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书写交通事故的经过,应具备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周围的重要环境、天气、道路状况等。
3、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发现险情的路面情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的交通方式、车辆的行驶方向、所要达到的目的地。
4、驾驶证的准驾类型、办理时间,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车辆类型、牌照号码等。
5、有关目击证人的情况及证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6、亲笔人或代笔人签名,并写明日期。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本文地址:[https://chuanchengzhongyi.com/kepu/91bd2326d16f3b82.html]
交通事故的经过怎么写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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