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酒驾新规定怎么处罚(2022年酒驾处罚标准)


解答

酒驾一般是指车辆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低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这是一种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打击。

一般来说,首次酒驾非营运车的驾驶员会被处以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再次酒驾将受到罚款、拘留、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在实践操作中,对第一次酒驾的驾驶员一般会开出《强制措施凭证》,然后在处理,完成处罚。有些驾驶员拿到强制措施凭证后到接受处罚这段时间,又存在酒驾行为并被查获。此时,驾驶员第二次或者更多次酒驾行为是依据再次酒驾处罚还是继续以首次酒驾处罚?

第一种观点认为,驾驶员首次酒驾虽然被交警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但是因为没有完成处罚到处罚决定书,且这个凭证只是一个行政强制措施,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受到处罚。既然没有认定为为处罚,那么在未处理期间的第二次或者更多次酒驾都应当按照首次酒驾进行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驾驶员首次酒驾被交警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后,无论是否出具处罚决定书,在此期间,第二次或者多次饮酒都属于再次酒驾,都应当按照再次酒驾的 规定进行处罚。

应该说,第一种观点是主流观点,并且被很多的执法部门所采用。

行政执法要达到的目的是:国家通过强制力量,对公民和其它组织进行约束,违反的将要受到惩罚,来建设和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秩序。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进行处理,实际上是违反了行政执法的目的。所以在实际执法中,执法部门会采取开具《强制措施凭证》之后立马完成处罚,对当事人出具处罚决定书。这中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该《强制措施凭证》是可以复议和诉讼的。当场出具强制措施凭证后当场处罚,实际上剥夺了法律赋予该被执法对象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侵犯人权,违反法律。法律一旦公布实施,就应当得到执行。执法部门为了不放纵酒驾违法而置法律于不顾,属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更加的伤害公正。这种做法与法治南辕北辙。

为何出现如此情况,关键在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2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的饮酒后被处罚的认定上出现了误差。这个饮酒后被处罚,是属于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才算是被处罚,还是不需要出具处罚决定书只要有《强制措施凭证》就算被处罚?这也是前面所述两种观点分歧的来由。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对酒驾驾驶员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就属于行政处罚的调查,毕竟处罚不是凭空出现拍脑袋就能决定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酒驾驾驶员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包括了被执法对象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采取的强制措施等内容,属于处罚的调查。

处罚与强制之间不能割裂。强制可能导致处罚,是处罚所包含的一个内容。对于一个行政处罚过程,包括了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一点学院派和实务派之间没有什么根本冲突。

从文义来看,“被处罚”不能等同于“处罚后”。

文义的解释是理解一切法律的基础,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也是如此。把被处罚等同于处罚后,是不对的。一个“被处罚”就包括处罚的全过程,有发现、调查、处理等内容。对这些流程,以及做出最终决定,法律有明确规定,依法处理即可。

在酒驾的查处过程中,交警对驾驶员做了《强制措施凭证》,意味着对酒驾已经进入被处罚的过程,该执法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中的“被处罚”。进入该程序以后,驾驶员即使在拿到该强制措施凭证后无故不来接受处理,执法部门就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之规定,在30日内或者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再延长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这个处理决定包括是否撤销该强制措施凭证或者直接进行处罚。对被执法对象的执法信息送达应当依据强制措施凭证登记的当事人信息进行送达,如果当事人告知的联系信息无法联系导致执法信息无法送达,则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这么处理才符合立法的精神和法律的规定。

因此,本文所列的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第二种观点才是正确的,合法的。既然是错误的,为什么又会采用错误的观点并且用更加违法甚至侵犯人权的大不韪而行呢?因为如果放纵了酒驾,是不对的。但是依法执法,又不愿意去面对各种压力。

陈位就列,不能者止。

酒驾和醉驾,背后是有很强的势力想取消。从两会有代表提出醉驾非罪化,就可见一斑。这个代表的一个理由是醉驾犯罪人太多了,按照这个逻辑,干脆取消刑法,就没有人犯罪,犯罪率是0,天下第一安全了。虽然好笑,但是压力实际存在。执法者应当不畏权势,手握权柄,就要为国分忧解难,勇挑重担,不能以个人或部门得失为计较,依法执法,服务人民,忠于法律,才是法治应有之义。

行胜于言,说一千道一万,在理论问题解决后,剩下的就是行动了。这一切,从查处再次酒驾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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