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收获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所,主观上具有藏匿、保管的故意。转移是指移动和运输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那么如何理解犯罪所得呢?接下来,让我们跟随编辑一起学习。怎样理解犯罪所得
从字面上看,犯罪所得就是通过实施犯罪而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物质利益,如“赃物”和“赃款”、豪宅、豪车和珠宝,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如损害他人的名誉和精神健康。广义而言,无论是结果犯、行为犯、行为犯、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就会产生犯罪所得。这里的犯罪所得是指实施犯罪所造成的侵害,给行为人带来的相对利益的减损或损失。狭义的犯罪所得,或犯罪行为所得之物,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即财产,或”。
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将本罪的犯罪客体界定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入,这里的犯罪人必须构成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为,这里的犯罪所得不要求这个罪犯构成犯罪。有学者认为,犯罪所得不应理解为犯罪所得,而应理解为通过犯罪方法取得的。原因如下:一方面,行为人确实很难理解这里的赃物是犯罪所得,行为人必须知道与赃物相关的行为人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另一方面,实践中也往往如此。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一次或者额外取得的赃物数额很大,但盗窃行为人没有被及时抓获,或者每个盗窃人因数额不足而没有作为犯罪处理。
从本罪的性质来看,我国《刑法》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为妨害司法罪。因此,赃物犯罪使犯罪非法形成的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和存在,阻碍了公安司法机关利用赃物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从而损害了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作用,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作用包括追回赃物,没收一部分,将一部分返还受害者。就后者而言,本罪侵犯了被害人追求自己财产的权利,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所以不能因为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的责任缺失,就对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听之任之。其次,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惩处的,都是犯罪。其中“依法应受处罚”修饰“行为”二字,不指依法应受处罚的人。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也应理解为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赃物,以更好地达到立法目的,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第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与本罪相关的一个罪名。此罪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影响公安司法机关是否需要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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