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新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对合同成立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订后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五种情形,那么视为民间借贷合同成立。

情形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情形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情形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情形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情形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郭律师提醒大家注意,最高院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那是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何为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具体到民间借贷合同而言,借贷双方只签订了借款合同或者只出具了收条、借据等,民间借贷合同并未成立,只有出借人把出借款项交付到债务人,民间借贷合同才成立,这也就是为何到法院起诉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这也就是为何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醒大家注意一定不要现金支付借款,否则,单凭借款合同无法保障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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