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保健食品违法违规案例


产品查出违禁成分、功效惹来多方投诉,央视点名的绿瘦集团引起各界重视

近年来,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和饮食结构的不尽合理,肥胖病在发达国家及经济迅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如瘟疫一样蔓延开来,发病率逐年攀升,且呈现年轻化态势。据调查,中国平均肥胖率达12%左右,肥胖总人数高居世界**。1985年,中国城市男性平均腰围是63.5厘米,而现已接近76.2厘米,腰围膨胀度在15%以上。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减肥市场愈发火爆,各种各样的减肥食品和减肥方案吸引来了广大消费者的注意,“绿瘦”正是其中的一分子。

以国内体重管理领导品牌自诩的“绿瘦”有着怎样的背景?绿瘦销售顾问给消费者们提供了一个怎样的销售套路?有关投诉与维权事件为何始终不绝于耳?央视的点名为何仍未阻止绿瘦集团一意孤行的脚步?因诈骗案而臭名昭著的九重九公司老板周平,与绿瘦董事长皮涛涛是否有关?

违禁成分,不可滥用

“不运动,不节食,听从营养师指导服用绿瘦产品,就能分解脂肪,养成易瘦体质”——带着这样夸张而诱人的广告口号,绿瘦逐步走入大众的视野。据官方介绍,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是一家以大数据为核心,集体重管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累计为超过1700万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绿瘦集团以体重管理为基点,辐射大健康产业领域,凭借大数据营销这一核心竞争力,通过洞察客户健康状况,结合“营养+运动+服务”科学体重管理维度,帮助客户健康有效地管理体重,为中国人的健康保驾护航。目前,绿瘦集团已经形成包括体重管理、电子商务、绿瘦美学馆、减肥训练营、智能健身房、形体美学中心、绿瘦俪媛荟等体重管理业务生态闭环的初步布局。

经查,绿瘦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原名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涛涛,注册资本2.1亿元,股东有优创投资有限公司、赣州谦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潘骏、皮红艳、张大超、杜行文淄博华立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毛玉琨、梁诗琪、淄博盈科圣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尔明、郭孝海、王志强、广州白鹅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皮涛涛,有资料介绍称,此人于1979年出生于荒湖农场西湖三队,十几岁就离开了家乡,来到广州打拼,是从一名广告业务员做起的。皮涛涛投身体重管理行业的初心,源自于一则日本消费者服用“排油丸”导致肝衰竭的新闻。在创业的同时,皮涛涛头顶上的光环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亮:广东省保健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保健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广东省诚信企业家、广东省优秀企业家、广州市荔湾区十大杰出青年……

就是这样一位看似名扬四海的“企业家”,就是这样一家业绩斐然的大型企业,却曾因产品问题而上了质检黑榜。

2011年5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绿瘦”一款产品不仅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而且在产品中查出“西布曲明”、“酚酞”等非法添加成分。此后,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查禁包括“绿瘦”在内的七种保健食品。“西布曲明”在我国属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的西药成分。该药是抑制中枢神经的化学药物,服用后易诱发心梗、卒中、心脏骤停等严重心血管疾患。国家药监局在2010年10月30日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当时,有一名曾供职绿瘦集团的管理人员表示,添加违禁成分,就是为了起到一定的减肥效果,留住消费者。但对此,有专家指出,酚酞是一种用于治疗便秘的临床处方药,也就是一种泻药,需在医师的指导下方可使用。如果过量或长期滥用,可造成电解质紊乱,诱发心律失常、神志不清、肌痉挛以及倦怠无力等症状。同时会诱发顽固性便秘、结肠炎、流产、大出血、甚至肠癌等疾病,女性长期服用还可能导致不孕。

2012年,在《羊城晚报》独家调查报道了风靡全国的绿瘦多款减肥产品被检出化学成分酚酞后,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马上派出执法人员对绿瘦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中国区运营中心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抽取多批次的减肥产品进行抽检。

但在检查中,绿瘦公司一口否认被检出违规添加“酚酞”的减肥保健食品为该公司产品,而当执法人员在其计算机销售系统查出报料人的购物信息后,竟又改口称“产品是被快递公司调包了”。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绿瘦公司本身既无产品配方,也不生产产品,其销售的所有减肥产品和保健品批准文号均由其供应商提供。供应商生产出产品后,再贴上绿瘦的商标,由绿瘦公司在网络上进行销售。

经查央视网,我们发现从2013年开始,CCTV和地方卫视曾不止一次地指出绿瘦集团的产品、经营模式存在各种问题。

2013年5月,山西卫视“7点**新闻”栏目指出“减肥产品绿瘦被曝无批号、违规宣传、功效质疑”。

2013年9月,CCTV13指出“绿瘦涉嫌违规经营,一环扣一环,环环皆有问题”,据央视报道,广东绿瘦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绿瘦集团前身)生产的两款热销产品,“玉人胶囊”和“贝兴牌左旋肉碱茶多酚”的产品批号,分别显示属于西安三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绿瘦公司涉嫌冒充保健品、注册地造假以及非法添加等问题。

当月24日,“央视新闻”还为此专门发布了微博。

此后,多地公安的官方微博进行了转发。

在眼下,“绿瘦减肥骗局”这个微博话题的阅读量已高达9.4万次,讨论数量有1303条。

投诉不断,维权之声

近年来,关于绿瘦的质疑之声一直不绝于耳,各种维权事件也正在不断发酵,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截止2021年1月上旬,在黑猫投诉平台上,关于绿瘦的投诉事件已发生了244起。投诉者们在该平台上对绿瘦集团的满意度只有两颗星(满分五颗星)。

