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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如何处罚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如何处罚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做罚款处理,但公司经常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扣发奖金和工资,这一块法律并没有禁止。那么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如何处罚呢?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如何处罚1
一、违反公司员工工作制度怎么处理?
1、违反公司工作制度员工有可能会被开除,也有可能会被降职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或者也可以要求职员支付罚款。企业对自己雇用的员工进行罚款,是特定的经济实体,对特定的人实施的经济处罚行为。
企业罚款的基本特征是:
(1)企业员工违反了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按该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经济处罚。
(2)对员工的罚款并不以员工是否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为必要条件。罚款只具有惩罚
3、《劳动法》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二、职员违法保密义务等职责后怎么处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职员在被单位应聘之后,在工作过程之中,是需要遵守不得迟到、不能早退等义务的,也不得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实施打架行为。一旦单位发现职员实施了这些违反公司工作制度的行为,那么轻则职员被被罚款,重则会被开除。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如何处罚2
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_制度等。
二、劳动法最早属于民法的范围,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劳动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渐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劳动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禁止纺织厂使用9岁以下的学徒,并规定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同时禁止做夜班。十月革命后,1918年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劳动法典,并于1922年颁布了新的《苏维埃劳动法典》。
早在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四、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如何处罚3
为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维护公司利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每个公司都会制定一个规章制度。但是,所谓的公司规章一般是以规范员工为主要内容,要是员工有违反表现就要依照规章进行处理。
那么,要是规定违反规章将要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这样合理吗?
一、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做罚款处理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所以,在实际中遇到公司对违反规章的员工进行罚款处罚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
二、我国法律上的罚款规定
1.罚款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有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罚款的权力,只有那些经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主体才有罚款的权力。而我们现实中的很多不具备上述特征的组织行使罚款的权力的就是在违反法律规定。
2.罚款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使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其只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任何组织都不能对其所属的成员进行罚款,具有罚款权力的特定行政主体也不例外。
3.罚款的原因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罚款的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这一性质决定了罚款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对其他行为,即使是违法行为也不能进行罚款。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名目繁多的罚款,大多数是针对非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实施的罚款。
集团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4.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司处罚条例_公司处罚通知书范文(2)
公司处罚通知书5
保安部 员工于 年 月 日违反了本公司制定的公司管理制度原因 并处以经济罚款 元,请引以为戒,如不改正,再次违规纪公司将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违规人签字:
综合主管签字:
保安队长签字: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员工行为规范及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管理行为,明确各级员工的劳动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次序和生产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2. 范围:公司任何职级的正式合同工、试用合同工及临时工的违规处罚适用本办法。
3. 原则及定义:
3.1公司本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原则,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应本着处罚与 教育 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3.2.公司对员工的任何处理决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3.3.公司对员工违纪处罚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处罚。
3.4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
3.5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4. 职责
4.1厂务部可依据员工的违规情况并在有关证据证明充分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4.2部门主管可依据本部门员工的违规情节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本部门员工的建议。
4.3人事部负责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根据申请内容进行跟踪调查。负责员工处罚材料的处理和执行处罚决定。
4.4.行政部负责员工处罚的核准及员工复查申请的受理和跟踪调查。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及适用
5.本办法适用的处罚有:
5.1.口头警告
5.2.书面警告
5.3.记过
5.4.记大过
5.5.降职、降薪
5.6.留职查看
5.7.解雇、开除
6.公司员工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司支持和维护受害员工合法的诉讼权利
7.公司员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工伤事故发生的,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8.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9.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公司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10.部门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直接责任人;由部门主管指使的,同时处罚该部门主管。
11.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11.1.情节特别轻微的;
11.2.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
11.3.因他人协迫或诱骗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12.1有严重后果的
12.2. 协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
12.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12.3屡反不改的
第三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处罚
13.员工有下列违反国家法律,在受到国家政权机关处罚的同时公司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
13.1因犯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
13.2因违法被决定劳动教养的。
13.3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被决定治安拘留七天以上的
13.4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组织、策划、参与非法游行示威或参加非法社团组织的。
13.5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雇的情形;
14: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破坏商业信誉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4.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窃取本公司的货版、客户资料、生产资料、人事档案、技术(设计)图纸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的。
14.2违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业信息搞同业竟争。
14.3违背公司利益在公司内、外散布谣传、恶意中伤、破坏客户形象,使公司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的。
14.4因自身过错,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客户投诉达二次以上的。
