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法条竞合怎样认定的?法律知识


一、行政处罚中的法条竞合怎样认定的?

法条竞合,是指由于各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的规定,使相对人的一次行为同时触犯检验检疫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同条文,或者在触犯检验检疫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触犯了其他行政法律规范,而构成数个可罚性之违法行为,但数个法条之间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交叉或包含关系,只在数个法条中适用一法条,排斥其他,认定为一事予以处罚。

二、法条竞合违法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相对人只实施了一次违法行为,即同一行为主体基于一个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个持续性行为或一次性行为。

第二,相对人实施的一次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分别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数个法条。数个法条是指同一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条或不同法律文件中的法条。它们必须是分别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法条,否则仍不构成行政竞合违法行为。

相对人实施一次违法行为而同时涉及的数个法条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交叉或重合。

在执法实践中,法条竞合可分为重合竞合、交叉竞合两种。重合竞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是另一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违法行为正好符合从属部分的情形,即所谓的“一法条的全部内容为他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

重合竞合,往往是由于不同法律条文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包含关系所致。外延小的一事被包容在外延大的一事中,法律作这种规定意在使外延小的一事的客体受特别的保护。重合竞合在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中,会导致处罚主体的冲突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冲突。对于处罚主体的冲突,只能按照适用特别法的行政主体优于适用普通法的行政主体的原则,由前者予以处罚;对于法律条款的冲突,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予以解决。

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他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但是他这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却触犯了不止一个行政法规,因此对当事人处罚也就只能够按照进核来处理。也就是对当事人选取他到底是从特殊的法条出发,还是从一般的法条出发来进行惩罚。

行政处罚中的法条竞合怎样认定的?延伸法律知识

行政许可是行政处理行为吗?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的定义,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所做的定义,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可见,行政许可的定义包含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之中。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从两者定义可知,它们是包含关系,行政处理行为有多种,如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其中就包含有行政许可。另外,行政许可并非随时随地可以实施,同样有一个程序过程,需要申请,相关机构会进行受理和审查,最终会给出决定,一般这个过程要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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