有关投诉事件可谓是数不胜数:

限于篇幅,在黑猫投诉平台上出现的投诉,我们在此只列举其中一例作为典型。

有匿名网友投诉称:“我妈妈是个农村中年妇女,没有文化,11月3号在今日头条看到了绿瘦的广告,添加了一个瘦身顾问的。这个瘦身顾问和我妈说两个月650块钱就能瘦25斤且不会反弹。我妈一听这么好就花了650元买了一批药,又添加了一个专人顾问的,此人姓钟。钟顾问说先吃2天看有没有效果再反馈给我,11月5号药到了我妈吃了2天没有效果就打电话和钟顾问说了,钟顾问说这个药不适合你,要介绍一个减肥专家王女士给我妈订制一套瘦身方案,就这样,我妈为了瘦身方案花了2200块钱。过几天,钟顾问又打电话来了,说瘦身方案有3期,2200块钱的是启动期,下一步是减重期,这步**重要,要8000块。我妈一听又要8000元,当时已经有点不愿意了,问后面会不会还要钱,钟顾问说后面不会要钱了,不要考虑了,在平台上下单,我就给你安排发货。于是,我妈就又花了8000元买了一批药。12月2号,这个钟顾问又打电话过来说现在要代谢脂肪要19000元,我妈觉得太贵了,钟顾问说现在不能停了,停下来之后代谢细胞就会扩散、会胖几十斤,反正说了一大推。我妈又被他忽悠了,付了3000元的订金,那边货到付款就把剩下的钱给了。后面我妈自己没钱了就跟我爸要钱,我爸一听就觉得被骗了,就打电话给我把经过全说了。我妈吃这个减肥药期间一直没有胃口吃饭还经常闹肚子,这个月开始还月经不调持续好久了。”

该网友总结出了绿瘦的“四宗罪”:一、虚假宣传,承诺可以在不节食不腹泻的情况下瘦25斤;二、绿瘦的工作人员一直诱导对方购买产品;三、在对方表示不想再继续购买的时候还语言恐吓说停用产品就会反弹几十斤;四、产品有害健康,吃了之后没有胃口吃饭还腹泻甚至还月经不调。

不久,另有网友在这条投诉信息的下方发起了集中投诉,该网友也列举出了绿瘦的“四宗罪”:一、产品虚假宣传,承诺瘦到120斤以下,而且是在不节食不腹泻不乏力情况下,广告产品与实际产品不一致;二、价格不透明,产品明细单上并没有价格且顾问并未告知具体有什么东西,一件塑身衣居然要4800元;三、反复诱导购买产品,在对消费者明确询问是不是不需要购买产品、回答是的情况下,还让消费者购买产品;四、言语恐吓,消费者表示不想继续瘦身时,顾问说停用产品会反弹几十斤,身材会完全走样,身体也会出问题,不能停用;五、让人没有思考的余地,一定要让消费者在电话里就把金额支付掉,不能挂断电话。

该网友还晒出了相关截图:

现如今,承诺减肥功效的产品是越来越多,曾有绿瘦顾问对消费者承诺30天减肥30斤,对此,中国健康管理协会健康科普专委会副主任冯雪明确指出:这种迅速减肥模式可能会对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90%以上会反弹。科学的减肥方式是建立能量摄入和消耗的缺口,管理好自己的体重。

根据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药品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类似“一个月瘦15斤”这样的措辞已涉嫌违法。《广告法》中还规定,广告中不能出现无副作用等断言。我国《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也明确要求,保健食品的广告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效。

时间推移,投诉发酵

而在黑猫投诉平台之外的其他平台上,关于绿瘦的质疑之声也正变得愈发刺耳。

2017年7月,《中国消费者报》接到投诉:广东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其通过购买“绿瘦减肥”产品,一个月花费了7万元,体重却不减反增,**后得知遭遇了诈骗。据了解,像刘女士这样的受害者不在少数。

2018年3月,“消费保”发布《315维权特别活动:十大经典集体投诉案例》,绿瘦因“产品质量缺陷,售后服务欠缺”而榜上有名。当时,消费保已接到绿瘦集团的投诉285宗,前期接到投诉(30宗左右)后立即联系绿瘦集团,绿瘦公关部表示会跟进投诉人情况,投诉量增加至50宗左右时,消费保联系绿瘦集团,对方工作人员直接挂断电话,之后便一直联系不上。后来,由于投诉持续增加,绿瘦已经安排专人对接消费保平台的投诉问题,并表示会跟进协商处理,但从未回复处理结果。截止2018年3月,大部分在消费保投诉的消费者已经拿到大部分退回款项,但仍有少数投诉人对解决方案不满。

2020年1月,“江西都市广播”接到了关于绿瘦的投诉:赣州听众张女士向江西都市广播《消费时代》栏目反映,2019年6月到7月份,在网上看到广东绿瘦产品减肥效果不错,而且广东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承诺不用节食不用运动,可以瘦30多斤,就花了49488元购买了4个疗程的绿瘦产品。但减肥没成功,要求退款,遭到拒绝。张女士称,**次购买绿瘦的产品是搞活动,888元购买了两个月的量,说可以瘦10来斤,还不会反弹。但之后又说还得搭配其它产品一起吃,来来回回花了49488元。但吃了没什么效果,瘦了几斤,后来都反弹了。张女士认为,广东绿瘦宣传“无须节食运动,强拆脂肪,清脂轻松瘦”,明显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希望全额退还款项。

