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 条对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网友提问: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什么
律师解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 条对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相关法律知识: 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了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表述,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严格责任理论是20 世纪6、70 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 亦称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按照这种理论, 只要产品有缺陷, 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因而使其人身遭受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特征在于受害人无需证明产品缺陷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有这种缺陷,生产者对产品存在缺陷是否存在自身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只要证明损害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所致就行了。在严格责任下,生产者如想免除承担责任,只有对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时,方可免除产品责任。当生产者不能进行有效抗辩时,则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产品侵权的严格责任使受害人减轻了举证责任, 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保护弱者的原则。目前, 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欧洲共同体其他成员国和日本等国家制定的产品责任法, 对生产者均采用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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