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承元制,在其基础上又发展出属于明朝自己的特点。
明朝官制需从两方面来说明: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
中央官制的四大特点
第一:废除了丞相制度。洪武年间,朱元璋鉴于元末丞相权力过大,甚至到了足以废立皇帝的程度,加上丞相胡惟庸的擅权专政。在解决掉胡惟庸之后,立即宣布废除中书省,永不设丞相职位。从而形成了以六部为主干,府部院寺分理政务的行政格局。
第二:确立内阁制。废除丞相后,皇帝需要百事过问,真正的日理万机,集权于一身。这听起来很威风,实际上却是人力很难办到,所以必须搞个“秘书处理事务处”(类似于汉武帝时期的尚书省一样),帮皇帝分担一下。
第三:前所未有地加强宦官权力。明朝宦官机构合称二十四衙门,由十二监四司八局所组成。之后又有掌管侦伺缉捕的特务机构和皇帝亲信统领的锦衣卫,皆由十二监中的司礼监控制。明朝宦官机构之庞大,足以与官僚机构相匹敌。
第四:北京、南京的两京制度。不同于前代的两京或多京制度,明朝的留都南京是具有一套完整的中央机构的。南京之核心由南京守备、协同守备、守备太监、参赞机务等组成。(七下西洋的郑和,就是第一任的南京守备太监)
地方官制
明朝地方分省、府、州、县四级。省级组织设都布按三司,即:布政司(主管一省民政、财政)、按察司(主管一省司法、监察)以及都司(掌管卫所)。卫所也是明朝特有的军事机构,规定5600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千户所,112人为一百户所,各设卫指挥使、千户、百户等官。
而府有知府、同知、通判、推官等;州有知州、同知、判官等;县有知县、县丞、主簿等分管实际事务。此外有巡抚、总督、巡检司、驿丞、税课司等官,还有医学、阴阳学、僧道、仓库、河泊等官吏,分工比起前朝来,更加细密。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也设有卫所,并以当地人士为首领管辖,比如东北的奴儿干都司和卫所。西南地区和西藏地区,除了都司之外,又设有宣慰使司、宣抚使司、军民万户府等机构,协助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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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制,即明朝官吏的选任制度,是明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朝官制分为中枢、地方、军事官制三部分。为了加强皇权,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沿用已久的三省制,亦罢宰相职,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明首创的内阁则成为六部之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地方官制,明朝共设省、府、县三级行政机构。军事官制,明朝设锦衣卫,武官第一次掌有监察百官万民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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