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表现为放贷人为筹集放贷资金,以高息为诱饵,公开宣传吸纳资金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一个一个人间接宣传也视为公开宣传,别人帮你宣传你不制止也构成公开宣传)。
立案追诉标准为:(1)个人非吸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吸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吸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吸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吸给存款人造成损失数额10万元以上的,单位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集资诈骗罪
简单理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升级版,客观表现形式一样 集资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本罪。
立案追诉标准为个人10万,单位五十万元。
三、骗取银行贷款罪
有的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那么,如果数额在500万以上就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或者数额小,但造成银行20万元以上损失的,同样构成本罪。
四、高利转贷罪
同上,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高利转贷的涉嫌本罪,立案标准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本罪有时和骗取贷款罪同时都构成,就按照处罚重一罪认定。
五、非法经营罪
经常性的向社会放贷,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二年内放贷十次以上,利率超过36%,个人放贷50人,或非法所得80万,或放贷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放贷行为从2019年10月21起计算,以前的非法放贷行为不构成本罪。
六、非法催收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催收高利贷(年息超过四倍LPR,目前15.4%),使用非法方式的,例如电话短信轰炸,PS侮辱淫秽图片,使用暴力、胁迫,恐吓,追踪,骚扰等。
七、诈骗罪(套路贷和借贷型诈骗)
1、借贷型诈骗
以借为名,其实借款时就不想还,虚构借款理由、用途、偿还能力,就是借贷型诈骗。
2、套路贷之诈骗
通过套路例如砍头息、平账等,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骚扰、恐吓、诉讼等方式索要远超实际借贷本息。
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3000元至一万之间,例如浙江6000元。
八、敲诈勒索罪
和非法催收一样,索要非法债务(高利贷等),利用暴力或者胁迫方式使借款人产生恐惧心理,偿还高利贷的,构成本罪。
例如网贷电话恐吓借款人及其亲友,导致偿还高利贷。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2000元至5000元。
九、寻衅滋事罪
强行用借款人财物顶账高利贷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追诉标准是1000元。
十、虚假诉讼罪
利用虚假的借条,例如借条一万,实际扣过砍头息后到手7千,但出借人按照一万起诉的,构成虚假诉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