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新)


近年来,关于食品、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和广告的投诉举报层出不穷,不仅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身份”标签要素不足的问题,还有涉及标签、广告中含有虚假宣传内容、营养成分该标示未标示,标示有误等食品“规范”标签要素瑕疵的问题。对生产企业而言,食品包装标签规范日益成为其质量品质部门审核的“重头戏”。因为稍有疏忽,企业有可能就会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纠纷。对食品监管部门而言,随着投诉、举报、案件的增多,提高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的跟进学习也“迫在眉睫”。

在此,笔者结合近段时间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案件和食品标签虚假宣传整治成果,汇集食品、保健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浅谈食品、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和广告“易错”注意点,希望对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基层执法人员有所裨益。

如何辨别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与广告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会很自然地被包装上的一些文字和图形所吸引,而这些包装上的文字和图形有时候看起来颇有点“广告”的意思,但是又感觉属于食品标签的内容,对此经常“一头雾水”。到底它属于标签还是广告?

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食品标签的定义:“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说,食品标签上使用的文字、图形、符号如果具有推销商品作用的话,就属于传播媒介,符合“广告”的内涵。而一些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等宣传用语有可能本身就是其做广告时的宣传用语。可见,食品标签可能会与广告“竞合”。即食品包装上文字、图形和符号既可能是标签,也可能是广告。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七十八条和七十九条也对保健品进行了类似规定。显然,对食品、保健食品“标签”和“广告”的分开规定,表明两者处于并列地位,在虚假宣传违法处罚的法律适用上也将有所区别,所以《食品安全法》在这两个法律责任部分也是分别规定。

那么当“标签”和“广告”竞合时该如何做相对判断?

笔者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中“一般要求”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这些内容属于标签特有的“食品身份证”要素,不认为是广告。其他在一般要求以外的,涉及到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只要符合《广告法》中商业推销特征的,都可认定为广告。当然,在一般要求中,一些允许的非强制性标注内容,如食品名称中规定:“可在前或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像“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等,或者在配料表标示中非法附加相关形容词修饰的,一旦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广告。

食品、保健品包装标签的规范

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销售领域,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食品经营者,都有可能因食品、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和广告问题,面临行政处罚和诉讼。如果因为只注重产品品质控制,保证食品安全,而忽略食品的“外在需要”,在食品包装上“不拘小节”,就容易给企业带来包括罚款、名声、运营等多方面的损失。因此,及时掌握一些食品包装标签的法律法规要求,按规定办事,做好包材预先审核,生产审查,至关重要。作为食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包装标签和广告知识宣传也“势在必行”。在此,笔者节选食品、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和广告上可能涉及投诉举报“重灾区”的内容,最容易被“遗忘”的标签规定要求进行分块罗列,以供参考。

(一)食品包装上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1、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无论是否与生产者地址一致,均为必须标注的标识项目),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

3、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4、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5、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预包装食品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照递减顺序排列,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复合配料,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注要求,在配料清单中与其它配料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使用所谓“复合添加剂”的,应当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种复合成分与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行标注。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而在配料清单中标注。加工助剂可以不在配料清单中标注。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7、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8、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9、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10、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1、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1)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2)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3)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12、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2011 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二)食品包装上标签标注形式要求

1、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2、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3、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4、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5、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6、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预包装食品为35平方厘米),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7、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标题为“营养成分表”。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食用方法方面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适宜人群方面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

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注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标示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具有特殊的标识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按照GB7718-2011和GB13432-2013执行。对于符合GB13432-2013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果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其功能声称用语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三)食品包装上标签标注的“禁区”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1、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7)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2、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1)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食品包装以下用语不得有:(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23)抑制肿瘤。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齿落更生”或其他类似用语。

4、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和内容

《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18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注意: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四)食品包装标签配料表的标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4配料的定量标示要求:“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这里的“强调”,“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的具体理解,笔者建议可以参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60号中的裁判要点进行理解: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配料本身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达到推销的目的,类似于广告宣传,可以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但应对应进行含量的真实标示,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食品标签进行了特别强调,却未标明所强调成分的含量,或根本无该成分,则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很容易被投诉举报标签成分含量该标未标,涉及虚假宣传,加大了生产企业被行政处罚和赔偿的风险。

对食品包装上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不仅需要符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4配料的定量标示要求的规定,还需要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营养声称的要求。该通则强制标识要求:“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但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1、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2、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3、包装总表面积≤100 cm2 或最大表面面积≤20 cm2 的食品;

4、现制现售的食品;

5、包装的饮用水;

6、每日食用量≤10 g 或 10 mL 的预包装食品;

7、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注意: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标准执行。

以上从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标注形式两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展开,重点详叙了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标示要求,同时对标注“禁区”进行详实罗列,旨在能给对食品包装标签规范处于困惑的人们带来些许帮助,并希望以此为点,对食品包装标签的规定进行全覆盖学习。

对生产企业而言,单纯重视食品品质安全,却容易在食品包装标签、广告问题上“大意失荆州”,面临行政处罚,法律纠纷。对食品经营者而言,注重产品“身份”标签要素进货查验,却未认真做好食品“许可”标签要素进货查验,甚至未能落实食品来源索票索证制度而面临行政处罚。如果能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至少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被处罚的风险。当然,这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的宣传,也需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掌握,更需要生产企业,销售经营者的思想重视。

来源: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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