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周的胎儿打胎违法


堕胎,犯法吗

在中国不犯法,但在道德上可能会有谴责,而且对身体伤害比较大,有可能造成终身不育。

如果没有达到妊娠第三期一般是可以的,妊娠第三期的堕胎风险极大。

中国的妇女有堕胎权,取决权在你的手上,无论你现在做了什么决定,都不要在意别人的眼光,相信自己。

祝你好运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百度百科)

到目前为止,堕胎可大体被分为两种。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

人工流产:

实际大部分的堕胎都是在胎儿还未完全形成时进行的(怀孕12周内),即为早期妊娠

[1]

这时候大部分都可以采用抽吸割除术,就是用一个强于普通吸尘器25倍的仪器将胚胎吸出,此时胚胎的体长不会超过6cm,抽吸器的吸力会撕裂胎儿的身体,将肢体逐步撕开,直至只剩下头部来。但是胚胎的头部太大,并不能从吸管中通过,需要用钳子插入子宫内,钳碎这个单独漂浮的头部,直至能够通过抽吸管吸走。

但如果到了妊娠第二期,胎儿(此时已经不叫胚胎)体积过大并不能使用这种方法,这时就要用D&E手术又称为扩宫排空流产(一个十分恐怖手术,我在查资料时,身体已经出现了恐惧跟不适的反应,介绍这个手术时,我并不打算放图片,因为可能会引起各位的不适)这个手术适用于13-24周的胎儿,此时胎儿的身体已经够大,无法通过吸管,也无法通过子宫颈。为了完成这样手术要做两件事情。

①扩大子宫颈。

②让胎儿分批出去

医生会使用一个叫子宫颈扩张器的物品放在子宫颈处,它会撑开子宫颈。给手术提供空间。医生然后要破坏胎囊,排空里面的羊水。然后使用叫堕胎钳的器械,这个器械像一个夹子,但前面有几片锋利的齿,医生会使用这个钳子一步一步的将胎儿身体钳烂夹出去,最后遇到最难处理的头部,医生会将头部击碎,然后一片一片的带出去。在完成这些之后医生会将零件一步一步地组装起来。确认是否将胎儿清除完毕。这个手术的风险很大,可能4%的女性在做完这个手术后会被感染(数据存疑),也有一定的几率使子宫受损,造成终生不育。

在妊娠第三期,胎儿发育已经基本成熟,这时候如果早产的话,胎儿是可以存活的。这时候胎儿和婴儿的区别基本上只剩是否出生了。在这时候做流产手术会有极大的风险,还有可能极大的损伤子宫,从而造成终身不孕,甚至导致大出血使孕妇死亡。在妊娠第三期人工流产要做的是两步

①杀死胎儿(必须要在子宫内完成,如果将胎儿移出子宫再动手就犯了谋杀罪)

②引产

这时候为了孕妇的安全,一般是不会将胎儿“分期”出去的。

医生一般会提前注射药物杀死胎儿,其中有个药物叫地高辛。

地高辛可以治疗心脏病,但如果量过大会导致心脏骤停,地高辛过量而死的过程会非常痛苦。医生会给他要注射药物杀死胎儿,然后会用海带棒扩大子宫颈,孕妇必须怀着死胎两到四天,直到产出的胎儿。如果胎儿并不是完整的,医生就会重新使用D&E手术以保证胎儿完全的排出。

药物流产:

药物流产一般适用于怀孕不到50天内的女性.使用药物后身体内的孕酮活力下降,引起流产,再通过药物使子宫发生强烈收缩,迫使妊娠组织排出体外。药物流产对身体的损伤相较于人工流产较小,上世纪现代药物流产的发明可以说是一项载入史册的重大发明。

在中国大陆国家级法律中,并没有提及堕胎权。但《计划生育法》里面默认了妇女有堕胎权。而且只要法律不是禁止的,我们都可以去做。也就是说中国大陆是允许妇女堕胎的。

我会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几个等级:

(以下统计皆为不完全统计,由于国家或地区太多无法一一列出,请谅解。)

A级:允许自由堕胎

B级:仅允许威胁生命和健康、或者强奸、先天性缺陷、社会经济因素的堕胎。

C级:仅允许威胁生命和健康、或者强奸的堕胎。

D级:仅允许威胁生命和健康的堕胎。

E级:仅允许威胁生命的堕胎。

F级:严禁堕胎

A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俄罗斯,高加索地区三国,欧洲绝大部分国家,南非,外蒙古,越南,柬埔寨,加拿大,土耳其,南非,莫桑比克,突尼斯,巴拉圭,中亚五国,新加坡,北朝鲜,圭亚那,澳大利亚部分地区,美国部分地区等

