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羁束行为与裁量行为的区别)


基本案情

申请人:戚某某

被申请人:某某公安分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其与徐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双方互有过错,分局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处罚、对徐某某只作出罚款处罚是显失公正的,依法应予撤销。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表示现在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愿意赔偿徐某某的损失,请求复议机关调解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对当事双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市局予以维持。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是双方均有一定过错,且违法情节和后果相当,因此被申请人对双方作出的轻重程序不同的处罚决定显失公正。鉴于申请人已经认识到了自身错误,愿意赔偿徐某某的损失,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对案件双方进行劝解、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又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进行了调解,最终被申请人撤销了原处罚决定。

焦点案情评析

本案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复议期间的调解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本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显失公正,符合上述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对双方进行调解。

对复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必须从根源上解决案件申请人和徐某某之间的争议,这就涉及到本案的第二个焦点问题,即在殴打他人治安案件中当事人互有过错时的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是以保护社会公共权益和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有两种方式,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或者对案件调解处理,对公民而言,其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定职责,也可以在以上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在违法行为不涉及社会公共权益,且案件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公安机关保护公民权利应尽量减少处罚的适用,而多采取调解解决的方式,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申请人和徐某某互有过错,且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明确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愿意赔偿徐某某的损失,因此案件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复议机关可以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申请人与徐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人向徐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徐某某经济损失后,双方不再要求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此后复议机关又对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进行了调解,被申请人认识到作出处罚时显失公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本案得到了妥善处理。复议机关通过以上工作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办案体会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立的调解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调解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并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深深影响着民众的社会价值观。但长期以来,行政复议能不能适用调解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就行使行政权力的幅度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手中的权力,只能按照国家的意志依法行事,这样就使得复议机关处理因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争议失去了可以进行调解的基础。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进行调解,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不能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而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对符合条件的情形可以适用调解的制度,结束了长期存在的争论,为有效化解矛盾、快速平息争议提供了全新且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应当严格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

(一)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

因为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本来就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申请人接受调解的情形,所以在此应着重强调自愿原则,即在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进行调解。

(二)调解应当依法进行。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不仅调解结果要合法,调解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复议机关对案件当事双方进行调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在案件的根源问题解决之后,又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进行了调解,最终促使被申请人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既从根本上化解了申请人和徐某某之间的矛盾,又高效解决了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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