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193条是什么(我国刑法193条是什么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哪些呢?我国刑法规定的

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各种犯罪均规定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4、特定数额制。即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1997年《刑法》第173条对变造货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

5、抽象罚金制。即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如刑法对犯罪的单位都是只抽象的规定判处罚金。此外,也有对个人的某些犯罪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三、罚金的缴纳方法1、一次或分期缴纳。一次缴纳是惯例,分期缴纳是例外。

2、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法院可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强制其缴纳。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缴纳。

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一、适用种类:1、选处罚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独立适用罚金。如故意毁坏财物罪。2、只处罚金只能处以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如单位犯罪。3、并处罚金主刑附加罚金同时适用。如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4、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罚金数额的确定我国1997年《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此,我们认为...

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一、适用种类:1、选处罚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独立适用罚金。如故意毁坏财物罪。2、只处罚金只能处以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

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此,我们认为决定犯罪人的罚金数额时,要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根据,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具体包括:1、比例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并处或单处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4、减少或免除缴纳。即对犯罪人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可以根据其遭受灾祸的轻重情况,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缴纳全部罚金。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有: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如单位犯罪。3、并处罚金主刑附加罚金同时适用。如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4、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罚金数额的确定我国1997年《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倍数制。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比例兼倍数制。

我国刑法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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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追诉期限时效的规定为——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追诉期限时效的规定为——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

我国刑法有何特点呢?我国刑法有何特点呢?

为了避免与传统理论矛盾激化,新理论的代表者在命题技巧上作了努力与改变。另外,除新旧理论带来的结论争议之外,还存在法律、司法解释与新理论的冲突问题。对于法律(刑法典)而言,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新理论从法律拟制的角度解释予以承认;对于未明确规定的,则以新理论为准,如刑法239条对绑架杀人的,以绑架罪一罪论处,但对于绑架重伤他人的未作规定,则新理论给出的结论是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对于司法解释而言,新理论会从设题技巧上提出自己的结论意见,以便大家争鸣、探讨,如对死者占有权的理解问题,可以通过问理论上有几种处理方式来推出新理论的结论;又如对绑架过程中又实施抢劫的,择一重罪论处的解释,新理论可以通过考察抢劫过程中又实施绑架行为,得出抢劫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的结论,既避免了与司法解释的正面冲突,又反证了司法解释的不合理性。

是巧合还是特意安排!同时,在历年的考题中,刑法试题的考点均照顾到各个“章”,*起码一章的内容会以“选项”为单位在试题中出现被考查。在照顾“面”的前提下,重点突出,如总则中的犯罪构成一章,分则中的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等。

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

在每个级别的考点之下,还可以细分为具体考点与概括考点,如上文列举的一级考点部分内容为具体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等也是每年必考,但是内容繁杂,相对较概括。另外,从司法考试大纲对刑法分则的要求与实际考查情况看,重点突出的特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相比较其他司法考试科目而言,仅民法考查分值一般会突破90分,在刑法考查分值之上。二、考点均衡,重点突出刑法在司法考试中试题一般设置39道客观题,1道案例;司法考试大纲恰好39章(总则13章,分则16章)与之相对应。

具体而言,刑法中的考点可以分为三个级别的考点:一级考点,每年的试题都必然涉及考查的,如正当防卫、不作为犯的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二级考点,隔年考查的,轮换出题的,一般二年考查一次,如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单位犯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等;三级考点,考查具有偶然性,不易把握,需要全面学习,如刑法的空间效力、被害人承诺等排除犯罪性事由、新理论、新规定等。

一、分值较大,稳居第二刑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一般不少于80分,若论述题设计从刑法学的角度答题,则高达100分以上(如2008年,单选20分、多选30分、不定项8分、案例20分、论述题25分,合计103分)。

一、分值较大,稳居第二刑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一般不少于80分,若论述题设计从刑法学的角度答题,则高达100分以上(如2008年,单选20分、多选30分、不定项8分、案例20分、论述题25分,合计103分)。相比较其他司法考试科目而言,仅民法考查分值一般会突破90分,在刑法考查分值之上。二、考点均衡,重点突出刑法在司法考试中试题一般设置39道客观题,1道案例;司法考试大纲恰好39章(总则13章,分则16章)与之相对应。是巧合还是特意安排!同时,在历年的考题中,刑法试题的考点均照顾到各个“章”,*起码一章的内容会以“选项”为单位在试题中出现被考查。在照顾“面”的前提下,重点...

当年试题受其影响,客观题部分刑法总则只考查了17分,分则却考查了41分,总则与分则考查分值如此失衡,命题人尽量避免考查总则理论性问题回避争议。2010年刑法命题人再次作了调整,增加了传统理论的代表者,新理论的温和派代表者,彻底新理论代表者减少。

每年的司法考大纲都要求考生学习重点罪名105个,普通罪名135个,合计240个罪名。但是,如果实际统计每年刑法试题所涉及的罪名就会发现,即使把所有可能涉及的罪名都统计出来也不会超过60个罪名。

如:笔者统计2011年涉及58个罪名;2010年涉及59个罪名;2009年涉及55个罪名。三、新旧理论,争议难免自2002年律师资格考试过度到司法考试,就刑法命题人而言也随之做了调整,可谓新旧更替,至2004年基本确定了新理论的代表者在把持司法考试的命题方向,从司法部公开的阅卷视频中可以确定代表人物至少有三位(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等)。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司法部考试大纲及三卷本教材刑法部分形式上做了大的调整,“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回归。这些变化都是形式的,从2010年、2011年刑法试题实际考查内容看(特别是2011年刑法真题,突出新理论新观点的试题颇多,呈爆发趋势,如:7正当防卫;8被害人承诺;51刑法解释;52不作为犯;53认识错误;55共犯特殊问题;56罪数【绑架罪】;58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60非法拘禁罪;61非法占有目的;62侵占罪;卷四案例二第3问等),新理论的代表者提出自己的学派观点并逐步扩大影响的努力不会停止,而且已为大势所趋,只是时间问题了。

至2009年,正当新理论准备利用司法考试的平台大肆推行之际,传统理论的代表人物(高铭暄教授、马克昌教授、赵秉志教授等)开始发声质疑新理论的如此做法于考生利益、于司法实践均不妥当,新理论受挫,司考官员推卸责任,新理论的代表者选择了沉默。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这主要表现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于做刑法考题的考生而言,霍姆斯此言很有借鉴意义。因为考生常常将刑法理论学得一知半解,而试题常常考查特别(例外)情形,结果也就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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