B级:

英国,日本,芬兰,印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赞比亚等

C级:

巴西,哥伦比亚,韩国,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州,波兰,纳米比亚,博兹瓦纳,埃塞俄比亚,印度尼西亚,摩洛哥,新西兰,

台湾(永远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个地区),乍得,中非,墨西哥南部地区等

:墨西哥北部地区,泰国,阿根廷,苏丹,马里,玻利维亚等地区

:伊朗,巴基斯坦,阿尔及利亚,老挝,秘鲁,厄瓜多尔,沙特阿拉伯,坦桑尼亚,尼日利亚,肯尼亚,马来西亚,约旦等

:缅甸,孟加拉国,阿富汗,埃及,利比亚,委内瑞拉,苏里兰,巴拉圭,索马里,刚果金,刚果布,安哥拉,马达加斯加,毛里塔尼亚,也门,阿曼,巴布新几内亚,南苏丹,菲律宾,斯里兰卡等。

如果按大地区来划分的话(取平均表现值)

欧洲地区A级,中亚地区A级,中东地区E级,南亚地区B级,东南亚地区C级,太平洋地区B级,非洲地区E级,北美地区A级,拉美地区C级,大洋洲地区B级,南极洲?级(找不到企鹅跟海豹在这方面的法律)

放在地图上面看,在北纬30°以北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允许堕胎的。北纬30°以南的国家基本上都对自由堕胎持反对意见。

计生委2013年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人工流产多达1300万人次(我能查到的唯一的准确的国家级统计数据是1986年的1300万),不包括药物流产和在未注册私人诊所做的人工流产数字。全球育龄妇女流产率最低的是西欧,平均为11‰,美国波动在20‰-30‰,而中国高达62‰。中国流产妇女中,3次以上频繁流产比例为13.5%,重复流产率为55.9%,45%重复流产的时间间隔为0.5-1.5年。

2013的中国出生人口数:1640万

2019中国出生人口数:1465万

关于中国的地图数据,我只找到问题地图不能放出来,抱歉。其中东部沿海地区的堕胎率最高,中国西藏地区的堕胎率最低,不足3%。

1、堕胎权,让女性能切实保护自己身体的健康

2、堕胎权,避免女性因避孕失败而成为生育机器

3、堕胎权,让女性能自主安排生活计划

4、堕胎权,让女性拥有开始新生活的可能

女性有主宰自己身体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并支持的。生育是妇女的权益,但不是义务。女性有权选择自己孩子到来的时间,有权选择自己是否也愿意要孩子。

胎儿的权利大致可分为三个。

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财产所有权

生命权是指生存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来充分发挥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作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简单的来说你有保持健康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指胎儿是否有权利拥有财产,包括了接收遗产以及赠与的权利。

中国并不认为胎儿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权利,这是因为法律上并不认为胎儿是一个自然人

。法律学界对胎儿法律地位的定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是认为胎儿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胎儿应该具有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产时,则其民事权利溯及的丧失,不在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还有另一种是胎儿不视为有权利能力。只在其出生脱离母体后,理所当然的溯及以往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二是认为胎儿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胎儿不应该具有权利能力,民法规定保护胎儿的权益仅是基于其是未来的民事主体,对其利益的保护也实属应当,所以胎儿的出生是其民事权利产生的起算时间

[2]

。中国法律并不承认他人是一个完全的人类个体,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完全具有中国公民的各项权利,

但是如果在遗产划分的时候,必须要留有胎儿的一部分,且对胎儿(必须在生产之后存活)进行的财产捐赠的行为有效

。中国目前胎儿的健康权法律方面存在空白。

(作者是无神论者,有关宗教的内容并不代表作者本人的意见)

胎儿生存权,取决于他是否是作为一个人的个体,目前情况下有以下几种划定方法来判断胎儿是否作为一个人的个体。

1,精卵结合完成即卵子受精

2,胚胎出现有规律的心跳,一般是妊娠第六周

3,胚胎开始形成胎儿进入妊娠第二期

4,胎儿基本发育成熟,进入妊娠第三期。在提前生产的情况下可以在体外存活。

5,胎儿出生。

人类的生存权是最为神圣的,是一切人权的根本。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允许非法地剥夺人的生存权利。这也是问题最关键的地方,胎儿是否是一个人呢?

