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的效力第六十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利的消灭。例如《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特点:
1、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之时起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借款合同纠纷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
法官不能迳行适用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在现实生活中,诉讼时效实际上更常用。相信大多数人可能很少听说排除期。两者虽然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某些地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方有相似之处,但实际含义是不同的。如果超过规定的诉讼时效,双方将失去获胜的权利。但如果超过排除期限,往往自己的权利就会被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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