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忌“翻烧饼”


契约关系避免农村土地上的“烧饼”

不要“观望”失地新农民问题

解决失地农民生存问题的途径;

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土地,依法复垦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归还的承包土地。

通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纳入农村**低生活保障,可以缓解生活困难,解决长期生计。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民通过经济手段解决无地或少地问题。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的完善,落实和保障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产权,通过利益保护解决被征地承包问题。

问:这个问题是山西省武乡县一位农民提出的。他遇到的没有土地种植的问题在农村很普遍。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村民李石勇在信中反映的问题,实质上是承包期内承包地是否可以根据人口变化进行调整。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和《民法典》第336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因人口变化调整承包地。因此,多年来,对于承包土地,各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这是因为中国实行家庭承包。在承包期内,新增农民也有权拥有、使用和受益于其家庭承包的所有土地。只要家庭在第二轮承包中承包了土地,就不存在农民新增人口没有承包土地的问题。

问:从来信中,一些农民不了解或不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政策有哪些?它的意义是什么?

答:中国土地承包有四项基本政策:

一是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草地、林地等。由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统一承包;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沟壑、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是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长期坚定不移地坚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

三是给予农民更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家庭承包,农民依法获得了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并进行登记确认。一般来说,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承包期内,按照依法自愿补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通过转包、租赁、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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