14.5因管理失职导致货期延误或因质量原因被客户退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5.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解雇或留职察看二至三个月并依据成本赔偿公司损失。
15.1偷盗公司货品或因管理失职造成货品大量丢失,经查证属实的。 15.2恶意破坏公司生产设施或办公设施的
15.3违规操作或基于报复,恶意造成货品报废的(个人货品报废率在10%以上的;年内综合报废率在15%以上的)。
16.员工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或留职察看一至而个月。
16.1偷盗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上或累计价值100元以上的。
16.2在厂区打架斗殴的。
16.3造谣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的。 16.4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 16.5强行索要或变相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16.6不服部门管理恶意报复他人。
16.7为实施报复行为而指使他人或变相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实加暴力或实施16.3、16.4.、16.5、16.6的行为的。
17.部门或员工有下列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降职或留职察看二至三个月;
17.1因个人失职造成生产排期混乱。
17.2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生产排期,导致货期延误。
17.3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料或货品报废数量较大的;
17.4部门返工率过高,货品质量低劣,造成生产成本增加。
17.5员工无法如期完成部门下达的产量定额导致部门货期延误的。
17.6部门收发或QC员失职导致不合格货品流入下家部门的,使下家部门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的。
17.7煽动或积极参与恶意怠工、闹事,造成部门生产混乱的。
18.生产部门或员工因第十七条原因造成下家部门怠工,直接责任人在受到第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应当视其情况赔偿下家部门因怠工造成的损失。
19.员工因下列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可视其情节给予留职察看一至二个月、记过、、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雇、;
19.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
19.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20.员工破坏下列管理次序的,可视其情节给予留职察看一至三个月、记过、、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并降低5%--10%的津贴直至解雇、;
20.1贪污公款、行贿受贿的; 10.2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贿硌 ;
20.3虚报人事资料或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被查实的;
20.4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警告达五次以上者;
20.5连续矿工达15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矿工达30日以上者;
20.6冒用部门主管或其他负责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的;
20.7因无法胜任本职岗位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而本人又不配合再调动的;
20.8员工在合同期内实施同业竟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21.员工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其情节降职并降5%--10%的津贴、留职察看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书面警告。
21.1不服从管主管领导及调派工作;漫骂主管;漫骂、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或舍监对抗管理的;
21.2因管理失职造成部门货品丢失的
21.3在宿舍内聚众闹事,汹酒赌博,破坏宿舍正常休息次序的
21.4员工在生产中故意造成废品或劣质货品,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21.5玩忽职守,隐瞒工作过失 以致延误工作的,造成损失的;
21.6部门工作不按“6S”标准、“ISO文件”要求作业,被通知整改达三次以上而无实质性改善的;
21.7破坏厂区、宿舍内设施、环境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21.8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警告达两次以上者 22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记过或记大过并降低津贴1%--5%或书面警告
22.1未经许可私自带非本公司员工入住宿舍,造成严重后果的
22.2不服从工作安排延误工作的
22.3遗失厂证或其他厂区适用的特殊证件不报,造成后果的
22.4乱动厂区或宿舍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造成后果的
22.5私自开启消防门。
22.6未到下班时间私自停工、打饭、刷卡等影响上下班次序的
22.7连续矿工达三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矿工总数在六个工作日以上的 22.8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私自拉接电线、安装用电设施的
22.9收发员因过失造成帐目数据混乱、收发货品丢失数量较大的
22.10在厂区内乱写乱贴 标语 ,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2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
23.1迟到早退的
23.2上班期间吃零食或私自带早餐到厂区的
23.3不按规定或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造成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23.4下班时未搞好责任区清洁卫生的
23.5不按规定排队刷卡或在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着妆或在厂区内不按规定佩带厂证。
23.6不遵守物品(人员)的放行规定,经强行通过门岗经劝阻无效的
23.7部门故意不接听或拖延接听电话;接听电话或与他人接洽时不使用礼貌规范、语言;
23.8衣冠不正、仪表不雅、穿拖鞋上班、不讲礼貌、语言不雅及其他影响公司面貌的行为
23.9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造成安全隐患的
23.10未经许可私自调换房间或铺位
23.11不按规定搞好车间或宿舍房间、床位的清洁卫生
23.12利用公司资源制造私人物件的
23.13 私自利用公司电话直拨长途电话但利用200卡、IP卡打长途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24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25 员工被处以“留职察看”的处分的,应当同时适用下列条款;
25.1 是月薪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基本工资;
25.2 是计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计件部分的工资(单价 X件数=计发工资额);
25.3 是计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计时部分的工资(单价 X小时数=计发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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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罚款超过多少违法
? ? ?公司罚款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法》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 该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公司管理者处罚规定范文
公司制定处罚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明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本文是我整理的公司管理者处罚条例,欢迎参阅。
公司管理者处罚规定 范文 1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明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从而提高公司整体实力,使公司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公司行政处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公司视主观恶性程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犯有下列行为以外的过失而受到处罚);
2.处罚实行以思想 教育 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3.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罚;
4.本规定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一、处罚种类
依据过失情节轻重,处罚分为口头警告、记过、辞退等(以上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二、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对于出现下列情形者,公 司将依据本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处罚:
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窜岗或做工作范围以外的事情; 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妨碍工作或公司秩序,情节轻微; 工作期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
在非吸烟区吸烟,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从事娱乐活动; 对上级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损失的;
对收到的请示、 报告 无故一日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若故意超期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若故意拖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直接主管人员或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的; 对公司其他人员或外部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服务的; 公开谈论薪资收入或询问他人薪资收入的;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给予警告处罚; 其他应给予警告处罚的行为。
