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抓捕一般拘留多久?跨省拘留多久通知家属


被公安机关拘留了,拘留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3日内向检察院呈捕,检察院收到呈捕意见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案件基本不存在刑事拘留后3日内就呈捕的,基本上都是要延长拘留期限至最长时限。也即,对于单人单宗类型案件,一般刑拘7日,第7日送检察院呈捕。对于“多结留”案件,一般刑拘至30日,第30日送检察院呈捕。前述刑事拘留相关期限,若遇到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一般会提前至期限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移送。但若是社会热点案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或该嫌疑人的同案人之前已被逮捕,为了追赶同案人进度的,会有大幅提前移送时间将案件往下一阶段移送的情况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前述7或30天拘留期,是从下拘留证那天算,而非是抓人当天或送看守所那天才计算的。

也即,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单人单宗类型的刑事拘留期限是14日(公安7天拘留,审查逮捕7天),对于“多结留”类型的刑事拘留期限是37日(公安30天拘留,审查逮捕7天)。

案件检察院若决定批捕,就进入了逮捕的强制措施程序,刑法对逮捕期限就无时限限制,除个别案件办案单位会中途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外,基本是要一直关押至法院判决,再根据判决结果确定是继续羁押在看守所、监狱还是予以取保候审或释放。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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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行拘留,多久送看守所羁押

外出办案,异地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是许多公安民警经常遇到的问题,今天来一起聊聊异地执行拘留后,多久送看守所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异地执行拘留,因路途遥远等因素,犯罪嫌疑人在24小时无法被押解到管辖地公安机关和送看守所羁押,遇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此之前,先看看2012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何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但是,该条款在2020年被修订。

五十四、将第一百二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因此,异地执行拘留,多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要结合具体情况,符合投所条件的,应当到达管辖地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这样的异地抓捕该被严禁

某诈骗罪案,根据传唤证体现,传唤证是9月26日打印的,被告人是9月27日从省外被带走,传唤证是9月28日签收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异地拘留、逮捕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当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8条规定,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机关应当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

提了这么多的规定,在某诈骗罪案卷宗中,并未看到协作函,也无看到当地公安机关协作的证据。

于是提出质疑,结果,公安机关补充了一份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是由当地公安机关传唤到当地派出所移交给办案机关的民警。但是,这份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又与办案机关经办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不一致,与被告人的第一份笔录不一致。

假如真的有异地协作,应该有异地协作函。

但是,尽管已经补充证据,却还是没有协作函,只有一份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还表明给被告人签收时,被告人拒签。如果被告人真的拒签,为何又在传唤证上签收,而且的时间却是9月28日?

2020年6月3日,公安部才作出《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六个禁止”》的通知,根据该规定第一条,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异地传唤也好,异地抓捕也罢,都必须履行协作手续,否则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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