1月16日,张女士向《消费时代》栏目反馈,节目介入后,广东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每天有人跟进处理她的问题,双方一直在协商退款多少,但广东绿瘦**后又提出让她到广东参加减肥训练营,她不能接受,只想退款。《消费时代》节目又再一次对接了广东绿瘦售后服务电话,工作人员表示会去进一步协调处理,尽快给予答复。1月21日,张女士向《消费时代》栏目反馈,通过节目多次对接,广东绿瘦**终退还了她4万元费用,而且退款已经到账。

2020年4月,有消费者在领导留言板上投诉“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高价减肥无效拒绝退款”,对此,广州荔湾区委宣传部回复:(一)经调解,绿瘦集团明确表示与你不能达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向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终止调解申请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建议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经查,你的订单具体由喀什绿瘦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接,并由该公司员工向你提供体重咨询管理服务,你们双方通过网络电子平台进行预定、付款,因此由喀什绿瘦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你开具发票;(三)关于喀什绿瘦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问题,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议你向喀什绿瘦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关于绿瘦的投诉一直连绵不绝,这也引起了《海波热线》的关注。2021年1月,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听众热线接到了市民张女士来电反映:她在百度上看到绿瘦减肥产品的广告,在如此诱人的宣传下动心了,她花了几百元想尝试一下,没想到迎来的是绿瘦公司的减肥顾问,一轮又一轮的推销。在不花钱就可能前功尽弃的宣传下,她先后花了6万多元,购买绿瘦各种减肥产品,然而,收效甚微。张女士感到受骗了,要求绿瘦公司退款。一开始,绿瘦公司只愿退1万多,后来经过交涉,退款额提高到42000元。眼看还是有将近19000元打了水漂,张女士心有不甘,要继续维权。**终,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海波热线》节目介入后,绿瘦公司方面同意把张女士的退款额提高到45000元。

针对上述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律师曾表示,不论是保健食品或者食品,都不能用绝对化的语言宣传功效,减肥因个体因素不同会存在差异,如果经营者“以纯天然、没有副作用,多少天内减肥多少斤”宣传涉及虚假广告。普通食品不存在保健功能,非保健食品不能宣传功能,保健食品的宣传不能超出相关部门核准的功能,如果夸大就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涉嫌欺诈。消费者被误导消费可以与经营者协商退款或者三倍赔偿,主张权利,协商不好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起诉经营者。

在本篇报道中,我们了解到了近年来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众多关于绿瘦的投诉与维权事件,在下篇报道中,我们将着重关注的是绿瘦顾问是运用怎样的“套路”让消费者买单的,以及因诈骗案而身陷囹吾的周平,是否与皮涛涛有关,请继续关注微商电商内参。

文章来源:微商电商内参

**新涉嫌保健品诈骗罪不起诉案例汇总(2021年版)

作者:周淑敏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涉嫌保健品诈骗犯罪是司法实务中高发的犯罪类型之一,查阅、收集涉嫌炒保健品诈骗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理由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归纳的不起诉类型主要是“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诉讼法规定了7种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本文主要讨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这一情形。

本文通过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以“保健品”“诈骗”“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60份涉保健品诈骗犯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并从中挑选出18份具有代表性的不起诉决定书,归纳其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其余不起诉决定书仅列举案例和案号。

1.在案证据多为言词证据,且无其他实物证据与之印证,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案例:

李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西乌检公诉刑不诉〔2017〕3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3年初受害人萨某某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找其算卦,李某某以驱劫难保平安向受害人萨某某索要2000元人民币。过了几天受害人萨某某再次找到李某某帮其父母做法事驱病保平安,李某某再次向受害人萨某某索要8800元人民币。之后受害人萨某某多次找李某某算卦。李某某共计向受害人萨某某索要钱财30000余元人民币。

2014年04月受害人于某某通过同学萨某某认识了李某某,于某某多次找李某某占卜算命,李某某以做法事,保事和保财的方式共诈骗于某某10万余元。

2014年10月份李某某在锡林浩特市于某某家中为受害人王某甲做法事保婚姻太平,向王某甲索要1万元,而后受害人王某甲向于某某借了1万元,在于某某家中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某。

2014年09月22日杨某某找李某某占卜算命,李某某称为她念经可以帮助她的丈夫聚财生财,收取了杨某某4万元现金。李某某又以,为杨某某的丈夫解除劫难的名义让杨某某买了2000元的法事用品。2014年12月份,李某某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为杨某某的丈夫配制了治疗肝病的药,向受害人杨某某索要3万元。2014年12月04日受害人杨某某用其表妹王某乙的银行账户,向李某某的账户内转入了3万元人民币。2015年01月份,李某某为杨某某丈夫驱事做法保平安为由,向受害人杨某某索要10万元,2015年01月15日,受害人杨某某用其表妹王某乙的银行账号,分两次将99900元人民币转入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内。

不起诉理由:

本案证据材料中除了萨某某的陈述以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萨某某前后给过李某某3万余元人民币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1)李某某承认于某某**次给他的1000元现金的事。辩解称这笔钱是于某某自愿给的答谢费,于某某**次询问中也说她主动给的李某某1000元。