注:累计两次及以上口头警告处罚将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过失损耗、毁坏公司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故意损耗、毁坏公司公共财物的,给予辞退处罚;
制造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恶意中伤同事或公司 其它 部门员工的; 月累计旷工一天(含)以上三天以下的,给予记过处理;
发现其他员工有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的;
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警告处罚的;
不搞好工作团结,结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或者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直接主管对下属人员营私舞弊等行为隐瞒、包庇或不举报的;
因操作失误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员工工伤的;若蓄意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员工工伤的
公司认为其他应该予以记过处罚的行为。
注:累计两次及以上行政记过处罚给予辞退处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罚:
玩忽职守,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伤亡事故的;
渎职或因其它原因,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管理及其他机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故意窃取公司商业、管理及其他机密信息的; 煽动罢工、怠工或挑拨劳资关系的; 应聘人员隐瞒真实身份或虚报个人信息的;
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包括回扣或馈赠);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或具有习惯性违章行为的;
凡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天(含)的; 盗窃公司或同事财务,经查明属实的;
未经授权泄漏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利用公司名义的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发生任何刑事案件; 虚报冒领、隐瞒事故实情、谎报情报、诬陷他人的;
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可接受
三、经济处罚标准:
1、辞退:解除 劳动合同 ,取消年度绩效奖金。
2、违反本规定者应当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处罚程序规定
1、处罚程序
由公司行政部提出处罚意见,经其部门领导确认、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向受处罚人员送达处罚通知单,纳入人力资源部留档,记过(含)以上的处罚3日后在公司OA系统上公布处罚结果。
2、救济途径
在公司行政部提出处罚意见后、公司公布处罚结果前,受处罚人员有权向公司申请调解,调节不成或调解超过15日的,仍按原决定执行。 备注:1、本制度自颁布或修改后公示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
公司管理者处罚规定范文2
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 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不佩戴胸卡或者佩戴不规范每次罚款20元。
第二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每次罚款50元。
第三条 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50元。
第四条 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50元。
第五条 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
第六条 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20元/人。
第七条 在浴室内洗衣物,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50元。
第八条 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50元;对蓄意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由行政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在社会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处分,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戏妇女、传播色 情书 刊杂志、黄色光碟,造成有损公司形象的,罚款100~300元,发生不良后果的,给辞退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保安人员对外来闲杂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不制止,每次罚款50元。对来厂区挑衅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职责的给予辞退处理。
二、 岗位纪律
第十三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第十四条 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50~2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 酒后上岗,每次罚款50元;当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业务需要除外)。造成未遂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20%,并予以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作辞退处理,扣除当月的工资及奖金。
第十六条 在公司内赌博,罚款100~500元,围观者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上岗不穿整齐保安服,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 配电室、化验室、中控室、一车间、二车间、库房等处均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200元。
第十九条 私自委托他人代班、换班,当事人双方各罚款50元。
第二十条 上班吵闹、无理取闹者,罚款200-500元;公司内打架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车未经主管领导(夜间厂部值班负责人)调度私自出车,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0%~200%赔款。
第二十二条 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三条 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印鉴存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给予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清洁工不按规定清洁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二十六条 个人领用的公司财物因个人原因损坏的由本人负责修复或购买更换。
三、 现场管理与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车间地面、办公室、楼层等地方积灰、积料、积油、堆放杂物等不整洁,处罚车间或部门1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外来运输车辆将废弃物遗留在厂区内,每次罚对口部门负责人及接洽人各50元。
第二十九条 固体废弃物未定点堆放、定期清理,罚部门主管人1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三十条 未经行政部同意,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露天焚烧破包纸袋等,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一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罚相关责任人500~3000元。
四、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 生产操作人员设备检修时必须做到“专人监护”,监护不到位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处罚监护人200~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主机设备停产,或造成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的,当事人罚款200~1000元,并处劝退或辞退处理。除个人按规定处罚外,车间还应并处损失总额的1~3%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检修设备时岗位交接班应交接清楚,交接班未交代清楚,而造成未遂事故的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规范穿带安全防护用品,违者每次罚款50元。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每人次罚款100元,造成严重事故的,处2~3倍处罚,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严禁穿拖鞋及赤膊作业,生产车间女工不得穿高跟鞋,长头发必须盘起,违者每次罚款20元。
第三十七条 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不服从指挥,视情节罚款50~200元。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罚指挥者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九条 消防器材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失效、数量不足的,全额赔偿并罚款50元。 第四十条 私自挪用消防器材的处罚责任人50元,部门负责人私自挪用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 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或未经批准擅自电焊、气割、动明火,每次罚款50-200元。 第四十三条 高压柜、变压器、配电箱无警示标志或未关门,机电设备未接地或接零,每项处罚责任人50~200元。
第四十四条 新招职工或调换岗位员工,必须经公司批准后录用,并进行三级 安全教育 培训方可上岗。未经公司批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擅自安排的上岗的,处罚该部门负责人200元。
五、 补充条款
以上条款未涉及的,但已违反公司行为规范/岗位纪律/环境/安全秩序等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1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公司法超范围经营的处罚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超范围经营的处罚依据包括《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也都有所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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