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十二项规定,以及十二项规章制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保密法48条规定的十二项禁止行为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
一、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二十日”统一修改为“三十日”。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
(五)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擅自解除查封,或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回收,直接向环境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一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大于申报产生量且无正当理由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编造、传播虚假环境质量或者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的,处五千元罚款。”
(六)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排污者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二项的“处三万元罚款”修改为“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删去第七十二条。
(九)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检查者拒绝、阻挠、延误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或者环境管理台帐未载明有关事项的,或者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闲置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处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系统发生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的,处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将书面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五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三款规定,排污者未将委托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委托方处一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的,处三万元罚款。”
(十一)删去第八十二、八十三条。
公共卫生十二项是哪些
公共卫生十二项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二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在哪查?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央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
一、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实施细则》强调,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轻车简从,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
二、在联系指导基层方面,《实施细则》强调,深化省级领导同志联系指导“五大经济区”、联系指导市(州)、联系指导片区贫困县贫困村精准扶贫工作制度。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活动。规范到基层的检查活动,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三、精简会议活动方面,《实施细则》强调,要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减少参加人员和陪会现象。
四、精简文件简报方面,《实施细则》强调,要严把发文关口,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严格控制简报期数和分送范围。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部署工作的文件稿要尽可能简短。
五、规范出访活动方面,《实施细则》强调,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原则。禁止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严禁无外事任务“搭车”出访。
六、严格文稿发表方面,《实施细则》强调,任职期间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举办个人作品展览,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也不为出版物作序。
七、简化接待工作方面,《实施细则》强调,要严格控制接待食宿标准,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不提供香烟,按规定缴纳食宿费。
八、改进安保工作方面,要规范安保方式,坚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细化方案措施,既确保安全,又切实减少扰民。
九、厉行勤俭节约方面,要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不得突破经费标准。要带头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强化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意识,按照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新部署,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以钉钉子精神抓牢抓实抓成。
市委十二项规定。
1、调研求真务实。深化完善“三联系、三服务”工作机制、重点项目挂钩联系机制、部门协作会商机制等工作制度,把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作为部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全市工业改革发展稳定重点问题,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
2、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企业破解难题、解决问题,是改进工作作风的本质要求。要加快转变职能,创新服务抓手,努力为企业在市场开拓、项目建设、产学研合作、融资担保、人才引进、要素保障等方面,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3、务求调研实效。经信委班子成员到基层企业和联系板块调研,要轻车简从,朴实简约,与企业和板块联系对接的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一并参加,主要是听取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原则上不在基层用餐。对基层调研要统筹兼顾,努力使调研成果转化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依据和工作参考。
4、始终坚持过“紧日子”理念。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勤俭节约贯穿在机关建设的全过程,把厉行节约放到机关工作的重要位置,准确把握立足服务为本、提升服务质量与勤俭节约办事、降低行政成本的辩证关系。
5、规范公务接待和公务消费。严格执行上级和我市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接待和公务消费各项规章制度。本市范围内部门工作交流以及与乡镇板块、重点企业工作对接等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
6、严控一般性行政开支。统筹安排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添置更新,凡列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自动化办公设备等,一律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操作,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大力倡导节能型机关建设,带头建设绿色低碳机关。
7、从严把握会议规模和会务经费。严格执行会议活动报批制度,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会议活动坚决不开、不组织。要整合业务条线会议活动,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原则上单独条线不召开条线工作布置会,尽量把若干条线工作会议合并召开,一并部署安排,提倡开短会、讲短话。
8、压缩各类文件简报。精简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创新文件简报传递形式,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切实改进文风,领导讲话要言简意赅,务实精炼,党政办要加强对文件简报的审核把关,提高文件材料质量。
9、从严掌握考察交流活动。组织外出考察交流活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统筹安排,要精心组织策划,制定活动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参加一次市级以上条线组织的外出考察交流活动,需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践行。
10、进一步完善机关管理制度。梳理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制度、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值班制度、作风效能建设岗位责任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假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11、坚持集体领导与主要领导负总责有机统一。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策,规范行政管理,主要领导要统揽全局。严格财务经费审批制度,继续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一支笔审批”,专项资金列支原则上先由分管领导审定,再报主要领导审批。
12、规范行政经费审批程序。除业务科室专项费用支出外,为加强行政经费管理,规范各项费用支出,凡属全委综合性行政事业和后勤保障经费开支,统一扎口在党政办公室统筹报批,原则上由党政办负责人审核后呈请主要领导审批,实行综合性经费开支“集中管理、一个头审批”。
扩展资料:
做好基层工作十分重要,保持基层党组织清正廉洁更是重中之重。做好基层巡察工作,关键在于机制建设,也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才能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
全面从严治党,巡视监督是一把利器。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除了做实日常监督管理外,还要做到“党组织建立到哪里,巡视巡察就跟进到哪里”,推动对村(社区)党组织的巡察。可以说,巡视监督效果关乎风清气正,唯有定实措施、靶向治疗,才能有的放矢、巡准察透。
巡视监督向基层延伸,各地实情不同,应因地制宜。2017年以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从“以乡带村”到“驻村巡察”,对巡视巡察制度进行了下沉式探索实践,逐步明确“为什么巡、谁来巡、巡什么、怎么巡、巡了怎么用”等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规范了准备、宣传、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七个工作流程,通过巡乡带村、直接巡村等多种综合方式,让对村(社区)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更为“短平快”,效果显著。目前,全州已巡察村(社区)党组织285个,发现问题3708个,立行立改3082个,立案查处和问责处理18人。
做好基层巡察工作,关键在于机制建设。对村(社区)党组织开展巡察,应该更多地兼顾县乡一级人少事多、能力不均等因素,让相关工作可执行、有效果。例如,巡察时就简化了进驻见面沟通、情况汇报等工作环节,把工作重心放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上,深入农户家中、田间地头,面对面听意见。
同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实过程清楚、责任主体明晰、可以立行立改的问题,当日问题当日收集当日移交办理。机制活了,渠道通了,巡察效率和处置效果自然不会太差。正是通过优化工作机制,整合各部门力量,才得以实现了信息共享、问题共治、成果共用。
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文山州突出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聚焦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重点巡察纠正什么。
通过召开群众会、收集舆情、查阅资料、受理信访举报及实地走访等方式,重点对党组织建设、脱贫攻坚、惠民政策落实、扫黑除恶、“三资”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进行巡察,着力发现涉及民生诉求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做好基层工作十分重要,保持基层党组织清正廉洁更是重中之重。只要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先锋模范作用,每一个“廉洁细胞”就能生机勃勃,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就能坚如磐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用好巡视监督,治理“微腐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十二项措施
法律分析:明确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十二项规章的决定
一、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修改)二、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4年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三、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1994年1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四、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五、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六、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七、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4年5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八、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4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改)九、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1998年2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十、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改)十一、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2003年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十二、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7年3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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