(2)李某某承认于某某给了他3-4万元。辩解称这笔钱是买香、买纸、买贡品和油灯的钱。

(3)于某某跟王某某带李某某和李某某妻子去海南游玩出的一切费用及赠送的物品属于赠与行为,不能认定为李某某有诈骗行为。

(4)在**次询问于某某笔录中,于某某陈述,2015年08月06日,跟李某某问海南项目的事给李某某转账过2万元。卷宗中李某某银行账户明细中并没有这笔记录。在第三次询问中于某某称,好像让别人给李某某转账过2万元,此证言与**次询问中的陈述不一致,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5)于某某在**次询问中称,2015年11月找李某某问关于煤矿项目一事,付给李某某5000元,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6)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于某某陈述,她找李某某算事算卦给了4-5次钱时,孟某某在场。孟某某在他第二次询问中称,他跟于某某去过李某某家两次,与于某某所说的4-5次不一致。孟某某,只有一次见过于某某在李某某佛堂上放过1000元左右的钱,无法证明李某某有诈骗行为。

(7)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于某某称,她跟萨某某去李某某家算事有3次,萨某某也在她第二次询问中称,多次与于某某去过李某某家,于某某一共给过李某某5-6万元钱。卷内没有其他证据与于某某跟萨某某陈述相吻合。

王某甲给李某某1万元的事实虽然有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实。但二人均属亲属关系,又无其他旁证,其证言缺乏证明力度。

杨某某在**次询问中称,李某某骗了她67万元。其中4万是帮她老公念经聚财要的钱,3万元是治她老公肝病开药要的钱。50万是与李某某合伙买羊的钱。杨某某称,如果王某某向李某某借钱,就将此款(9.99万元)付给王某某,后这笔钱用在购买巴林石头上。

杨某某用她表妹王某乙的账户转账给李某某的尾号为8367的建行卡的记录可以证明,50万和9.99万的转账事实,与杨某某陈述转账数额相吻合。但是,在李某某提供的李某某与杨某某、李某甲与杨某某的通话录音,这笔50万和9.99万元的用途与杨某某陈述不一致。通话录音中杨某某承认,李某某用这50万和9.99万的两笔钱买石头的事情她知情,也承认她跟李某某是合伙做生意关系,并表示李某某没有诈骗行为,王某某为何告李某某诈骗她不知情。所以这50万元和9.99万元应当认定为李某某和杨某某合伙做生意的钱。杨某某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称,从李某某处购买过4万元一次,3万元一次的保健品。以上陈述与**次陈述中的帮她老公念经聚财、治他老公看肝病开药等陈述不一致,导致前后陈述不相符,无法证明李某某有诈骗行为。其中以4万元购买保健品的事实,能够与李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本案已退回补充侦查两次,除了被害人陈述与亲属朋友证言之外,没有其他确切旁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诈骗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涉案公司业务员冒充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身份销售保健品或食品。

案例:

陈某甲、潘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达检公诉刑不诉(2017)15号、14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4年以来,陈某乙等人先后合伙开办“A公司”“B公司”,以合法公司为掩护,组织朱某某等一百余名团伙成员实施电信诈骗。该犯罪团伙实行公司化运作,专门以各种男女生理疾病人群为目标,通过在网络、等载体发布虚假广告,同时采用电话推销、聊天等宣传形式广泛收集客户资源。团伙成员按照固定的“话术剧本”、假扮“马天长”、“吕柳荫”等名医或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亲属或学生等身份,借打电话或“问诊”之机,进行“诊断”,扩大病情,采用“保证”、发送“成功案例”等手段诱骗客户购买其不具有药品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受害人达8945人,诈骗既遂金额为人民币10471810元,诈骗未遂金额为人民币1241224元。

陈某甲系该犯罪集团的出纳,负责该犯罪集团的财务工作,且陈某甲与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陈某乙是亲姐弟关系,主观明知犯罪集团的性质和该犯罪集团的作案手段,为该犯罪集团成功实施诈骗提供财务帮助,构成共同犯罪。

潘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会计,负责该犯罪集团的财务工作,且潘某某与该犯罪集团主要骨干张某某是夫妻关系,主观明知犯罪集团的性质和该犯罪集团的作案手段,为该犯罪集团成功实施诈骗提供财务帮助,构成共同犯罪。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甲、潘某某主观明知该团伙采用冒充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身份销售保健品或食品,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3.犯罪嫌疑人销售产品数额和拨打电话次数只有其供述,无相关书证证实。

案例:

刘某某、马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吉市龙检刑检刑不诉(2017)90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2年间,由陈某某主张谋划,并勾结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均已起诉),经三人多次共谋并分工,于2013年3月份注册成L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在陈某某组织下,以“400”电话呼叫系统为平台,以被告人王某某自封营养学创始人、中华糖尿病协会副会长(由陈某某联系操作获得),负责配方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健康就好”讲座等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该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招聘宋某某等客服人员,经组织培训后发给话术,均以“王博士健康辅导中心”工作人员名义,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信任。针对中老年人及患有各种疾病的人群,虚高价格销售维生素B族、钙镁片、益生菌、鱼油、蛋白粉、保健酒、大蒜饮品、糖御医远红外贴等40余种保健品(物),骗取被害人钱财。该公司赚得巨额利润,涉案金额人民8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亿余元。

不起诉理由:

刘某某、马某某销售产品数额和拨打电话次数只有其供述,无相关书证证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某、马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4.犯罪嫌疑人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收取的他人货款私自携带异地,很短时间内退回客户,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性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

赵某甲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安市汉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4年,赵某甲伙同陈某某、刘某甲等人,以刘某甲为法人登记注册H公司向老年人卖保健品,每个月返款,一年返清的方式,其实是抬高产品成本价格数倍进行诈骗。其中2014年10月刘某甲退出。2014年12月31日赵某甲组织客户参加H公司的铁皮石斛推销活动,向客户宣传介绍称:客户交2400元现金买一份(铁皮石斛),赵某甲承诺次日返款。但第二日赵某甲携带所收款潜逃。”案发后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并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让公司同事刘某乙配合其父亲赵某乙退赔所有购买人共二十七人购买款61400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不起诉理由:

