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夫妇在关系破裂后无法就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权等问题达成一致。他们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法来离婚。诉讼离婚的第一步是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那么离婚案件管辖权利是如何规定的呢?鹊哥心理编者今天与你讨论了离婚管辖的权利。
一、被告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的法院应负责
1.《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规定了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即原告是被告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到被起诉期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的地方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法院应优先于住所地法院。然而,在实践中,当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惯常居住地时,只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才能被起诉。(情感问题的咨询可以通过导师\/信来补充:)
二、离婚案件管辖应由原告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的法院管理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家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增加了“可以”一词,这意味着放宽了对这类案件的管辖,以便于离婚诉讼。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因身份关系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的诉讼;
(2)关于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踪的人的地位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针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三。特别离婚管辖权利
民事诉讼法解读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口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确定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和被告双方均被注销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户口迁出后未定居且有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当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适用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义务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四。[/S2对军人婚姻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均为军人或军事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五.对外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解读
第十三条华侨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定居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住所地或者一方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均未定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定居的,仅以分割国内财产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5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在“华侨”的定义中明确解释了“定居”的定义:“在东道国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或者在东道国未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在东道国连续5年以上取得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视为在国外定居。海外学生(包括公立和私立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或在国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
VI,离婚管辖通过书面协议商定[/s2管辖法院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4条规定,如果双方在解除婚姻或收养后因同居或财产纠纷而同意管辖权,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其他与纠纷实际有关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不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其他与纠纷实际有关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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