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编没有规定的身份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它甚至是《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最重要的变化。本篇为周翠芳律师学习上海财经大学叶名怡教授的课程后整理出来的学习笔记,继上一篇文章婚约、彩礼返还、同居纠纷三大内容分享后,本篇围绕忠诚协议、身份财产协议、监护协议、收养协议四大内容,以案释法,为大家介绍《民法典》第464条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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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分为两类,一类是典型忠诚协议,即约定夫妻双方负有彼此忠诚的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须承担特定法律后果的协议;另一类为非典型或不真正忠诚协议,譬如空床费协议,针对的是同居义务。
那么忠诚协议有没有效力呢?《民法典》施行之后,忠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约定的义务合法合理合情,原则上应当有效。
不过忠诚协议虽然原则上有效,但也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它是无效的,以下就是例外无效的两种情形。
第一,忠诚协议约定的义务内容对于违约方太苛刻。比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不能跟女同事一起吃饭,不能跟女同事一起出差……《民法典》1057条,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干涉限制另外一方正常的社会交往和工作学习。苛刻的约定事实上等同于对人身自由的过分钳制,可因违法背俗而无效。
第二,忠诚协议约定的经济制裁后果过于苛刻。比如夫妻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在夫妻分割财产的时候,他就干脆净身出户,这种剥夺性质的约定,制裁意图过于强烈,所以可能无效。
案例1:判决忠诚协议约定有效但不适用的案件
案情:婚后,原告(女方)发现被告(男方)经常与一女性保持亲密暧昧关系,双方经过沟通协商后,签订忠诚协议以修补双方开始破裂的婚姻关系。协议明确约定,婚姻中如出现外遇等,过错方自动放弃个人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签订几个月后,男方又继续与该女性保持暧昧关系,女方多次与男方协商沟通无效后,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男方自认“嫖妓”,否定外遇或婚内与他人同居。
判决:
一、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但男方嫖妓虽然违法,却不属于出现外遇或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情形,男方并没有违反“外遇或婚内与他人同居”条款,所以案件不适用这个条款。
二、本案中,忠诚协议条款涉及过错方放弃财产,属于对基本人身权益的剥夺,此约定无效;因原、被告未能自行协议登记离婚,亦未能调解离婚,故该条款未生效。
三、通过对财产权益的限制来维护夫妻双方忠诚的“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自行对需要限制和剥夺过错方财产权益的违背忠诚义务的范围进行约定,其与法律规定的本质内涵相一致。本案中忠诚协议条款约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约定婚姻中出现外遇等情况,过错方自动放弃个人婚前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被告否认存在与其他女性暧昧同居,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虽然被告自认“嫖妓”,其亦属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但未达到出现外遇、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被告这一过错行为并未达到忠诚协议所设定的内容。
案例2:忠诚协议中的经济制裁后果过于苛刻被判无效
案情:男方与女方离婚后又复婚,复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个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双方再离婚的话,男方就只能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净身出户。再离婚时,女方凭借已签订的忠诚协议为由,将男方告上法庭。
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忠诚协议中的经济制裁后果过于苛刻,完全剥夺了另外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存在非常严厉的惩罚性,且双方所签的忠诚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所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该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最终判决忠诚协议无效。
以上两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一个借鉴,当事人在草拟忠诚协议的时候要注意两点:
第一,约定的内容不要过分。可以约定不得肉体出轨和不得精神出轨,不能够经常跟异性进行亲密的聊天,但是不能约定不能跟女同事出去吃饭、不能一起出去出差,这样的约定很容易构成对对方学习和社会交往这样一种自由的限制,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要约定净身出户条款,也不要约定一方如果违反条款后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不分财产。这个条款表面看起来非常凶狠,实际上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约定的经济制裁后果可以设定一个具体的金额,譬如男方违反条约一次赔偿女方精神损害几万元或十几万元。
05
身份财产协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按任意撤销权处理。
实际生活中,夫妻间无偿给与是不是都是赠与?这是特别需要考虑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由“夫妻间的特殊赠与”引发的身份财产纠纷,比如男方把自己的房子送给女方,房产登记变更之后女方立刻提出离婚,如果这种情况把男方的行为理解成普通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男方不能撤销,就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还有一种情况,男方签了承诺协议,承诺把房子加上女方的名字。但由于房子贷款未还清或者期限没到,暂时不能进行物权登记,所以拖了五年都未登记,五年后双方离婚,男方提出撤销赠与,这对女方来说当然不公平。
夫妻间无偿的给与,不同于普通赠与,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赠与。男方无偿地把自己的一方财产房产或者房产份额给女方,并不是想让对方财富增值让自己的财富缩水,它其实包含了一个隐含的对价,那就是婚姻能够持续下去。
所以总体来说,夫妻之间的大额财产,尤其是房产的无偿给与,不应当简单地把它理解成债法上的普通赠与,应当把它视作一种特殊的赠与。
06
监护协议
监护协议指的是两位以上的监护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具体的监护人以及监护方法。
案例:兄妹监护合同纠纷
案情:兄妹三人的母亲在去世前立下遗嘱,约定祖居老宅由长兄继承,智残人三女儿的继承财产随同其监护人。由于三妹无处可去,长兄便与二姐签订了《关于赵某花(女)监护一事协议》,该协议对赵某花的监护事宜作了安排,同时也对遗产分配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约定:赵某花只能在老宅暂住三年,三年期满,由其监护人领走。
判决:2019年,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赵某花(女)监护一事协议》属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范畴,故该部分约定内容对赵某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赵某花是残疾人,自幼在老宅居住生活,除老宅外并无其它居所。兄长和二姐在未给赵某花安排其它居所的情况下,约定让其离开原本熟悉的居住场所,明显对一个智力残疾人的生存和日常生活不利,有违公序良俗。协议约定老宅归长兄所有,但在按照约定取得遗产行使权利时,亦应考虑妹妹赵某花的特殊情况,在赵某花现无去处的情况下,应允许其继续在该宅院内居住更符合常理。
监护协议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不能适用合同法,但在《民法典》之后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07
收养协议
收养采取的形式是要件主义,应当登记,不登记就不生效。收养协议不是必须条款,因为法律没有对此做出一个详细的规定,所以长期以来收养协议不被重视。
案例:亲兄妹因小孩收养问题对簿公堂
案情:原告李某斗与被告李某娥是亲兄妹,哥哥没有孩子,经过母亲拉拢说合,妹妹把自己的孩子送给哥哥收养,并登记了收养关系。收养将近10年后妹妹反悔了,就趁孩子放学的时候将其接回家。哥哥觉得自己收养孩子快十年了,投入了很多金钱和精力,2018年就起诉妹妹索赔20万元。
判决:法院最终判决妹妹对哥哥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费用为4万元。
近十年的悉心照料仅判决4万元,财产损失可能都不够,更不要提精神上的损失。从结果来看,这个案子不太公平,没有援引法条是一个很大的缺陷,但这已是法官根据常识常理作出的公平判决。因为《民法典》生效之前的收养协议作为身份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收养法仅规定收养双方可以签订协议,但对于收养协议违约后的赔偿,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民法典》之后,收养协议作为身份协议,可以参照合同编的规定,依据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收养协议违约了,就按照违约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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