本院审查认为,赵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收取的他人货款私自携带异地,很短时间内退回客户,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性不清楚。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未能查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5.犯罪嫌疑人辩解他们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采取欺诈手段,他们所卖保健品均是真实的,也没有将保健品宣传成药品,更没有说包治百病,使用报社名义也是得到了报社许可。现本案讲师未找到,报社事后又出具了授权书,该授权行为存疑。现有证据还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证实他们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并足以使众多被害老年人产生错误认识,故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

李某甲、董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分检刑不诉(2018)23号、25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6年5月,李某甲以一份江西广播电视报社在分宜县设置的读者服务机构称号,用于为江西广播电视报做宣传,后李某甲在分宜县开办“江西广播电视报读者生活馆”门店,并在分宜工商局以“分宜县安仁路创美日用百货店”的名义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另私自在新余一家广告公司雕刻了一枚“江西广播电视报分宜生活馆”的公章、一块与证明材料内容一致的牌匾悬挂在店内墙上。随后李某甲相邀被董某某、李某乙、郭某某三人合伙经营,其中董某某是店长、管理日常事务(占20%股份)。

2016年5月底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李某甲及董某某、李某乙、郭某某在未获得江西广播电视报的授权下,李某甲等人及聘请的发行员在分宜县城区冒充江西省广播电视报工作人员,以宣传“江西广播电视报”回赠读者的名义赠送礼品的方式,拉拢55周岁以上老年人,尤其针对退休职工干部,取得老年人信任后,再以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的方式组织老年人听讲,讲师由各保健品厂家指派专人授课,讲师在讲座中夸大六种保健品(亚麻籽油、羊奶、蜂胶、灵芝袍子粉、参灵草、酵母硒)的疗效,能治百病、能起抗癌作用等,将保健品鼓吹成药品,夸大功效,随后为每位购买了保健品的老人开具加盖李某甲私刻的“江西广播电视报分宜生活馆”公章的收据,以退款、打折等方式诱骗老年人以高价购买保健品,从而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电子数据证实受害家庭239户,涉案金额1719934元。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分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虽可以认定董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向分宜400余名老人销售了参灵草等保健品,销售金额达1719934元。但董某某等人辩解他们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采取欺诈手段,他们所卖保健品均是真实的,也没有将保健品宣传成药品,更没有说包治百病,使用江西广播电视报读者生活馆的名义也是得到了江西广播电视报社的许可。现本案讲师未找到,江西广播电视报社事后又出具了授权书,该授权行为存疑。因此,现有证据还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李某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李某甲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并足以使众多被害老年人产生错误认识,故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6.犯罪嫌疑人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行为人没有主观共同故意,没有投资分红,也不参与领取工资、没有销售业绩,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事实。

案例:

崔某某、孙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86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2018年8月,朱某某(已判刑)等人注册成立Z公司,以“某某中医馆”门诊为幌子,以保健品充当药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治疗效果,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自2018年的4月份开始,因表亲关系,朱某某多次让崔某某、孙某某夫妇给“某某中医馆”帮忙采购中药材,崔某某收取采购药材的返利共计4000元。

不起诉理由:

崔某某、孙某某与朱某某等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在该公司没有投资分红,也不参与管理领取工资,也没有销售业绩。本院认为,崔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百七十七条**款

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绝对不起诉。

7.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销售保健品过程中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其对他人虚构事实具有主观明知。

案例:

房某某、梁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大检刑不诉〔2020〕135号、136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房某某与梁某某合伙开了V公司,并在邵阳市经营“优等健康生活馆”。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房某某与梁某某以交3300元可免费获得威海某制药有限公司的保健品“鲑鱼油”一份,以收取现金方式骗取张新华等16名老人共计人民币16.5万元,截止2019年10月10日,已退还受害人损失4.6万元。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认定房某某、梁某某对其销售的产品虚构事实或明知他人虚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8.犯罪嫌疑人虽有参与诈骗活动的客观事实,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害的结果。

案例:

冯某某、李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句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4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冯某某等25人作为南京、无锡、常州、浙江等地的经销商,与南京D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福地平台工作人员相勾结,以经销商组织免费旅游为由,将被害人诱骗至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宾馆,并将提前获取的被害人身体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等信息提供给福地平台;再由福地平台勾结假专家作为讲师进行讲座,根据经销商提供的信息制作虚假的体检报告,通过虚构病情、夸大保健品疗效、虚构事实的方式,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假冒“口服免疫球蛋白”“寿之宝新起点”楚冠胶囊骗取钱财。诈骗总价值人民币601948元。其中冯某某参与诈骗价值人民币11235元、李某某参与诈骗价值人民币27960元。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句容市公安局认定的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冯某某、李某某虽有参与诈骗活动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害的结果。句容市公安局上述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不能查明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9.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案例1:

李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耒检公诉刑不诉(2016)50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耒阳市不断向客户宣传其所销售的珍奥核酸等保健品可能涨价,如果先向其预付一件珍奥核酸的购货款(每一件10盒,每盒556元,共计5560元),将来取货不仅不受涨价的影响,而且还可以获得等盒数量的赠品或公司组织的每人2800元大连旅游。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陆续收取被害人芦某某、陈某某、姚某某16人预付款后,仅给部分受害人发放少量产品或送赠品,并将预付款用于打牌、生活开支等而亏空。2014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离开耒阳到云南,并更换联系方式。截止案发前,各被害人尚未发放产品的货款共计97355元。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耒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预付款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2:

