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不要认为事不大,一不小心就要坐牢。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升档标准: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免刑从轻标准: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标准(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
随意殴打他人
”的“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
(1)随意殴打多人的;
(2)聚众殴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
(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
(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四)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
,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
《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
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寻衅滋事如何量刑和处罚
寻衅滋事指行为人主观上为满足私欲、寻求刺激、耍威取乐等填补精神空虚,而实施了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强要、起哄闹事、随意殴打或追逐辱骂他人等行为。
在处罚和量刑上分为:
(1)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2款,处10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或恶劣的犯罪行为
,依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依据《刑法》第293条第2款,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笔者此前曾撰写过文章《寻衅滋事怎么定罪?》,谈及如何区分一般违法的寻衅滋事行为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
简单来说,以寻衅滋事是否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为区分,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则为寻衅滋事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为寻衅滋事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实践中的具体处罚和量刑上,也仍然存在一些需要细化且关注的规定:
(一)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两个处罚幅度:一般情节和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行为,最高处罚为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
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对寻衅滋事“情节较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指:
(1)使用恶劣违法手段的寻衅滋事
:如持械或使用器具追逐、拦截他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如追逐、拦截他人并使用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2)达到一定数量的寻衅滋事:
如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一次实施2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
(3)达到一定财产数额寻衅滋事,
如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标准的50%以上;
(4)在特定场所实施的寻衅滋事:
如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编造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起哄闹事、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
(5)造成一定后果的寻衅滋事,
如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除上述“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应当在第二档处罚幅度内处罚,其他仅一般情节的,在第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幅度
在《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两档量刑处罚幅度,最高刑罚在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在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同步出台了《寻衅滋事司法解释》,对该罪的量刑标准、两档量刑幅度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1.第一档量刑标准与量刑幅度: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主要包括四种情节恶劣或严重的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
(a)针对特定身份的人,如反抗能力较弱的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b)造成严重后果,如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再如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c)在特定场所,如在政府办公场所、公共交通等公共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d)具有一定情节,如多次随意殴打、持凶器随意殴打。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a)针对特定身份的人,同(1)-(a);(b)造成严重后果,如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再如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c)具有一定情节,如多次、持凶器。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a)达到一定数额,如强拿硬要达1000元以上,或任意损毁、占用达2000以上的;(b)针对特定身份人,同(1)-(a)或(2)-(a);(c)造成严重后果,同(2)-(b);(d)具有一定情节,如多次。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同时依据公共场所的性质、人数、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起哄闹事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第二档量刑幅度: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主要是指具有第一档量刑幅度内的行为,且同时具备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节,即如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同时构成这几罪。因此,在具体依据案件情况定罪量刑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且如果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也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还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什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会受到什么处罚
关于寻衅滋事,我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的行为和处罚都有所规定,不同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是轻微违法的寻衅滋事行为,而《刑法》中处罚要更重。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什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会受到什么处罚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体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寻衅滋事情况严重的会触犯寻衅滋事罪,但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只会受到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里强调的都是需要构成情节严重的,如果只是一般的小打小闹是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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