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正式交往规则是什么,律师与司法人员交往过程中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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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人员与律师应保持“亲”“清”关系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作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制度成果之一,其对于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其良性互动关系是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的前提。现实中,不少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寂人际关系上的交集。他们之中有的是曾经同窗的同学,有的是曾经共事的同事,还有的是在切磋交流中志同道合的朋友等等。法官、检察官维持一定的社会关系是正当且必要的,但如果放任人情关系利益化、庸俗化、“圈子化”,逐渐丢了原则、失了底线,就有可能拿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做人情、谋私利,最终一步步深陷腐败泥潭难以自拔。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是影响司法廉洁公正的“毒瘤”。2020年,司法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组成联合调研组,到10个省(市)开展了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专题调研,发现当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手段更加多样,利益输送的形式更加隐蔽,线索发现难、问题界定难、有效查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事实上从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看,律师“围猎”司法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有之,司法人员为律师介绍案源、主动“权力寻租”的有之,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为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的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更是深恶痛绝。

    公生明,廉生威。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一要看公正不公正,二要看廉洁不廉洁。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依赖于对公平正义持之以恒的坚守,而一个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出现,就可能摧毁无数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就要多打一个问号。此次发布的两个意见直指当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中的突出问题,抓住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易发多发的“风险点”,彰显了强化正风肃纪、痼疾、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定决心。

    构建“亲”“清”关系是事关法治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道必答题。司法机关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每一次权力的行使,代表的都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划出“硬杠杠”,让其远离廉政风险的侵蚀,不法官、检察官的正常交往,反而是对其的关爱与保护。与此同时,律师吃的是专业饭,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技能提供专业服务才是立身之本。如菇的“关系”横行,一旦“打官司”沦为了“打关系”,长此以往也就动摇了律师职业本身存在、发展的根基。

    扎紧制度的“笼子”,才是扫除积弊顽疾的根本之策。当前,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只有抓源治本、建章立制,才能堵住“歪路邪道”、敞开“正门大道”,实现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凝聚起全面依法治国的合力,共同促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人民日报 》( 月18日 19 版)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不能乱来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不能乱来!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张帼霞

    2021-12-11 10:15

    昨天,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介绍《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办法》有关情况。

    ,本市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正式施行。除现任法官、检察官和专兼职律师外,《实施办法》还将离任法官、检察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律师事务所聘用的秘书、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风险管控等工作人员以及法院检察院行政人员一起纳入监管,进一步规范其交往接触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据悉,本市《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基础上,根据上海实际做出进一步具体规定,共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禁止性负面清单。

    关于法官、检察官的禁止性规定有16项:

    1、收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2、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回定关系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

    3、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或律师送的相关利益。

    4、接受律师或律师请,违反规定接受吃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参加律师或律师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活动。

    6、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回定关系人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司法的经济往来活动。

    7、违反规定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律师职或者违规取酬。

    8、干预和插手司法案件,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9、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

    10、功泄露办案工作、案件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信息。

    11、未经单位和组织同意,私下会见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违反规定向明知是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13、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椽利性活动。

    14、违反规定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回定关系人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

    15、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16、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关于律师的禁止性规定有11项:

    1、请求法官、检察官打探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焕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信息。

    2、请求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请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妨碍司法公正,包肋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请托说情,办案人员私下会见,请求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请求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3、请求法官、检察官向当事人推荐、介绍成为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求法官、检察官介绍案件,请求法官、检察官要求、建议、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4、向法官、检察官请客送礼讳他利益,包括指使、诱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向法官、检察官行贿,或者为争揽案件事前或事后给予法官、检察官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或者以法官、检察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典输送相关利益。

    5、违反规定邀请法官、检察官吃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安排旅游、健身、娱乐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各类活动,或者接受法官、检察官提出的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伙品等请求。

    6、非因工作需要请求法官、检察官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待。

    7、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与法官、检察官具有特殊关系,以及在公共场合或通过传媒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法官、检察官具有特殊关系。

    8、邀请法官、检察官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开业或庆典等活动。

    9、违规接受离任法官、检察官实习、申请执业。

    10、安排法官、检察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回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

    11、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检察官与承办律师不得私下会见,确因办案需要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法官、检察官应依照相关规定办励并获批准,同时记录相关情况留存,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面报告;因不明情况画因在非工作场所或非工作时间接触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接触候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承办律师应当在接触害事务所说明情况。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离任法官、检察官规定了5项禁止行为:

    1、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承办与曾经参与办理过的案件有关联的法律事务;

    4、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

    5、采用隐名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违规提供法律服务。

    除禁止性负面清单外,《实施办法》还系统构建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定期会商、同堂培训、互督互评、交流合作、权利保障、联合查处、信息对接等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机制,力求“疏”“堵”结合,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公开、透明、规范接触交往。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司法人员与律师应保持“亲”“清”关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作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制度成果之一,其对于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其良性互动关系是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的前提。现实中,不少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寂人际关系上的交集。他们之中有的是曾经同窗的同学,有的是曾经共事的同事,还有的是在切磋交流中志同道合的朋友等等。法官、检察官维持一定的社会关系是正当且必要的,但如果放任人情关系利益化、庸俗化、“圈子化”,逐渐丢了原则、失了底线,就有可能拿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做人情、谋私利,最终一步步深陷腐败泥潭难以自拔。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是影响司法廉洁公正的“毒瘤”。2020年,司法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组成联合调研组,到10个省(市)开展了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专题调研,发现当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手段更加多样,利益输送的形式更加隐蔽,线索发现难、问题界定难、有效查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事实上从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看,律师“围猎”司法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有之,司法人员为律师介绍案源、主动“权力寻租”的有之,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为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的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更是深恶痛绝。

    公生明,廉生威。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一要看公正不公正,二要看廉洁不廉洁。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依赖于对公平正义持之以恒的坚守,而一个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出现,就可能摧毁无数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就要多打一个问号。此次发布的两个意见直指当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中的突出问题,抓住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易发多发的“风险点”,彰显了强化正风肃纪、痼疾、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定决心。

    构建“亲”“清”关系是事关法治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道必答题。司法机关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每一次权力的行使,代表的都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划出“硬杠杠”,让其远离廉政风险的侵蚀,不法官、检察官的正常交往,反而是对其的关爱与保护。与此同时,律师吃的是专业饭,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技能提供专业服务才是立身之本。如菇的“关系”横行,一旦“打官司”沦为了“打关系”,长此以往也就动摇了律师职业本身存在、发展的根基。

    扎紧制度的“笼子”,才是扫除积弊顽疾的根本之策。当前,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只有抓源治本、建章立制,才能堵住“歪路邪道”、敞开“正门大道”,实现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凝聚起全面依法治国的合力,共同促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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