刘某某、谢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5)3号、6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起,谢某某伙同蒙某某针对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在未办理食品、保健品等营业资格证件,未核实从贺某某(待查)处购买的牡丹籽油产品是否合格的情况下,聘请刘某某向老年人推销牡丹籽油产品。刘某某提供国家领导人批示的虚假材料,虚构国家重点扶持项目及国家补贴80亿元的事实,杜撰产品具有延年益寿、降血脂血压、治疗心脏、糖尿、脑瘫等疾病的保健治疗功效,采取举办健康讲座、抽奖赠送、免费使用、上门取钱等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以每盒5880元的价格向老年人售卖牡丹籽油产品。自2013年12至2014年5月,刘某某、谢某某销售中华国礼套装牡丹籽油系列产品的销售金额为426594元。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刘某某、谢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10.犯罪嫌疑人虽然虚构身份向他人销售保健品,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保健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且推销时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

李某某、鲁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京房检公诉刑不诉(2017)83号、74号、75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6年6月至11月间,王某某伙同李某某、鲁某某等人以医院、医生等名义向兰某某、孙某某等多名被害人推销公司的保健药品,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鲁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受王某某指使协助他人以虚构的身份向被害人兰某某等人销售保健品,但无法证明已销售保健品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在推销时对产品的描述是否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

11.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对钱款性质具有主观明知,另外,犯罪嫌疑人虽然虚构身份向他人销售保健品,但不能证明其犯罪数额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案例:

王某甲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京房检公诉刑不诉(2017)73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至11月间,王某乙(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以医院等名义向被害人绳某某推销公司的保健药品,并以能够帮助绳某某报销药费、疏通关系等名义收取绳某某人民币13万余元。另,2016年6月至11月间,王某乙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以医院等名义向兰某某、孙某某等多名被害人推销公司的保健药品,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受人指使自被害人绳某某处取回诈骗的钱款,但不能证明其对该钱款性质具有主观明知,而对于王某甲虚构身份向被害人张某某等五人销售保健品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犯罪数额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12.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数额无法认定,不能证明其犯罪数额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案例:

王某乙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19)147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王某乙于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卫生服务站等处,使用其自己及使用胡某某、李某某、王某丙等人医保卡,为自己家人开具安宫牛黄丸、排毒养颜胶囊等保健品药及祖师麻膏药、强力枇杷露等非医保药品,骗取医保内基金总额22678.03元。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乙涉案具体数额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13.犯罪嫌疑人销售的保健品系具有保健功能的合格产品,且本案违法所得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

吴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余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至9月,吴某某在贵州F公司以每瓶8元的价格进购了保健品藏红雪草片361674瓶,每盒藏红雪草片装6瓶,总共进购了60279盒藏红雪草片。在进购藏红血草片的同时,吴某某在成都T公司以每盒72元的价格进购一万盒海洋鱼多聚汰,在互联网上以每台180元的价格购买数千台瑞光高频细胞仪。吴某某在进购了这些产品后,录制了销售产品的宣传视频,以两盒藏红雪草片、两盒海洋鱼多聚钛和一台瑞光高频细胞仪作为一套保健品销售给经销商。宣传视频中,主讲人吴某某声称藏红雪草片能降三高,防癌治癌;瑞光高频细胞仪能治疗和缓解各种疾病,哪里痛就照哪里。

经销商进购上述保健品价格为1400元/套,经销商零售价为2800元/套。以上述虚假宣传的方式,吴某某向全国各地的消费者销售,非法获利上千万。

不起诉理由:

经查,藏红雪草片为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仅具有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的保健功能;海洋鱼低聚肽为普通食品;瑞光细胞仪无相关产品注册信息和生产企业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某某销售保健品套装违法所得数额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14.在案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是诈骗犯罪,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诈骗行为。

案例:

杨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姑检刑不诉〔2020〕51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杨某某(超市员工)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4月25日先后两次伙同胡某某(超市老板)带被害人至常州溧阳“老将军养生基地”,通过夸大保健品疗效、“会销”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高价购买“国泰同康”保健品。其中,杭某某购买10000多元的“国泰同康”保健品,顾某某购买6000多元的“国泰同康”保健品(后退货);骗胡某某夫妇购买30000多元的“国泰同康”保健品(后退货),徐某某母女购买6000多元的“国泰同康”保健品。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观上明知系诈骗犯罪、客观上有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故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5.犯罪嫌疑人成立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事发后已退款,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

王某甲、张某甲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包检公诉刑不诉(2018)48号、49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张某甲和王某甲以合肥P公司名义,积极发展老年客户参加所谓的“保健品健康养生”讲座,勾联保健品厂家,以发放小礼品、购买保健品多返还钱为诱饵,吸引老年客户,采取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和优惠政策,承诺交钱后将会有“大大的惊喜”、“钱用信封封好,背面写上自己的名字,还是你们的钱”等欺骗方法,使得老年客户误以为交钱不但能多退钱,还能免费试用“保健品”,从而主动出资认购产品。一旦交钱后,合肥P公司便与“保健品”厂家按照事先约定五五分成获利。事后,老年受害人要求退钱,但王某甲按照张某甲“将此事压着”的授意,编造各种理由,甚至使用“王某”的假名字给部分老年受害人打欠条方式拒不退钱。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报案人事发后已获取退款,不符合起诉条件。

