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的含义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这种损失险一般由私家车车主购买,是作为多数私家车车险中保费最高的一个险种。
根据规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外力损失:碰撞、倾覆、坠落;意外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体的意外撞击)、翻车等事故造成的保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险车辆的损失。
外物损失: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自然灾害:龙卷风;雷击、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
除了以下十几种保险期内不赔予赔偿的,其他都赔。
1、地震不赔。
2、精神损失不赔。
3、酒后驾车、无照驾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驶、未年检不赔。
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5、部分零件被偷不赔。
6、爆胎不赔。
7、放弃追偿权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不赔。
8、改装后的添加设备不赔。
9、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10、收费停车场事故不赔。
11、没经过定损直接维修不赔。
12、误撞自家人不赔。
13、新车保险单生效前不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买卖合同纠纷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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