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劳务派遣?
在国内劳务派遣业界,目前对此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劳动保障部门多称劳务派遣或劳动力派遣;人事部门称人才租赁或人才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与受派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派遣机构雇用员工并派遣该员工至受派机构工作,派遣员工接受受派机构指挥监督,但薪资由派遣机构支付,派遣机构从派遣业务中营利的劳务经济活动。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雇用”与“使用”相分离。这是劳务派遣最重要的特征。劳务派遣中存在派遣机构(中介组织)、派遣员工(劳动者)、受派机构(客户)三方关系。员工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是为雇主工作,而是为雇主的客户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员工不是受雇主的指挥监督,而是听从受派机构的指挥命令。这与传统雇用关系有着明显的不同。二是劳务经济活动。即派遣机构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而获取经营收入。
二、怎么认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就其本质来说,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从合同生效开始到劳动合同终止结束,是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总和,而劳务派遣,存在“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征,因此与传统“雇用——使用”一体的劳动关系运行有着明显的不同。
1.存在“共同雇主”的特征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派遣机构是法定用人单位(雇主)。受派机构实际使用派遣员工,是事实用人单位。因此派遣机构和受派机构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共同行使用人单位的职能,成了“共同雇主”。受派机构负责安排岗位,分配工作任务,提供劳动场地和劳动工具,具体管理派遣员工的劳动,但不直接发工资给派遣员工,而是将工资款项以劳务费名义付给派遣机构,由其再发给派遣员工。除生产管理以外的其它职能,均由派遣机构承担。
2.名义雇用与实质雇用关系并存
在传统的雇用关系中,以支付劳动报酬而获取劳务给付的一方为雇主,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一方为雇员。雇主与雇员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雇用关系后,雇主获得对雇员的“劳务请求权”和“指示命令权”,这是雇主地位在法律上是显著的特征。在劳务派遣“三方”雇用关系中,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不对(派遣机构)提供劳务,而是由受派机构通过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从而获得对派遣员工的“劳务请求权”,并承诺支付派遣员工劳动力再生产等有关费用。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遣员工在劳动中必须服从受派机构的指挥和监督,为受派机构劳动。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受派机构和派遣员工之间存在实质雇用关系,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存在名义雇用关系。
3.劳动合同订立以受派机构同意为前提
由于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劳务派遣属于“登记型”派遣就业,派遣机构只有在受派机构提出用人需求的情况下才会将符合条件的“登记在册”员工推荐去面试。当受派机构同意“录用”后派遣机构才会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与传统劳动合同订立条件和程序有所不同。
4.劳动管理事务内、外实施相结合
在劳务派遣运行中,劳动管理事务中可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生产性内部事务,由受派机构承担,主要有受派员工工作任务分配、工作岗位安排、工作纪律监督、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等。二是非生产性外部事务,由派遣机构承担,主要有受派员工的招聘、初试、录用手续办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工资分发、社会保险缴纳等。从工作内容来看,派遣机构成了受派机构的“第二人力资源部”。受派机构正是利用派遣机构在人力资源事务管理上专业化、集约化的特点,由其来分担外部事务性工作,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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