16.犯罪嫌疑人负责犯罪团伙人员的接送、生活事务,属事务性工作,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帮助行为。

案例:

张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渝铜检刑不诉(2019)15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从2016年2月底开始,鲁某乙、鲁某甲和鲁某丙等3人冒充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301医院、同仁堂、健康中心、康复中心、上海中国养老基金会、上海中科院等机构的专家、教授、医生、主任、经理、会长等身份,对老年人进行“关爱式”问诊,以赠送小礼品、搞活动,在快递包裹中夹带刮奖卡,诱使老年人多次掏钱购买廉价劣质不具有任何治疗功效的三无保健品,从而多次诈骗老年人钱财。

韩某某雇佣张某某负责接送女话务员,为话务员做饭,打扫诈骗窝点的卫生,给韩某某打打下手,偶尔会叫张某某送货物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顺丰速运快递点去邮寄,韩某某给张某某承认每月**低可分3000元,**高可分得5000余元,根据韩某某所挣钱的多少来衡量多分钱数。张某某在明知韩某某、鲁某甲、鲁某乙等人在实施诈骗,仍然为该诈骗团伙提供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从韩某某处分钱获利,系帮助行为。2016年2月以来,张某某在韩某某诈骗团伙中非法获利至少20000元。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在案证据证实,史某某证实张某某具有接送话务员,做饭,对韩某某组人员进行部分监督等行为,其参与诈骗,对诈骗具有帮助行为。而韩某某证实张某某受雇佣负责韩某某组的接送、生活事务,属事务性工作。其余人均证实张某某只是在韩某某指挥下从事事务性行为。张某某本人只是承认受安排从事接送,照顾生活的行为。以上证据对张某某是否参与诈骗存在较大的分歧。经过补充侦查仍然不能排除。因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参与诈骗的证据不足。

17.涉案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不属于犯罪行为。另外,犯罪嫌疑人虽是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且系公司老板的妻子,但其仅负责给员工发工资,对与诈骗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

胡某某诈骗案-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案号:

阳检刑四刑申复决(2018)7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河南J公司成立。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为:网上批发零售:服装、衣帽、电子产品及耗材、医疗器械、日用百货、化妆品。而该公司实际经营的是保健品。胡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授意售后部工作人员在向客户销售保健品的过程中,使用广东的网络电话,虚构广州健康指导中心专家的身份,通过虚构无效退款先缴纳税金、公司有满额报销等手段诱骗客户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支付、快递代收货款等方式向该公司汇款。截至案发,该公司售后部人员通过上述诈骗手段诈骗潘某某、王某五、沈某某、常某某、王某六等107人共计1684617.7元。

不起诉理由:

本院复查认为,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河南J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虽然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但该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不属于犯罪行为。该案的诈骗行为是在该公司成立售后部门后以缴纳税金、满额报销等手段开始欺骗客户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虽然身为河南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真正的总负责人是张某一(系胡某某的丈夫),胡某某在公司期间负责过公司的销售(非售后)、财务、招聘、培训等工作,2014年8月至10月间因怀孕离开公司,后在家用网银给员工发工资,对该公司售后部工作人员虚构缴纳税金、满额报销等手段欺骗客户付款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否认其参与和知情,在案证据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均不能证实胡某某参与欺骗客户钱财的行为。因此平定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原不起诉决定正确。

涉保健品诈骗案中,除了上述不起诉案例以外,还有许多不起诉案例,本文仅列举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

1.案例:

董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吉昌检刑检刑不诉(2017)46号

2.案例:

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兰检公诉刑不诉(2017)73号、74号、75号、76号

3.案例:

邵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兴隆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2号

4.案例:

沈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5.案例:

汤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6.案例:

王某甲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句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7.案例:

王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京顺检公诉刑不诉(2016)99号

8.案例:

向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京房检公诉刑不诉(2017)76号、78号、82号

9.案例:

郑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庐阳检刑不诉(2018)53号

10.案例:

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会检公刑不诉(2018)9号、11号、13号

11.案例:

曾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佛明检刑不诉〔2020〕137号

12.案例:

陈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50号

13.案例:

李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铜耀检诉刑不诉(2020)4号

14.案例:

汪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包检公诉刑不诉(2017)121号

15.案例:

张某甲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常检一部刑不诉(2019)119号

16.案例:

董某甲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

兰检公诉刑不诉(2017)66号

揭秘保健品营销:打中医药旗号 遇到问题投诉无门

?保健品和药品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百条,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如果监管执法不力,就会导致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些事件如果不是公开发酵,消费者个体的力量是非常微弱的。如果涉及金额不是很大,受害者往往放弃维权

?保健品不是万能的,“是药三分毒”,中医药保健品主要通过以偏纠偏的方式改善人体机能。因此,在身心健康的情况下,误服保健品很可能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备受关注的“权健事件”公开曝光之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会议,就整治打着中医旗号的养生保健服务乱象,保障群众健康进行专题研究。

会议要求,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针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培训、保健服务及产品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和梳理,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速处理,绝不允许任何机构、人员借中医药之名行违法违规之实,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损害中医药形象。

近年来,打着中医药旗号的保健服务及产品有很多,也存在不少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保健品营销多样化

夸大宣传真假难辨

除了在媒体上公开推广以外,打着中医药旗号的保健品营销行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比较常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名在校生罗保成(化名)的老家亲戚就受到这类打着中医药名号的保健品营销推广的影响。

