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有哪些(企业破产清算中应该评估哪些资产?有哪些应该关注的问题?)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企业清算是企业走向消亡十分重要的一环,破产清算制度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到国家、破产企业职工以及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都要一一解决,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因此,破产清算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思路和评估方法上与其他资产评估有一定的差异,评估人员对此应有新的思考。

案例

几年前某县人民法院拟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需要了解委托资产的市场价值,故委托评估机构与评估师进行评估,为司法执行财产处置提供价值参考。

在接受委托前,评估机构首先需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价和独立性与专业胜任能力分析。接受委托后,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拟定评估工作人员,并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其后,评估小组工作人员在相关责任人的陪同下进入矿厂现场开展评估工作,听取委托人及产权持有者有关人员介绍委估资产总体情况及现状,了解了委估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该矿业有限公司主营金矿地下开采、黄金加工及产品销售(凭采矿证经营)。

该县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申报的部分破产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井巷工程、机器设备、存货-原材料、存货-自制半成品、在建工程、采矿权等。

在委托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评估小组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清查表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根据现场实地勘查和清查核实的结果,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表”、“实”相符。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最终选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

资产评估有关问题

01

关于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目的应由委托方(清算组)在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确定,为清算组提供评估基准日有关财产的清算价格和债务的核实额,为处置破产财产、偿还债务提供依据。

(1)对破产企业部分财产(指定的财产)进行评估。

(2)对破产企业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

(3)对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并对破产企业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关于评估目的,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与破产财产是两个不同范围的概念。

2、评估对象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而不包括债务。

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已设定抵押且抵押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按法律法规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

按资产评估规范的要求,债务的评估应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按被评估单位未来实际应支付的债务金额作为评估值。

破产企业的债务应按法定顺序清偿,并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有效债务时,对不足清偿的债务予以豁免。故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只能在评估后才能确定。因此破产清算评估、不能预先确定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故无法确定评估值。评估人员只能对截至评估基准日破产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二、评估范围应根据评估目的确定

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对列入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破产企业和列入全国企业破产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及行政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人员在确定评估范围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截至评估基准日,产权归属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应纳入清查核实范围。评估人员应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规,划分财产并予以列示和披露。

2.截至评估基准日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财产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取回权、求偿权等,应列入评估范围,并予以披露。

3.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论抵押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均应列入评估范围。评估报告应将评估结果与抵押债务相等部分单独列示,评估结果超过抵押债务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如:非破产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职工住宅、学校、幼托园(所)、医院等福利设施、原则上不应列入评估范围。但根据破产预案及清算组明确规定,没有必要续办的福利设施并能随同其他财产一同转让或单独转让的,应列入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如果地方政府及清除组要求对不应纳入破产清算的土地使用权估价,也可将土地使用权列入评估范围进行评估,但不应采用清算价格法。对以上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评估报告中应披露已剥离财产的数量、金额及依据,以及不予剥离的原因。

5.对破产企业代管他人的财产,代管证据充分的及经人民法院裁定或债权人会议认定的不应列入评估范围。如果评估人员认为作为他人财产依据不充分,且尚未经法院裁定或债权人会议认定,应列入评估范围并披露相关情形及其评估值。

6.按破产法规定,截至破产受理日,破产企业财产中涉及诉讼、裁定及尚未执行终结的财产,被行政扣押、查封的财产,均应列入评估范围,并在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评估值。

7.清查财产中发现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前6个月内非法转移的财产、放弃的财产权利,均应清理纳入评估范围。对在此期间非正常降低价格出售的财产,凡能追收差额或退还财产的,应按正常售价计算的差额列为债权或列为外存财产纳入评估范围,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评估值。

8.国家统一安排的拆迁项目涉及的尚待拆迁的财产,其中可搬迁的财产,应列入评估范围;不可搬迁的不动产应从破产企业财产中剥离,不列入评估范围。被拆迁的财产所对应的补偿财产及补偿资金均应列入评估范围。以上拆迁财产及补偿财产中按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职工住宅和其他职工福利设施的部分,应予剥离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剥离的依据、方法及金额。

02

评估基准日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应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日为评估基准日。

由于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需历时三个月以上,至法院正式裁定企业破产时间就更长。在处理企业破产的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及人民法院为社会稳定需要,往往采取提前进行破产程序。从法院受理破产并公告日起,立即成为清算筹备组进驻破产企业并接管企业财产,提前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做好安置职工的准备工作,待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立即处置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提前进行资产评估有利于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可大大缩短破产过程,减少财产损失和清算费用,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破产清算评估以法院受理破产日为评估基准日,但应获得清算组及受理法院认可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03

评估方法

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应以财产强制快速变现为评估的前提条件,因此应选取用清算价格法作为评估的主要方法。

1.法律、法规允许公开出售的财产,以基准日现行市价为基础并充分考虑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确定其清算价格;对二手物资市场、拍卖市场较成熟的地区,也可参照二手交易市场及财产拍卖市场的交易价格确定清算价格。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出售的专用设备和物资,应按专营行业内的重置价值确定评估值;对规定应报废就地销毁的、应按其可回收值扣除销毁费用的净残值作为评估值;销毁费用大于可收回残值的,评估值为零。

2.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可用折扣率或变现率参数来确定,两者关系为:

变现率=(某财产快速出售时的价格/某财产正常出售时的价格)×100%

折扣率=1-变现率

清算价格=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变现率

或=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1-折扣率)

评估人员应认真调查本地区近期内(通常3年内)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实际变现方式及变现金额,掌握充分的第一手资料,获得各类财产实际变现值与按公允价格确定的评估值的比率,即变现率。并结合被评估破产企业的性质、所在行业特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趋势、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待估财产的通用性、供求状况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各类财产适用的变现率或折扣率。

需要注意的是,变现率(折扣率)受资产类别、地区的影响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房地产、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通用性高的物资、通用性差的物资分类确定适用的变现率(折扣率)。通用性越好,变现率越高,折扣率越小;反之亦然。

此外,破产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对变现率的影响极大。边远落后地区经济不发达,难以进行产权交易,同类资产的变现率大大低于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变现率(折扣率)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极大,因此要求评估人员尽可能多收集企业破产清算的实际案例,并进行综合分析,谨慎确定各类资产的变现率(折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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