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的概念和种类


【产品责任】产品缺陷的概念和种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的概念和种类

《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侵权责任法》对产品缺陷没有界定,应当继续使用《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1)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在耐用期限内的,在通常或合理的可能预见的使用状态下,无任何危险性;或虽具有危险性,但该危险性是被加以容许的,而且被认为是与每个人的安全与健康的保护相互一致,仅在产品使用的最小限度内有危险性的,则认为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2)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产品之外其他的财产安全。产品缺陷这种危险直接危及的是产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中人身安全,是使用人的生命或者健康所面临的危险,财产安全,是使用人所拥有的除了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所有财产所面临的危险。危险的发生,必将造成使用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3)缺陷是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当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缺陷就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违反安全标准,是产品缺陷的一个简单的评判准则。产品缺陷的种类有以下四种:

1、制造缺陷。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合理的危险。导致危险的原因多样,包括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此种缺陷可发生于从原材料、零部件的选择到产品的制造、加工和装配工序等各个环节。

2、设计缺陷产品。设计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例如产品结构、配方等存在不合理危险。考察设计缺陷,应当结合产品的用途,如果将产品用于所设计的用途以外的情形,即使存在不合理危险,也不能认为其存在设计缺陷。

3、警示缺陷。警示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合理危险而销售产品时没有适当的警示与说明。警示包括警告和指示说明,警告是对产品所具有的危险性运用标志或文字所作的提示,指示说明则是对产品的主要性能、正确的使用方法以及错误使用可能招致的危险等所作的文字表述。产品的警示缺陷是指因产品提供者未对产品的危险性和正确使用作出必要的说明与警告所造成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的合理危险是指产品虽然包含危险,但该危险只要依照合理的方法使用,危险就不会发生。凡是具有合理危险的产品,就必须进行充分的警示说明。

4、跟踪现察缺陷。跟踪观察缺陷,是指在发展风险中,生产者将新产品投放市场后,违反对新产品应当尽到的跟踪观察义务,致使该产品造成使用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不合理危险。《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的“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就是跟踪观察缺陷。产品生产者将未能发现有缺陷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应当尽到必要的跟踪观察义务,在法律确定的较长的观察期中如果没有发现产品存在的问题,并且因此而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确定了跟踪观察缺陷,就更能够发挥产品侵权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在新产品投放市场以后,生产者必须跟踪观察,对于用户的反映和提出的问题必须付诸行动,要进行研究,并且提出改进的方法。如果存在损害的可能性的,则还要召回;有的还要向用户进行可靠使用的说明。没有做到这一点,致使新产品的隐蔽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跟踪观察缺陷的侵权责任。确立跟踪观察缺陷的意义在于,对一般的产品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即“将产品投放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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