从罗保成给记者展示的家族亲戚群聊记录来看,有些人在里发布了关于一款果汁类产品的广告文章。

据罗保成介绍,他的一位亲戚**早接触到这款产品,声称此产品依靠中医药理论研制而成,“小到鸡眼,大到癌症,都能治愈”。罗保成的几个亲戚购买了相关产品,并且向更多的亲戚朋友推销。

有的亲戚在接触此类产品后,扬言“西医都是骗人的,很多病人耽误治疗,甚至丧生,都是因为轻信西医”。

罗保成对此很无奈,“所谓‘粉到极致就是黑’,这样极端的言论会影响中医药的名声”。

他给记者展示了一瓶亲戚免费赠送的上述果汁类产品。记者看到,该产品罐型包装,体积不大,瓶身为黑底绿字,上面还印有水果图片。

记者打开盖子试喝后发现,此种液体呈酸味,入喉后会返上一股类似于藿香正气液的药味。

“本来想把这个东西当饮料喝,但没想到这么酸。不过,喝过的亲戚暂时也没有出现不良反应,大概是无功也无过吧。不过广告中说的能治那么多病应该不是真的。”罗保成说。

记者登录这款产品的官网首页后发现,此产品注明为“国家队运动员备战保障产品”,此外还有相关新闻资讯。

江苏省南通市市民陈新(化名)也告诉记者,现在有一些微商喜欢售卖打着中医药旗号的产品,令人真假难辨。

“我在朋友圈里曾看到过宣传能防治乳腺癌的‘中医药原理内衣’,能调理新陈代谢的‘减肥中药敷包’等。”陈新说。

遇到问题投诉无门

公众心理屡被利用

在“权健事件”发生之前,一些打着中医药旗号的保健服务及产品就暴露出不少问题。

伪专家“神医”刘洪斌

2017年,针对闹得沸沸扬扬的“神医刘洪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回应,虚假医药广告事件中的“刘洪斌”不具有中医医师资格,未在中医医疗机构任职,也不是所宣称的“苗医传人”,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中也不存在广告中提到的“中华中医协会”。“刘洪斌”相关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

与刘洪斌类似的“电视神医”还有李某某、王某某等

据相关媒体披露,李某某在不同的节目中不仅拥有中华医学会主任委员、全国方剂学专家的头衔,还拥有著名糖尿病医学专家、著名国医、糖尿病DCR疗法创始人、中医药科研委员会委员等头衔。他所推广的“产品”也多种多样,有号称比冬虫夏草的功效强几十倍的裸藻;有不用胰岛素不吃降糖药,就能调理糖尿病的“DCR代谢修复疗法”;有可以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纳豆细胞再生疗法”;甚至还有可以减肚子的“一子三叶茶”。王某某也是电视虚假医药广告代言人,以多个身份宣称自己是中华中医药学会专家、中医世家第六代传人。

记者注意到,网上关于此类的投诉并不少。比如,有网友爆料称,一款名为“某某药业中药透皮贴”的产品号称不打针、不吃药,专门给婴幼儿贴敷治病。

这名网友称:“一个孩子贴敷的费用每天是200元左右,我的孩子生病后接受了这种所谓的绿色疗法,从感冒贴到重症肺炎,**后入医院抢救。”

网友还查到此药品在药监部门无备案,属于三无保健品,去投诉后得到的回复却是“某某中药透皮贴有国家的相关文件,是合法的”。

“包治百病”“某时某地某人绝地重生的成功案例”“不需进医院,在家把病治好”……这些听起来比较夸张的语句,为何总能吸引消费者?

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应用心理学专业的杨开(化名)向记者分析:“我国民众对中医药大多充满了敬畏。不良商家往往利用这一点,打着中医药的噱头吸引受众。加上医学的专业性,导致非专业人士对医药治疗方面不了解,于是容易出现病急乱投医的状况。”

一些公开案例显示,打着中医药旗号的保健品虚假营销行为往往多针对中老年人。杨开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中老年人对身体机能衰弱的恐慌日益加深。不良商家抓住了中老年人这一心理弱点,肆意吹嘘产品的奇功异效。”

“同时,有些人贪便宜的心理也使不良商家有机可乘。”杨开认为,除了假借中医药名头进行营销之外,有些商家还采用类似于传销的方式推广,在**初几次宣讲会上采取免费赠送生活用品等方式吸引人,并开展“拉人头,礼品翻倍”活动,不少贪便宜的人就会被此吸引。

保健品药品本质不同

以治病为目的是关键

在北京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教授王岳看来,“保健品”这一称谓是有问题的,保健食品才是其真实属性。在有些发达国家,保健食品被称为FunctionalFood,即功能性食品。

“有人提到应取缔保健品,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因为在国际上保健品是存在的,但其与药品有本质区别,永远不可能替代药物。”王岳说。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副教授邓勇则认为,保健品和药品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百条,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根据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药品要受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制,保健品则要受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制。”邓勇对记者分析。

在王岳看来,当下,我国保健品、药品的边界模糊化,使得大众传媒对保健品的一些推广容易误导消费者。广大消费者可从商家广告的词语描述中分析其正规与否。保健品只是一种特殊的食品,一旦保健品的宣传口径中出现了“替代药物”“有治病功效”等字眼,则说明此商家是不诚信的,涉嫌虚假宣传,民众不应考虑消费其产品。

邓勇对记者解释称,真正的中医药保健品应该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从实际效果来说,中医药保健品的各种原料及其**终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且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次,从形式来说,真正的中医药保健品的配方,其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果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则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后,中医药保健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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