例》中还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想利用荒山种植花木,必须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只有在获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才可进一步生产。若擅自占用耕地,或是其他未开发的土地,那么,则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会受到相关处罚,严重者可能会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网站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的背景
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建设占用土地规模迅速扩大,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地籍档案建立不完善,土地资源家底不清,土地权属混乱,纠纷频繁,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以及土地浪费等问题已相当严重。《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二、亮点内容
1.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2.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是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3.为了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实施世界上*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新的《条例》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
以上就是本《条例》的部分亮点内容,如您有疑问,欢迎您向国樽律师咨询。
2021农村*新土地政策解读,农民如何实现土地效益*大化
美丽乡村我的家,政策天地你我他,
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这里是乡邻茶话会第二期,
乡邻小可爱今天想跟大家聊一下大家关心的农村土地耕种的问题。
土地对于农民的生活是至关重要的,2021年国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无论是涉及到乡村基础设施方面的提升,还是针对乡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国家的扶持力度都在持续扩大!
随着2020年农村土地确权的收官,农村“一户一田”统一耕种的时机已经具备。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土地出让和租赁成本也在一路水涨船高。
我们现在就来聊聊,针对农村土地统一耕种大家*关心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01「农村土地统一耕种农民有哪些好处?」
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大型农机的使用已经很普遍了,这时候限制农业发展的,就是土地的零散和分散。今年以来,很多的农民已经领到了承包地的确权证书。
目前很多农村居民不愿意开展土地种植,就将耕地长期闲置荒芜,而这些闲置的土地资源,不仅没有得到合理的使用,还会因为长期闲置荒芜导致耕地地力下降。
通过耕地集中耕种,可以有效提高闲置耕地的使用效率,农村居民还能够通过土地耕地流转等来获得经济收益。
02「
耕地收回后,农民会失去土地吗?
农村耕地统一收回,集中耕种的并不是要收回农村居民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耕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农村居民享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不过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后,国家将农村耕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离。
而耕地收回集中耕种也是在这一基础之上,由农村集体组织统一收回耕地的经营权,交于农业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等群体开展规模化种植,所以耕地收回之后,农民并不会失去土地,而是在保留耕地承包权的同时,将耕地的经营权进行转让、流转!
03「
一户一田在2021年有哪些具体的推进动作,有哪些试点地区?」
从目前基层推进一户一田的情况来看,全国有三个省份正在进行相关的试点,分别是广东、陕西和安徽。
以陕西榆林市榆阳区为例,当地大胆探索制度后,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土地分散化、碎片化、农村农业发展动力不足等难题,整合完的耕地也达到了几十万亩,为当地的农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农业设施变得非常齐全,土壤的质量也大幅度提高了。
试点地区开展的一户一田政策就是把当地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把小田并为大田,实现化零为整,让组里的土地连成一片。这样做不仅能提高土地的种植效益,还能减少纠纷,降低种地农民的种植成本,从而推动农业规模化,土地集约化发展。
通过“一户一田”的推行,当地的土地资源不仅能够得到效益*大化,还能让村民适应当前农业规模化改革的需要,从而促进农民增收。
1、各类粮食作物种植补贴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的生产压力也是很大的,针对为人们提供了基本的粮食来源的作物,比如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都有相关补贴,只要是满足小麦、水稻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120元的补贴。
2、蔬菜种植补贴
为了鼓励农户加大蔬菜种植规模,提高蔬菜的生产品质,只要达到生产规模条件的,就可以获得几千元的补贴。
3、水果种植补贴
国家大力鼓励农户种植水果,种植土地达到质量要求、种植规模满足50亩以上以及种植品质达标,就可以申请补贴。
02「哪些情况拿不到补贴?」
1、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2、违法在耕地上修建房屋或者私自占用耕地,没有生产粮食作物或者蔬菜水果。
3、质量不符合耕地生产标准的。
关于农村耕地种粮补贴政策的详情介绍就到这里了,农村本身就是粮食生产的地方,耕地资源备受国家保护,通过耕地粮食生产,可以增加市场上粮食供应,保证居民的粮食来源,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
以上信息均总结自网络,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村委。
今天乡邻茶话会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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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国家推行的一户一田这项措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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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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