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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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到说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是什么意思?既然犯人都被判处死刑了?政治权利还有什么用?是不是多此一举了?
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王有东律师解答: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对自然人的全盘否定,不是完全操纵自然人的民事生活。限制自然人担任领导职务,自然人提出生产建议、工作建议的权利还是具有的,一般不具有管理他人生产工作的权利。限制出版自由,自然人创作的权利还是具有的,只是不让他以载体形式传播自己的思想。
王有东律师解析:
剥夺罪犯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为附加刑的一种,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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