目前对于堕胎讨论主要分为三批人

1,禁止派

2,自由派

3,折中派

禁止派:(个人认为这是出现以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来判断胎儿是否为人的)

这些人坚信胎儿是一个完全的人,堕胎的行为与杀人无异。世界上的主流宗教都认为堕胎是一种邪恶的行为。

(以下的宗教内容不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道教:《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有:不得以药落去子的训诲(尽管听起来像邪教宗派的典籍,但确是道教的)

佛教:《佛说长寿灭罪护诸童子陀罗尼经》中指出,堕胎是五大重罪之一,即“世间有五种,忏悔难灭。何等为五?一者杀父,二者杀母,三者杀胎,四者出佛身血,五者破和合僧,如此恶业,罪难消灭。”

基督教(分裂前,但无论是新教天主教还是东正教都承认的):基督教经文把未出生的胎儿与儿童和成人视为同等,同样是一个具有神的形象,而有位格的人。人与人是平等的,生命的主权掌握在耶和华神的手里。既然如此,那么你没有任何权利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他们在受孕那一刻开始已照神的形象被造。

天主教:《天主教教义》:“婴儿自受孕之初,就有生存的权利。”

犹太教:犹太律法视胎儿逐渐生长成人,而这一成人过程不到分娩时不算完成,所以兹事虽小,堕胎必须具有合乎道德的理由。正统犹太教徒认为,唯有挽救母亲的生命使得构成堕胎的正当理由。

伊斯兰教:《阿卜·达吾德圣训集》中有一个穆圣亲自判决一个孕妇罪行的案件。直到孩子能自己吃饭,先知穆圣才对这名妇女过去的罪行依法处理。这是伊斯兰对母腹中的胎儿赋予的基本生存权利。(也是为什么中东和北非国家对自由堕胎是严令禁止的原因之一)

(我个人认为即使是各个宗教的先贤尊重胎儿的权利是对生命的尊重,但由于他们是男性,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女性的权利,并且部分宗教严重贬低女性的地位,尽管是时代大背景下的产生,但这依旧是不可取的。)

目前禁止派占上风的主要是在中东地区和北非地区,但由于现代人权思想,这些国家的立法还是偏向于折中派,但将堕胎的条件依旧很高。非洲地区不少国家也是偏向于的禁止派,这是为了促进人口增长,由人口增长来弥补医疗条件不足,战争而造成的人口损失。

自由派:(他们是以胎儿出生来划定胎儿是否为人的)

自由派主要是在发达国家地区,东亚,女权主义者是主力军。他们认为妇女完全拥有堕胎权,胎儿是属于孕妇的一部分,妇女有对胎儿处置的权利。一百多年前欧美国家大部分都是禁止堕胎的,自由派们从中撕开了一条裂缝,才有了现在欧美国家大部分是允许堕胎(尽管部分是部分允许)的规定,在这里对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他们中不少是被忽视的人权斗士。

这篇文章在写了在禁止堕胎的国家阿根廷,一位想堕胎的孕妇的故事,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折中派:(个人认为是上面的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

折衷派在目前在世界上占了上风,大部分国家的立法都是参照折衷派的(仅代表国家数量而不带的人口数量),比如说爱尔兰,爱尔兰原本是一个坚定的禁止堕胎的国家,强奸,乱伦都不能成为堕胎的理由。但是在出现了许多因为不能堕胎而造成的惨案之后,政府终于松口,允许妇女在妊娠第一期有自由堕胎的权利,妊娠第二期在经过医生允许之后有堕胎权利,但在妊娠第三期,只有在严重危及孕妇生命时才允许堕胎

[3]

我个人是一个坚定不移的骑墙派,我认为胎儿是否为人的分界线是妊娠第三期,之后的胎儿出生具有生存能力,在这时候杀害胎儿如同杀人。因为这时候的胎儿如果提前出生的话是可以正常存活的,这也是为什么妊娠第三期的打胎手术必须要在子宫内杀死孩子的原因——孩子不小心弄出来,他(她)就有法律意义上的生存权了。

在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建议给妊娠第三期的妇女一样权利,遗弃权。妇女有权利在法院通过后选择拒绝抚养孩子,国家进行抚养,但这个孩子将会断绝与这个妇女的一切法律上的联系。并且国家出资鼓励孕妇分娩,给予孕妇足够的物质保障。

但我认为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依靠新的技术——人造子宫技术。使妇女可以脱离生育的痛苦,这样就没有孕妇了,就没有所谓的孕妇堕胎权和胎儿生存权之争了。

人称代词默认为“他”,作者并没有任何性别歧视的想法。我在这里尊重任何一切为人权付出牺牲努力的人,无论是争取堕胎自由权的人,还是争取胎儿生存权的人。对于问题地图,作者坚定地认为,藏南地区阿赛克钦地区等所谓争议地区,一直切永远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永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的不能分割的一部分。对医学有关的内容请咨询专业人士。

谢谢。

一个知乎萌新作者,任何一个点赞和评论都能让我激动不已。如果对本文有任何的意见,请指正。感谢您观看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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