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中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在执行继承法时,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持男女继承权平等,贯彻互助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中继承法具体应用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总则第一部分。当死者身体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时,继承开始。
如果失踪人员被宣布死亡,法院判决确定的失踪人员死亡日期应作为继承开始的时间。2.几个继承了彼此关系的人死于同一事件。如果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则假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个死者都有一个继承人,如果几个死者有不同的后代,则假定老人先去世;几个死者是同一代人,被认为是同时死亡的。他们不会相互继承,而是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3.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受财产支配的债权。4.承包人死亡时未获得利益的,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的人可以对死者生前支付的资金、劳动、增值和孳息进行合理的折价和补偿。价格的金额应视为遗产。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有遗赠扶养协议并同时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冲突的,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有冲突,按协议处理,与协议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6.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取得遗产后,仍然有权取得尚未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的遗产。7 . 6岁以下儿童、精神病人,应认定为无行为能力。年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8.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表委托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能代表委托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明显损害的,该代理行为无效。9.在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就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是否丧失继承权。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虐待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判断。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追究责任,都可以认定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当认定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嘱可以确认无效,并依照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将来有悔改表现的,被虐待或者遗弃的人生前有宽恕表现的,不得认定丧失继承权。14.继承人伪造、涂改、毁弃遗嘱,侵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造成生活困难的,视为严重犯罪。15.在时效期间,继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时效期间。16.继承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其继承权纠纷可以按照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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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继承人因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中止。18.如果继承人在继承之日起18至20年内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他/她的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应在继承之日起20年内行使。如果期限超过20年,不得提起进一步的法律诉讼(本条自21.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继父母的遗产。如果继父母继承继子女的遗产,则不应影响子女的遗产。22.养父母和养孙之间的关系,即养父母和养子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彼此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3.在被收养的孩子和出生的孩子之间,在被收养的孩子和被收养的孩子之间,是被收养的兄弟姐妹,他们可以是彼此的第二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除,不能成为彼此的第二顺序继承人。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源于继兄弟姐妹之间的赡养关系。如果没有依赖关系,它们就不能成为彼此的二阶后继者。继承了彼此遗产的连续兄弟姐妹不得影响他们对兄弟姐妹遗产的继承。25.被继承人的孙、孙、曾孙、曾孙均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其世代数的限制。26.被继承人的养子和继子女的养子形成扶养关系的,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收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被收养子女的被收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收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27.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对被继承人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获得更多的积分。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多尽赡养义务,可适当分配遗产。29.根据《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无论他们是否再婚,都不会影响其子女作为第一继承人时的代位继承。30.被继承人为其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提供了主要帮助的。他应被视为已履行主要维修义务或主要维修义务。31.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分配到适当的遗产中,对他们的遗产,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32.被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配适当遗产的人有权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分割遗产时,那些明知故犯而不提出要求的人一般不会被接受。两年内不知道又不提出请求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33.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支持,并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支持。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明确表示,由于他的固定收入和工作能力,他不需要赡养,遗产的分配一般不影响他的继承份额。34.有能力和条件赡养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不履行赡养需要赡养的被继承人的义务。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以把遗产分成更小的部分,也可以不分成。(3)遗嘱继承方面。在继承法实施之前所立的遗嘱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如果其内容合法,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遗嘱,则可视为有效。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合资企业中的合伙人也应被视为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中拥有权益,而不是遗嘱的见证人。37.遗嘱人没有保留没有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处理遗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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