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程序如何进行?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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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利的,是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要求其立案,但这也是有具体的监督程序的。那么立案监督程序如何进行呢?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立案督察一般是由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对于案件处理立案方面是否合理进行的一种检查,是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公安机关立案错误或者没有及时立案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立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制作。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决定对人民代表立案的程序作了特殊规定:

  1、对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直接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

  2、对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3、对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分别按照上述方式通报情况。

  4、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二、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

  最后,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立案监督程序如何进行以及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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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遇到官司的时候是有误区的。大家都想要找个把这个单列出来不是因为我是擅长做刑事业务的律师,所以有所偏向。而是因为刑事诉讼本身就是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同一级别的一级门类,绝对有单列出来讨论的资本。

其次也确实是因为刑事案件专业性极强,程序牵涉部门多,流程繁杂,案件关键节点稍纵即逝且不可逆。错过了就永远错过了,不会给当事人留反悔的余地,这类案件非常考校律师的学习能力和办案经验。

刑法理论艰深复杂,专心钻研刑法的律师很少在别的领域再有专长,同样的,不专门钻研刑事问题的律师也很难在刑事业务中有所建树。

比如我发现很多人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观念,只要人不被抓起来就好像没事一样,一旦人被抓就慌了神没头苍蝇一样乱转。殊不知刑事案件是一个完整的流水线作业,公检法三家互相协作又互相制约,司法惯性极大,一旦立案再想撤销案件的概率非常小。

所谓上医治未病,一旦发生纠纷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时,尽快妥善处理不要让司法机关立上刑事案件才是上上之策。

比如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或者诈骗案件,受害人一般都不会直接去公安报警,而是会与加害人协商,如果加害人向律师咨询,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估,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只要被害人去报案就会启动刑事程序,这种情况下尽可能筹集资金弥补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损失得到弥补,加害人也不用去坐牢,受到损害的法益也能在第一时间得到修复。

再比如打架斗殴案件中,在受害人受伤的医疗诊断病例出来之后,及时找律师评估受害人的伤情是否达到轻伤,如果达到轻伤,那么受害人一旦申请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下来之后,公安会尽快立案,启动刑事程序。

所以如果检查结果显示可能达到轻伤,公安一般会组织双方调解,这个时候尽可能调解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往往也不会坚持做伤情鉴定把对方送进监狱。犯罪对谁都不是一个好玩的事情。

这个阶段属于刑事风险防范业务,律师介入的话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工作量小,成效高,收费较低。所以遇到事情能讲一句“给我的律师打电话”,不仅有范,真的是有实实在在的用处的。

正式介入刑事案件以后,律师的重点工作在于把握重要节点,比如取保候审、批准逮捕、认罪认罚、检察院评议起诉等,这些节点每一个都可能对案件走向有重要作用,而且稍纵即逝。律师的工作不仅仅在庭上,很多有效的刑事辩护往往是在庭前最容易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说律师服务也是一分钱一分货。比如一个案件收费较高,我会多看几遍卷宗,多写一些文书,多和检察官进行几次有效交流。如果收费较低,我只要能保证基本办案质量就行,不会花更多的心力。

任何一个行业都是德不配位的人最容易出事,律师行业也不例外。

真正牛逼的律师绝对是名气足够大但又光明磊落经得起行业审查的律师。坑蒙拐骗的律师一时爽,但天花板很低,到达一定高度之后容易树大招风。

所以,代理费在一定金额之下的时候,好律师坏律师往往鱼龙混在,但超过一定金额之后,收费越高的律师是好律师的可能性越高。你花三十万请到坑蒙拐骗律师的可能性肯定比花两三万请到这样律师的可能性小得多。

法律语录:

1、如果刑罚权不受限制,那一切正义都有可能被架空,而且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来架空正义。

2、现代社会,刑法一定要有两个价值,一个是保护机能,惩罚犯罪,保护法益;另一个是保障机能,保障人权,限制刑法权。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去运行,所以在现代社会刑法不再像古代一样是个刀把子,因为大家看到刑这个字就觉得他像刀把子。在现代社会,刑法是双刃剑,他有两个刃,一个刃砍向犯罪分子,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还有另外一个刃,砍向司法机关,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利。

3、法律无非解决社会生活矛盾,法律人的判断永远不能超越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

4、看见的正义你不需要去相信,看不见的正义才是需要去相信的。

3、犯罪是可怕的,但是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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