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在中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公司的设立、经营、破产、解散和清算受《公司法》规范。可以说,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大量公司的出现,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暴露出《公司法》的许多规定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例如,在现实中,公司的“脱壳经营”、出资不足、母公司与子公司混淆、利用公司逃避债务等。而我们目前的《公司法》是无能为力的。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欺诈和侵害,保护交易安全,当母子公司关系处理不当,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控制地位时,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广泛认可。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该原则的适用仍存在空白,尚未建立起完整有效的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这一现象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专家和学者的关注。本文试图从公司有限责任的缺陷入手,借鉴国外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对这一理论进行一些分析。一是有限责任原则的不足。像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一样,我国公司法采用有限责任理论。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关系中,股东对其出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负责,而在外部关系中,公司对其全部资产负责。法律规定这种方式的原因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投资者的担忧,激发人们的投资热情。然而,这样的规定也允许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司法的缺陷来钻法律的空子。例如,一些公司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将上市公司视为融资工具,然后通过法律手段掩盖非法目的,通过资产置换和管理费等手段清空上市公司,从而骗取大多数投资者的财产和银行资产。又如,一些公司设立了大量的“空壳”子公司,其目的是利用这些子公司为母公司融资或担保。如上所述,如果严格遵守有限责任原则,母公司实体的法律责任将与其经济联系分离。事实上,母公司可能为了整体利益而过度使用其控股权,将子公司作为实施其商业政策的工具,或者转移子公司的利润,这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引入新的制度来堵塞有限责任制度的漏洞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第二,全面责任理论。与有限责任相对应,一些学者认为,母公司应当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或者通过代理的概念,即母公司以其子公司为代理人,由母公司承担责任,或者通过立法规定母公司应当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事实上,母公司和子公司被视为一个企业实体来追究责任。在实践中,印度博帕尔悲剧的原告持有这一观点。1984年12月3日,存放在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的* *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 *联合碳化物公司的子公司)工厂的甲基异氰酸酯金属罐发生泄漏,造成2000多名当地居民死亡,30000-40000名严重受害者和520000多人受伤。1986年9月,印度政府向印度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 *联合碳化物公司作为母公司,对这起毒气悲剧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 *的工厂是设计出来的

此外,美国母公司不顾当地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警告,决定储存大量这种只能少量储存在XX工厂的剧毒气体,因此子公司不能拒绝母公司的决定。因此,原告认为* *子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并不真正享有自主权,并已丧失其独立性。事实上,美国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一个单一的经济体,因此母公司应对其子公司的非债务负责,而实体的任何部分所造成的损害都可以归咎于整个实体。就阿根廷的CSLP而言,加拿大* *土耳其国际有限公司的子公司CSLP已经陷入财务困境。然而,在母公司的命令和安排下,两兄弟,* *婷的子公司因财政困难被合并到CSLP,目的是避免两家公司解散。然而,这种安排加剧了CSLP的不稳定,并最终导致其一年后破产。因此,根据“全面责任理论”的观点,母公司应该承担子公司的债务责任。然而,从目前的国家实践来看,有限责任仍然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原则。除了德国公司法对公司集团的特殊规定外,目前很少有国家有专门的公司集团法。因此,国际社会不接受仅仅基于内部控制关系而完全否定有限责任原则。因此,持“全面责任论”的人并不多。第三,“揭开公司的面纱”。“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否定公司法人资格,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为了在特定的特殊情况下保护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背后的控制人(股东)能够履行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承担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否定公司法人资格。“揭开公司面纱”是基于传统有限责任原则的一些例外,并调查母公司的责任。这一理论认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实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忽略两家公司分离的法律事实。传统的有限责任有几个例外:代理、滥用法律形式、公司投资不足等等。美国是最早创立法人人格否认法律理论的国家,也是应用最广泛的国家。美国法院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时,创造了两个检验标准:独立性检验和不公平检验。前者主要用于测试公司是否被视为一种可以被股东不断改变而忽视其独立性的“自我”;后者主要测试公司的资本是否充足,因为公司的运营在缺乏充足资本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风险。如果公司未能通过这两项测试,它可能会被公之于众。在德国,否认公司人格的法律原则被称为“直接索赔”责任。德国对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原则的适用一直非常严格。尽管德国法院也认为“只有在股份公司的使用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宗旨不违背的情况下,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才值得维护和尊重”,但只要问题能够根据相关法律处理,法院很少“揭开公司的面纱”。一般来说,德国法院并不认为背离分离原则就足以导致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它们还要求股东的行为同时违反良好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律有必要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并“直接主张”公司背后控股股东的财产责任。“揭开公司面纱”源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只有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并在公司重大事件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股东才存在,有必要应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根据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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