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如果违法了情侣条约怎么办


情侣分手签订分手条约,男方未履行协议被告上法院

大家好我是北京舍支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每天与大家分享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大家如果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私信或评论,我会一一为大家解答。今天咱们来看一个关于情侣分手合约的案例。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自打相识以后就互有好感,在经过两年的相处后,两人终于走到了一起,并以恋人的身份开启了同居的生活。可惜好景不长,两人在一起同居没多久后因矛盾而分手。还签订一份分手条约,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合约内容为:“张先生与王女士自今日分手。张先生每月给付王女士4000作为分手费给付1年,共计48000元整,每月23日前给付。自双方分手之后互不干涉对方的正常生活。”张先生与王女士双方签字认可字据内容,并且给付了王女士一个月的费用4000元。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样结束,张先生仅在第一个月支付4000元,之后的几个月并没有按照所签合约履行协议。最后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张先生拒绝履行协议并拒绝支付后续的费用,故请求判令张先生履行协议,给付余款4.4万元。张先生在一审中答辩称,王女士索要高额分手费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王女士出具的“分手费”字据系因自己受胁迫所致,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故不同意王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先生继续履行协议,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张先生与王女士所签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张先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二审法院终审驳回张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出的判决每月23日前给付王女士4000元,共计4.4万元的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张先生与王女士所签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张先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所以大家在签订合约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哦。

夫妻之间一方违反 “忠诚协议” 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

在我国司法解释三的原本中对夫妻忠诚协议做出了规定,后因立法专家反对意见较大,最高法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在后续讨论中明确不承认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但伴随讨论影响的扩大,最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稿并未就忠诚协议做出具体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未做规定并不能阻止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结果导致了各地司法实践不一。笔者就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观点梳理如下:

上海市高级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

对此,最高法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是适当的。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以下案例适用了该观点: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民初字第00195号)认为:关于徐某辩称的因樊某明确承诺如再出轨,放弃一切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归徐某所有。本院认为该协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双方达成的分割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并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故对被告基于此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个人所有,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835号)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的本质是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愿结合,维系婚姻的纽带是夫妻双方彼此珍惜的情感,通过金钱罚则来预设违约责任,并不能维持婚姻的稳定,反而会导致夫妻关系的异化。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实际上既违背基本法理,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善良风俗。

“忠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之列。婚姻法没有规定违背一般忠实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前法定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涉及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仅限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本案中,仲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刘某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因此,对仲某要求刘某赔偿30万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审法院的观点。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不将其作为确定夫妻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依据,也不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除上海市外,其他地方法院并未就夫妻忠诚协议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将自由裁量权交由法官处理。故,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如杨某诉陈某离婚一案「(2016)粤20民再15号」:

杨某某与陈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

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陈某某于婚后确存在婚外情,并因此导致杨某某与陈某某之间产生离婚纠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穆某向武某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与武某互敬互爱,白头到老,不出走,不离婚,如有变心,自愿赔偿武某20万元。双方感情破裂后,武某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穆某向武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4669号)认为:

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签订一年后,杨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一终字626号)认为: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签订忠诚协议时对子女监护权问题作出约定,比如双方约定:“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将丧失对婚生子的监护权”,该协议约定的内容解除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监护权是具有人身性的,监护权是身份权的一种,任何人未有法定理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利,同时父母未有法定理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放弃对子女的监护义务。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利和承担法定的监护义务,其监护权不能由夫妻双方通过忠诚协议自行约定变更或撤销。

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无条件放弃子女监护权的条款因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协议无效。如前面讲述的杨某诉陈某离婚一案「(2016)粤20民再15号」一案中,协议约定了子女由未出轨一方抚养,但人民法院认定该约定部分无效,仍应尊重孩子的意愿。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会约定精神赔偿金、“空床费”、青春损失费、净身出户,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支持了部分请求,因此是实际诉讼中依据个案的不同予以把握。

邱某与包某协议约定:包某自动放弃婚后财产处理权,若日后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包某愿意将其所有财产及资金全部赠与邱某;若日后包某提出离婚,无论什么原因,则被告需补偿原告精神安抚金20万元;若日后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则包某必须赡养邱某,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0元,直至原告再婚。后包某提出离婚,邱某诉至法院。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赵玲与被告王勇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清楚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针对忠诚协议的违约金请求,一审法院依法驳回。赵玲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法院重审后认为: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请求,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刘志凯网恋5个月后“闪婚”,与余方洁办理了结婚登记。领证前一天,两人签订《婚后权利义务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婚后双方须互相忠实于对方。

若男方在留学期间出轨,就要将离婚后20年的收入分一半给女方;若出轨发生在留学归来之后,则减至30%并不得染指双方共同财产。

若女方出轨,也需净身出户。后刘志凯多次出轨,法院认为:

参考文献

情侣之间签订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这个协议更像一种小孩子过家家的君子协定,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

@jessiexu

批注如下:

1、2019年底我自己存8万;

(这句话是废话条款,没有法律关系,自己存不存款更像是一句道德上的承诺没有实质意义。如果这个8万指的是存到两个人的公共账户的话,是赠与性质,没交付就不生效。)

2021年我出15万,她出5万;

(这个钱可理解是公共账户存款,同上一条)

她从现在开始每个月给我500;

(这个有歧义,是指她每月交付500给你存到公共账户上,还是她管理你们的零花钱然后每月给你500块零用?)

2021年6月之前结婚;

(这个约定无效)

5、2021年6月底之前买房,双方共同拥有产权;

(这个如果将来真的买房了,可以作为证明产权的依据)

双方(应该是一方)违背条款,赔付对方5万元。

(违约金约定太高,即便前面条款有效,最后也支持不了五万,按现行法律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我个人看法是,若真心相爱,不需要这种约定来背书做保证。两个人在一起最重要的就是真诚和信任。写了结婚协议,你还担心效力问题,担心万一不能兑现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可能是被女方要挟写下的。如果真的想长相厮守,想齐心协力共同买房组建家庭,不会太计较个人利益,反正将来都是你们的共同财产。还没怎么着就担心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我有点不看好这样的感情。你为何来这里提问,自己心里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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